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笔记思维导图: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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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44】 数罪并罚 [链接点P22]

关键词吸收原则 ②25先并后减先减后并

考查点 1. 一般规定:

(1) 判处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需执行, 其中种类相同的, 合并执行 (相加原则),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 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____)。

(3)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判处刑罚; 但管制的上限为3年, 拘役的上限为1年, 有期徒刑的上限为20年 (前提是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 或者___ (前提是总和刑期为35年以上)。

(4) 判处有期徒刑与拘役的, 只执行有期徒刑; 判处有期徒刑与管制的, 或者判处拘役与管制的, 先执行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执行管制 (认定累犯时, 以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开始计算5年时间)。

2. 漏罪并罚: ____

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 将前后判决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并罚, 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并罚判决的刑期内。

3. 新罪并罚: ____

(1) 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犯新罪的, 将后罪的判决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并罚。

(2) 相比较“先并后减”原则, “先减后并”原则更不利于犯罪人, 实际执行刑期可能突破上限。

(3) 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既发现漏罪还犯有新罪的, 先按照“先并后减”原则并罚, 再按照“先减后并”原则并罚。

注意点 (1)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中的“减”重叠, 只能减一次。

(2) 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比较: “先并后减”的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最高刑期的限制, 但“先减后并”的实际执行刑期可能超过最高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