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农用地整治为主阶段(1949—1990年)
3.2.1 国家社会经济形势及土地整治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重要的任务是通过土地改革调整土地关系。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87年失效),在全国范围内分期分批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地主土地,公平、合理地统一分配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
此后,按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要求,尤其是党有关农业合作化和建立大型国营农村的决议和指示,需要重点解决小农经济遗留下来的土地利用不合理现象和农业合作化后安排集体生产有关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国家从这个时期也开始重视起农用地的改良工作。但1958年的农业生产“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给农业生产力造成很大的破坏。同时加上“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和破坏,农业生产发展受到较大影响。直到人民公社整顿,调整生产关系,农业生产才得到恢复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因为国家对城市建设越来越重视,并不断提供倾斜政策,我国各地基本建设事业均发展迅速。一些地区尤其是沿海经济发展地区和大城市周边地区非农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再加上1982年以前,我国实行城乡土地分割、用地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这段时期也因此出现大量耕地被生产建设占用的现象,仅1985年就减少1 512万亩,引起中央高度重视。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6月,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6〕第41号)将重点也放在了严格保护耕地上,对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开发和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各级政府应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等作出原则规定,提出了最初的土地整治内容,即开发、复垦。土地管理法出台的同时,由国务院直属领导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也于1986年成立,统一管理全国城乡土地。随后,在1987年召开的全国首次土地开发经验交流会还特别强调为了保持全国耕地面积相对稳定,要加强土地开发。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第19号)则界定了土地复垦的概念,明确了“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为了更有序地开展土地开发和复垦,1993年发布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87—2000年)》(国发〔1999〕34号)将有计划地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和复垦废弃土地作为土地“开源”和“节流”的主要措施,并指出要进行土地整治和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此阶段,各地也先后进行了多次以开发、复垦、补充耕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治活动。
3.2.2 上海市土地整治内容
从1950年开始,上海郊区紧跟国家步伐全面完成土地改革。上海市郊、松江专区、崇明县共没收、征收土地3 008 213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8.25%。其中,上海市郊分给农民耕种的没收、征收土地共计146 475亩,分得土地的人口占市郊农业人口的75.6%。松江专区和崇明县没收、征收的土地,均分给农民,归农民所有。上海农村在完成土地改革以后,按照中共中央的部署,开始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1年开始,由组织临时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再由建立初级社到高级社,并于1956年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此后,尽管受到国家整体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制约,但上海市在农用地改良方面仍然取得了一些进展。
20世纪50年代,上海市通过培修圩堤,提高抗涝能力,实现旱涝保收。20世纪60年代,重点发展机电排灌和联圩建闸,提高农田排水能力,创造宜稻宜麦的土壤环境。到1965年,机电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由此前不到1%增至17.3%,农业生产稳定增长,农业总产值增加了84.9%。粮食、棉花、油菜籽总产量,相比1957年,分别增长了74.1%、93.1%和252%。20世纪70年代,在实现灌溉电力化的基础上,全面调整灌区和建设圩区配套工程,并初步建成海塘、江堤、圩堤为主的防洪挡潮工程体系,以及以骨干河道和水闸、泵站为主体的农田排灌工程体系。1977年,市农委提出把郊区农田建设成高标准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田的要求。通过完善洼地改良配套设施,加强田间暗渠暗沟建设,增加农田的合理投入,加上耕作施肥技术的改进,提高种植业经济效益。20世纪70年代末,上海地区低洼地、高亢地、盐渍地大部分得到改造治理,旱涝保收面积已占耕地面积的90%以上。机电灌溉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的99.2%,机耕面积约占耕地总面积的90%。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粮食总产量已由1949年的70.19万吨增至1978年的237.54万吨。农用地改良的诸多好处也初现端倪。
同期,为了弥补非农建设占用导致耕地资源的减少,上海郊区还利用长江口和杭州湾北岸沉淀淤积的泥沙,不断进行围涂造地,开辟新的农产品生产基地。1950—1980年,虽然各种非农业建设和开挖河道等占用耕地103万亩,但同时围滩、围湖造地增加耕地84.2万亩,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弥补了同期城乡建设征用、占用的土地。到1980年,上海市的耕地数量为531.08万亩,市郊人均耕地数量为0.97亩。在成片滩涂围区,新建15个市属国营农场,2个军垦农场,4个垦区乡,5个县农场、种子场、林场、养殖场等,生产和提供了不少农副产品。这些农场所在的集镇经过多年发展也都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郊区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