天学与法律:天学视域下中国古代法律“则天”之本源路径及其意义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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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书研究之主要目的和视角

(一)本书研究之主要目的

综上所述,虽然迄今学界对涉及“法律则天”原则问题的研究,可谓十分丰富,水平很高,价值也较大,但其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基于“天道”、“天理”、“自然法”或“法自然”等抽象概念的抽象研究,根本无法让人真切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到底如何“则天”的路径;而主要着眼于“自然之天”的解读,则由于过于赋予古代以“现代性”因素而致使其内涵失真,同时反过来又强化了那种抽象研究,更无法通过合适管道透视法律的“则天”具象。

正鉴于存在这样的研究缺陷,因此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在前贤及目前已有“抽象”研究的基础上,试对中国古代的“法律则天”原则作一尽量系统和较为全面的“具象”研究,力图将古代法律到底是如何具体“则天”的种种路径及相关手段进行揭示,以期弥补学界主要停留于抽象层面的研究不足,实现“法律则天”这个中国古代最高的法律原则在现代学术视界中的全面而真实的认知,从而让我们更能清楚真切地了解中国古人政治及法律生活的本真;同时,通过这样的“具象”研究,在人类生活终究不是时间隔断性和空间碎片化的前提下,也期许能对我们今天如何看待法律本身,以及处理法律与自然、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信仰等关系提供一些可能的启示。

当然,对“法律则天”的具象研究,自然要进入中国古人的那个“神灵之天”的主流或普遍语境,否则将无功而返,因为正是“神灵之天”的存在,才给古人如何具体“则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路径。因此“神灵之天”是本书于“法律则天”的立论平台。此外,虽然本书主要着眼于“具象”研究,但作为一个系统,将不可避免地运用到一些“抽象”概念,并离不开“抽象”理论的有力支撑。

(二)本书研究之主要视角

实际上,所谓法律之“则天”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抽象观念,而且还更是一种“形而下”到十分精致的具象行为。因为在古人对“天”极为信仰的话语中,实际是把“天”作为“全部有关人事的知识汇聚之处”[1]来认知和行动的。在这样的语境中,“天”并不仅是一个“抽象”之物,也并非只是一个“自然”之物,而更主要是一个以可视可感的各种天体——包括日月五星“七曜”之动态天体和“二十八星宿”之静态天体等——为载体、以各种天体交错运行和盘划而成之主要“天象”为表现的“神灵之天”。也就是说,这是一个以“自然之天”为物质表征的“神灵之天”。这种具有人格化的“神灵之天”在“天人感应”之下,通过“天象”展现,对人事包括法律的设置和运行进行了决定性的导引和指示,而人类同时也在“天人感应”之下对“天象”进行着种种法律模拟。在这层天人关系上,无论“天象”对法律的导引,还是法律对“天象”的模拟,其实都是很具象而非抽象的。

正如前述,中国古人在向头顶的天空寻求文化资源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学说——“天学”,而在这个“天学”的视野中,古人不仅把法律的本源放在了抽象的天道、天理上,而且更力图通过各种可视、可感的具体“天象”来证明天道、天理的客观存在,证明天道、天理等对法律制定和运行的最终决定作用。在古人在对“天象”的观察和体悟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天象”来占卜人事的星占之学,从某种意义上说,古代中国的天学在本质上即是军政星占学。在远古以来就对“天”予以心灵敬畏和知识信仰的传统语境中,从“天”那里获取一切生存和发展的文化资源的企求,使得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更是通过星占等方式去附会和模拟“天象”。虽然法律的具体内容大都来自和反映于人间的社会生活,但在古人的视野中,这样的生活也是那个无时不在监督人间、洞察人世百态而无所不能的“神灵之天”的视野下成为可能的,而“天象”则正是这个“神灵之天”的“脸谱”,通过这个“脸谱”的表情及其变化,人类领悟了“天意”及其“天道”、“天理”,法律的附会和模拟也就自在其中了。

因此,为实现和达到本书的研究目的,“天学”——这个中国古代版本的天文学——就成为本书研究的主要视角;而其中,作为“天学”的核心概念和内容,也即天道、天理等的物质表现——“天象”,则更是本书揭示法律“则天”路径、阐释法律对“天”本源模拟的重要角度或窗口。从目前的已有成果看,这样的“法律则天”研究视角当是一种创新。当然,从“天学”视角特别是从“天象”角度去论述中国古代的政治、哲学问题,学界并非没有涉及,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科学史界就有一些重要成果发表[2],但从天象视角来专门论述法律问题、探讨天学与法律的关系特别是天学对法律如何“则天”的决定意义问题,则显然是一个未被十分关注也未被认真开垦的领域。虽然也有学者如瞿同祖先生在有关天道、天理等的法律研究中偶有涉及具体天象之论[3],但总有言犹未尽而极不全面之憾。因此,本书研究视角的创新是完全可行,亦是很有价值的。当然,对“天学”特别是其中具体“天象”的关注,只是本书研究的一个主要及重要视角,并非指所有立论都建立在相应的“天象”基础上,本书所论亦需要相关哲学理论的基础性铺垫。

可以说,在天学和法律的主要关系上,古代统治者为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出于对“天”的知识信仰,作为法律资源和本源的“天空”也就必然形成了。当然,这个“天空”绝非现代科学观念下的纯粹“自然天空”,而是一个被赋以神灵气息,并以日月星辰等为主体而展现的“天象”为人事预决或模拟的天空。因此,以“天学”特别是其核心概念“天象”作为研究的主要视角,来阐释、揭示古代法律如何“则天”的具体路径,以达到今人对“法律则天”之最高原则的全面认识,而非止于一种抽象理念,当是一个相当有益的探索。

[1] 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2] 这方面的突出代表,主要表现为江晓原先生的《天学真原》。

[3] 如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中的《福报》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