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书研究之内容提示
就本书的主要旨趣而言,对法律如何“则天”,或者说“则天”具体路径的本源性问题进行探讨,实际上涉及的就是一个天学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而反过来也可以说,天学与法律的关系,实际上也主要表现在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对法律“则天”路径的本源决定意义上。这样的一种本源决定意义,当然是建立在“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天人关系的基本认识基础上,而具体内容则主要表现在:在天学之星占视野下,无论是立法、司法、修法,甚至法律设施的设置上,都体现着对天象的直接或间接模拟;作为天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阴阳五行学说通过“明阴阳”、“辨五行”之对天象进行“物质化”的解构而体验、领悟、模仿天象背后的天意、天道,从而在不同阶段和不同时期对人间法治路线和德治路线的选择起着具有决定意义的作用;政权的获得和保有实际上是个“天命”问题,而天命又是通过各种天象来表现,但由于对天象的体悟不同从而形成不同的天命观,不同的天命观又形成了不同的对法律价值的认识,而随着天命及天命观的“革命性”转变,导致了法律价值由践踏生命、惨无人道向关怀人道、尊重生命的“革命性”转变;作为天学的重要内容,建立在长期天象观测基础上而形成的“历法”,不仅本身具有着法律属性,发挥着法律功能,而成为古人“步天”行事的“时间大法”,而且又在本源性的意义上,决定着一般法律中对时间因素的设置和执行,从而使得历法成为普遍“法律时间”的常规模拟和直接源头;作为古代法律的一个可说是最重要的功能,刑罚的设置和运行与天学尤为密切,更是直接体现出具体的“则天”运作,因为在“代天行罚”等的观念下,不仅刑冤会直接引发天象之变、灾异之象直接导致刑罚减免,而且刑罚的具体执行具有严格的由天象表征的“天时”限制,甚至连一些刑种的设定也在天学的框架之下。
当然,天学和法律的关系,除了主要反映为“天”对法律的本源决定意义上,还充分反映在法律本身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对天学这个神秘领域进行官方垄断保护和严厉惩处私自染指上。这除了主要是因为天学对法律如何设置和运行、法律如何体现其内在价值以及如何作出路线决择等,提供了一系列或一整套具有本源意义的“具象”的模拟路径外,还在于这些具象意义的模拟背后有着更为统治者关注的因素。这就是统治者出于追求统治合法性、正统性、长期性的需求因素。因为在古代对“天”予以信仰和敬畏的语境中,天学还直接决定着统治者获悉天命、天意、天机等极为重要的王权问题。正是由于“天象”中含有预决统治的重要天机,从而使得统治者视天学为其唯一独占的“禁脔”,从而引发了对这块极为重要的“禁脔”予以严密的法律保障,此即所谓“天机不可泄漏”之义。与此相关,毋庸置疑的是,对天象的严密观测和认真体悟也就显得极为重要。可以说,中国古代的天文观测在世界历史行列中最为悠久、最具有持续性,观测资料也是最为丰富,而天学机构的法律地位更是世界历史上最高、观测队伍最为庞大的。
从本书主题之法律如何“则天”所涉及的天学与法律关系上看,中国古人正是通过对天象的观测、体悟和占卜,最终从天那里获得了法律的资源,也更是一种法律的本源。从总体上说,在古人对天予以神圣信仰和敬畏的语境中,天的神圣性也就基本上决定了本源于天的法律具有了某种神圣性,从而为统治者的政治统治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同时,由于天的“至善至正”的道德品性,在促使法律在服务统治者利益的同时,又不得不在“天德”的规制和约束下,最大程度地去追求自身的公平、正义,重视民生,体现人性关怀。可以说,作为法律资源也是本源的天空,为中国古代社会贡献了很多东西,但概括而言下面的这两点却是十分突出而客观的:一是通过“灾异论”,不仅会在最大程度上促使和推动统治人君借助法律手段推行善政,而且“灾异论”本身也成为了一种既“拟制”法律又“超越”法律的对君权进行最大制约的“法宝”,从而使得让现代人都为之头痛的权力制约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制约问题,在古代中国获得了某种意义上、某种层次上得以相对解决的可行性,而这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的语境中尤其显示了这种意义;二是在古人对天的普遍信仰和敬畏的语境中,古人对“天体秩序”的崇拜认识,促使古人通过对天象的法律模拟,从而使得人间法律秩序的有效建构获得了很大意义上、很大层次上的可行性,可以说,这也许是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为古代统治者带来的最大、最实惠的“一块蛋糕”。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滚滚历史长河终于从古代流入了近代,流入了现代。中国古代的天学及其与法律的关系已成为一去不返的历史,岁月的“革命性变迁”成就了我们这个时代。这个“革命性变迁”,即是由于西方近代科学的兴起和传播而导致的。马克斯·韦伯说:“我们这个时代,因为它所独有的理性化和理智化,最主要的是因为世界已被除魅,它的命运便是,那些终极的、最高贵的价值,已从公共生活中销声匿迹,它们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超验领域,或者走进了个人之间直接的私人交往的友爱之中。我们最伟大的艺术卿卿我我之气有余而巍峨壮美不足,这决非偶然;同样并非偶然的是,今天,惟有在最小的团体中,在个人之间,才有着一些同先知的圣灵相感通的东西在极微弱的搏动,而在过去,这样的东西曾像燎原烈火一般,燃遍巨大的共同体,将他们凝聚在一起。”[1]现代社会在“人类中心主义”及“科学帝国主义”的促成下,显然早已失去了“共同体”的往日信仰,似乎惟诉诸外在的、公共的法律才可以有所维系。如果不断扩张的法律及其运行是善的、符合自然法则的,没有终极信仰的支撑,我们相信社会也能够达到一定的和谐。但是,如果法律及其运行并非如此,那么这个日益工具化与功利化的社会就不知会走向何方。或许,中国古代法律之与天学的紧密关系,在卸下神秘的面纱后,能从古代时空中款款走近,为我们这个时代如何处理诸如法律与自然、法律与信仰、法律与社会等关系提供一点启示或可资的素材。
不过,当我们面对古代中国的天学及其对法律的本源决定关系时,一位西方智者的话就显得十分重要:“当我们转向文字史料,阅读先辈们的真实书写,我们总算站到了安全的土地上。但是,将我们自己的意见、兴趣以及我们真实的天文学知识强加于前人史料的诱惑,那又是更危险的。必须牢记,天文学史是一个逆向的时间之旅——与我们现代思想大异其趣的那些文明,就像一个优秀的人类学家,我们必须尝试以那些文明的心灵和眼光来看这个世界。”[2]这段话虽然只论及古代天文学,但实质上就是笔者在本书中所采“语境论”方法论的另一种精辟阐释。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柯林武德曾提出一个著名论断:“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3]笔者所论自是也无法超脱这个“在……自己的心灵中重演过去”[4]的巢臼,但还是希望对于古代天学及其对法律的本源决定所涉及的两者关系的考察,是在认真尝试以“当时”的“那些文明的心灵和眼光”来体会和看视。
湖北武昌长春观石碑天文局部图
[1] 〔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8页。
[2] 〔英〕米歇尔·霍斯金主编:《剑桥插图天文学史》,江晓原等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3] 〔英〕柯林武德:《历史的观念》(节选本),何兆武、张文杰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3页。
[4] 同上书,第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