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考笔记思维导图: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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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10】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链接点P7]

关键词没有A行为就不会有B结果重叠的因果关系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关联性大小不一定必然成立犯罪

考查点 1.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即将实害结果归属于某个危害行为。

2. 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

(1) 影响罪数认定: 如果存在因果关系, 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属于同一犯罪; 否则, 二者分属不同犯罪;

(2) 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否则, 成立未遂或中止;

(3) 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如果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否则, 不成立过失犯罪;

(4)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3. 因果关系的特点。

(1) 与一般哲学上因果关系的共性: 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2) 特性: 内容的特定性。在某些犯罪中,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特定的发展过程。

4. 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主要有两种学说, 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

(1) 条件说:

条件说也就是____________,行为是结果的条件, 实行行为合规律性地造成结果时, 肯定实行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有以下几种:

①假定的因果关系: 前条件尚未发生作用, 因为后条件介入导致结果发生。

结论: 前条件与结果没有关系, 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②_______: 两个条件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 结合在一起同时导致结果发生。

结论: 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③二重的因果关系 (择一的竞合): 两个条件都能导致结果发生, 相互没有意思联络, 各自同时发生作用, 竞合在一起时导致了结果发生。

结论: 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④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a. 应当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

b. 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是否应当预见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 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问题, 而不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判断。

c. 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应当将客观与主观结合。

(2) 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实行行为对法益产生的危险应当是类型化的危险, 如果是偶然性的、非类型化的、与实行行为不具有相当性的结果, 则该结果的发生不应归到实行行为。刑法上通过“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类型化、相当性的因果关系。

①判断先前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的标准是:

a. 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b. 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主要考察______________;

c. 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 则表明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反之有。

②介入因素的种类: 介入因素通常包括自然事件、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和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

注意点“多因一果”的现象, 如果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在发生上不具有关联性, 而是各自独立的,且二者对结果的发生均具有不可或缺的决定性作用,这时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都对结果负责。

5. 因果关系与犯罪成立。

因果关系只是犯罪成立客观方面的条件之一,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便符合了犯罪成立客观方面的条件, 但_________。还需考虑其他犯罪构成要件, 如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