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学章程权威实效性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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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学治理理论

一 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的产生与演变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与发展,其起源应追溯至西方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极端自由主义思潮和公共选择学派。治理理论究其理论渊源的深厚与传承发扬,可以追溯到资本主义在西方数百年的统治地位。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治理起初运用于资本市场的运作,源于股份制的运行模式,通过公司治理力图完善企业运行和市场机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需求,企业规模与结构的愈加复杂化,它虽然解决了企业扩张的资金,也导致了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问题。亚当·斯密(Adam Smith)于1776年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中阐明了股份公司在产权安排上的缺陷。他指出,董事会主导了股份公司的运营活动,在各方面实际控制了股东大会。这些股东在很多时候并不了解或参与公司业务,其中有意愿参与公司业务的少数股东构成的群体又在管理层缺乏优势时,这些股东除了接受董事会认为数量适当的股份红利外别无选择。然而,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所出资本的经营者,不能期望他们像合伙制中对于公司所集资本的警惕与关心,正像富豪的管家,倾向于一些琐事,而非对主人的忠诚,极易把主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因此,在这样的公司体制内,其内部管理中必然存在玩忽职守和挥霍浪费,在对外贸易市场中,股份制公司很大程度上极少能够竞争过私人经营企业。相应的,股份制公司在没有排他性特权的环境下极少能取得发展与成功。丧失了排他性特权,在管理中通常就会出现失误;获得这种特权,则除了管理失误,还会为其所拖累。[8]对于公司治理的内涵,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公司治理是支配和控制公司的制度,治理结构规定了董事会、经理人员、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以及做出有关公司事务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林毅夫等人认为,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安排,其实质是通过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与竞争的市场所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依靠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职业经理市场),从内外两个角度来界定公司的治理,同时内外两个角度的中心都是所有者对经营管理与绩效的监督与控制,可见公司治理对高中级管理者的绩效与激励产生巨大的影响作用。

在市场自发与无序的环境下,对政府治理效率提高的期待,进而又将治理理论运用于公共领域。政府公共领域对于社会运作、市场运行的介入要求对这一范围内的引导、控制与协调具备治理效率,以往的公司治理理论运用于政府行为,作用于公共领域,产生了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作为补充政府管理和市场调节不足而应运而生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现已逐渐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理念和价值追求,它既是各国政府改革的实践总结,又是影响各国政府再造的一种全新理念。[9]在公共领域,它始终是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共行政改革在全球展开,西方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赋予“治理”新的内涵。[10]同时,随着对政府官僚体制的行政困境的思索,治理理论也进入了公共管理学领域。对于当今“治理”的范畴,从最笼统的考察领域来看至少可以分为经济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三个学科背景。学者罗伯特·罗茨(R.Rhodes)关于治理的定义较为全面:“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它指的是国家削减公共开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作为公司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指导、控制和监督企业运行的组织体制;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它指的是将市场的激励机制和私人部门的管理手段引入政府的公共服务;作为善治的治理,它指的是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它指的是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互动;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它是指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的社会协调网络。”公共治理的内涵是以政府为主体、多种公私机构并存的新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相互认同基础之上的国家与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可以而且应当将其一部分职能转交给公民社会,而且应当拥有多种管理手段与方法,以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公共治理是对现代管理的扬弃和对行政规范的深化,行政是一个制度性的概念,其物质、心理和意识形态基础是制度。无论是传统国家,还是现代国家,其管理总是一定国家形态、政治制度下的管理。公共治理是一个社会性的概念,以全社会为作用边界,它产生于公民社会,源自于个人与集体领域的不断扩大,其宗旨在于它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即通过共同行使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达到最大限度地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11]公共治理特征包括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客体的拓展、治理模式与途径的权变[12]

以上梳理可以发现,治理理论的根本精神是契约观念和效率精神,治理内涵是在限定的阈限内运用权威影响维持运行规范,满足社会与公众的需要,治理目的是在不同的权力关系与制度模式中运用权力去引导和规范参与者的行为活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组织运作效益。

二 大学治理理论研究基本观点

大学组织系统的存续建立在公共领域与公共资源的利用与整合上,服务于社会公众,对于它的治理活动具备一般治理理论的特点,也不同于公司治理与公共治理。大学治理借鉴、深化并拓展了治理的内涵,使治理活动对于大学内部学术与行政事务的规范与协调更具契合性。一般认为,“大学治理”一词由美国学者科尔森在其专著《大学和学院的治理》中提出。[13]1973年,卡耐基高等教育委员会将大学治理定义为“作决策的结构和过程,从而区别于行政和管理”。[14]伯恩鲍姆(RobertBimbaum,2004)将大学视为由两个体系组成,即基于法律权威的理事会、行政体系与基于专业权威的教师体系,大学的治理就是为实现这两个体系的微妙平衡而设计的一系列结构和过程。[15]这几乎与我国国内学术界将大学权力结构划分为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做法类似,在其论述过程中也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现代经济学、管理学思维模式影响。另外,迈克尔·夏托克(Michael Shattock)的《大学治理平衡的现代概念研究》和马丁·特罗(Martin Trow)的《关于加州大学的治理:政治到行政的转变》等专著都注重从不同利益相关者角度思考大学治理问题,尤其是对加州大学实例的分析非常具有借鉴性和理论操作性。

国内学者张维迎教授2004年在《大学的逻辑》一书中阐述了“大学治理”的概念,他在从多角度切入分析大学的逻辑的基础上指出,大学治理关键在于治理结构的改革。谢敏、郑哲提出大学治理是一个动态概念,它应当包括过程和结果两个部分:过程指的是制度安排;结果是为了实现大学目标的理念和目标本身。[16]蔡文伯、杨瑞旭认为大学治理是大学组织内部管理与外部制度环境互动的过程,更加突出大学组织内、外部行为的关联性。大学治理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大学、市场与大学、学术共同体与大学之间的关系。[17]上述研究都是着重大学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双向互动上。李福华从时间、规模、制度三个维度切入,注重辨析大学治理与大学管理的区别,明晰了大学治理的概念和边界。[18]

就大学内部治理实践而言,于海棠等学者将治理作为一种管理创新理念来探讨高等教育管理改革,除了基本的概念辨析和必要性探讨外,他提出了高校治理的对策性措施:弘扬科学民主精神、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注重与时俱进的体制创新、形成独到凝练的校本文化。[19]另有一些学者将大学治理机制与运行机制混为一谈,没有区别两者的本质,这不利于管理体制自身的改革,也难以提高组织的效能。[20]另外,曹叔亮、臧日霞、陈通等人也就国外大学治理的相关情况作出了实证考察和分析,尤其讨论了美国、英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外知名高校的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为国内大学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此基础上,很多学者也指出了目前我国国内大学治理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社会力量参与高校治理的程度很低、高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高校内各种权力不能相互制衡等因素。这方面国内的相关论文有:郭宏的《试论完善高校治理的内部控制建设》,王寰安的《激励—约束与高校治理》,刘承波的《中国公立高校治理中的社会参与》等。同时,一些学者也对优化、改革大学治理提出了建议,如郭宏建议要设计出学校主要领导的业绩考评指标体系,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吴启迪建议要强化学术权,实现“教授治学”,平衡学术权和行政权,克服高校行政化倾向。赖明谷强调在大学治理中应注重文化建设,注重在文化和学术氛围中逐步改革大学治理,引起较多共鸣。

近年来,也有一些学者开始注意从大学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角度进行研究。除上文提到的张维迎的研究外,主要有熊庆年、代林利的研究,他们认为大学的治理结构演变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和分化,利益主体对大学控制权力的诉求和现实可能性的矛盾冲突,造成了大学治理结构不同的历史形态。[21]另外,潘海生、张宇认为在现代大学治理结构的确立和共同理念的形成下,人们能够在共同的价值模式的内在约束下,自觉地按照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和功能,立足于自身的利益需求,进行有序的沟通与互动。[22]陈金圣、陈相明(2008)的研究从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构入手,明确了高校的非营利组织身份,要求“实行人事制度改革,取消行政级别;建立大学章程,规范高校的整体运行;建立起党委领导下的学校董事会负责制,由校长领导下的执行团队负责日常管理与行政事务,学术副校长领衔的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事务,其他各类机构分工负责,形成一个科学、高效的内部管理体系”。[23]

综合学者对大学治理的研究,可以得出大学治理的代表性定义为:“大学治理,是为实现大学目标而设计的一套制度安排,它给出大学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框架,并对大学的目标、原则、决策方式、权力的分配和剩余决策权定下规则,通过大学各利益相关方追求自身目标的活动从而有效率地达成大学目标。”[24]相较于传统的大学管理概念而言,大学治理更强调协作、沟通,因此,由谁治理、治理什么、如何治理成了进行大学治理实际的关键问题。大学治理分为大学外部和内部治理,是指大学中各利益相关者通过对各种权力的配置、运作和协调机制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即大学决策权力的分配及行使,大学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决策权的分配问题。大学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既有社会性,又有相对的独立性。

三 大学内部治理与大学内部管理概念辨析

从大学组织系统特征来看,大学组织包括两个复杂的子系统,一个是学术子系统,该子系统由那些把大学组织的投入变成产出的要素构成,体现了大学的核心本质以及大学组织的学术运行模式。另一个是管理子系统,它包括制度法规、领导决策层、财务管理以及类似的一些要素,主要体现了大学运行的行政事务特性。相对于学术系统而言,传统的大学管理主要是行政性事务,从而使大学工作及系统运行的核心偏离了学术本质。大学系统功能是对大学组织进行协调和指导,两个子系统的功能差异与它们拥有的共同要素交织并行,诸如各项活动与工作的学术性质。[25]大学管理要服务于学术活动,管理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制度建设、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等方面在大学内部核心职能运行中起着协调与规范作用,主要侧重于大学内部的行政性事务。大学内部管理者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下对公共学术资源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协调和控制等行为模式和管理方式进行优化配置,以通过动态创造性活动有效实现大学的管理目标。[26]现代大学制度下的大学管理有必要为内部学术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以及组织运行平台,以便使各项学术事务规范在一定的框架内而免于行政事务的限制和干扰。大学管理终究需要使大学组织回归其学术本质以保障其他各项活动的正常有序,这就要求大学的内部管理工作要摒弃传统模式的行政化导向,在管理活动中通过学术参与体现大学本质,在不削弱大学管理行政属性的同时,强化管理活动的学术服务倾向。大学组织系统特征的描绘提示着治理与管理理念权责路径等的差异。“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报告中所提出的治理是组织事务管理中诸多方式的总和,公共组织或私人组织的内部冲突或利益分配在合作与协调的过程中得以平衡,它既包括以正规制度的权威性使成员服从,也包括以非正规制度的合理性满足成员的相关利益。[27]大学治理是决策权力在大学运行的参与者之间的分配及行使,达到其利益关系的协调与平衡,保障组织的学术性及其有效运行。大学治理在制度层面规定了机构的决策权力和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此种制度安排要求在一定的结构范围内运行,它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治理活动的有序进行。当前大学组织面临着参与主体多元化以及内部权力配置欠合理的诸多难题,平衡大学参与者的利益相互关系,减少内部权力制衡的资源损耗以及治理结构的运行成本,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及结构配置以提升办学质量是维护治理学术性的关键。[28]治理结构是大学治理的静态表现,治理过程则相应的是动态表现,在具体的决策程序中,利益因素、环境因素等就会对治理结构的运行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决策过程及结果。因此,把大学治理界定为决策的结构和过程,既尊重了制度的规范性一面,又充分考虑了制度运行中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结构是制度安排的基础,以其可视性与可控性为基本要求;过程是关键,具有复杂性和非可控性,是优化与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点。[29]在学术组织范畴中的大学治理充分体现其对学术活动的约束与规范作用,以及治理结构与过程的学术性,大学办学效益及学术科研成果的提高与展现更离不开合理、有序、高效的内部治理。相对于以行政事务为主导的管理活动,大学治理以学术本质为核心,通过完善自身结构与作用形式发挥学术权力,协调和平衡大学治理活动参与者的权益,将学术治理有机地融入行政管理活动中,强化治理过程以学术导向参与决策的运行机制,提高治理活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从大学组织系统运行来看,治理与管理使用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概念,尤其对于大学内部治理和大学管理而言,在当今我国很多的理论研究和大学管理实践中经常同一视之。对两者存在的异同从八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见表1-1)。

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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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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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1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大学管理在主客体的范畴上基本是一致的,其不同之处在于实施基础、实施方式、层级结构、资金结构和联系模式的区别。从概念表述上即可看出,大学内部治理的内涵相较于大学管理来说更加科学化,是现代文明发展的趋向,符合社会发展从管理到治理模式的转变。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的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中对治理进行了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30]报告从三个方面阐释了治理的定义,一是治理主体,为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二是治理目的,通过对共同事务的管理,高度整合存在相互冲突或多元为特征的利益主体;三是治理方式,它既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正式规则和制度,又是符合人们利益的非正式安排。大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是由拥有一定自治权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为了促使大学的发展,必须协调各利益群体间的关系。

对于管理的概念,当今普遍认可的是:管理就是管理者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其可调动的组织资源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行为活动进行优化配置,以达成有效实现组织目标的动态创造性活动。[31]治理强调的是调和、认同的概念,相较于管理所追求的控制、计划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大学内部治理和大学管理的相关经验也是在吸收一般管理的有效经验上逐渐发展的,因此,相较于大学内部管理,大学内部治理的提出和逐步实现无疑是一个进步。

因此,从大学组织系统分析大学治理同传统的管理存在很大差异。学术机构的组织特征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传统的管理理论已不适用。学术组织的目标不明确,且具有多样性,它们不是以加工原料的方式为顾客服务,它们的参与者都是高度专业化的,它们的技术基础是专业技能,而不是操作程序标准,它们没有固定的决策人,那些不熟练的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不断地被更换。在企业组织中,关于强硬、果敢的领导的作用的一般观点是正确的。企业组织是一种科层结构,目标明确,下属希望从上司那里得到指示。但大学领导者则受到校内外多种因素的制约,其有效性受到限制,从而可能使领导角色只具重要的象征意义,而不具有实际意义。[32]大学管理模式基于大学的学术本质特性而不能强加于它,必须以学术核心为基准区分大学内部的行政活动与学术活动,分别赋予这两项事务以各自的规范性内涵,明确大学内部权力划分与平衡以及决策和监督模式的构建,保证大学内部各项行政事务完全服务于学术活动,使得学术权力能够充分与行政权力相平衡并参与决策活动,彰显学术决策权力。

四 大学内部治理内容

从组织系统视角分析来看,大学内部治理的本质就是通过对权力结构调整合理建构大学内部的学术决策与监督模式。大学内部治理区别于以往的管理,需要极其观照大学的学术决策权,运行中表现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因此,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中,对大学内部治理的研究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作为其主要研究范畴。[33]学术权力,是学术人员及学术组织所拥有的权力。行政权力,是指由大学行政人员及各级行政部门所拥有的权力。由此可以发现,大学内部的组成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在大学中,学术人员包括教授、副教授以及其他学术人员在学术事务上行使学术权力;行政人员包括校长、处长等在行政事务中享有行政管理权。在大学治理过程中,这两种权力的冲突似乎是永恒的矛盾。如果这两种权力过于分散,大学则不能显示整体的力量;相反,如果大学权力过分集中则大学失去其知识创新活动,尤其不能激发基层的创造力。合理的选择只能是权力均匀分布。这样就出现了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权力两极分化,即学术权力分布在基层,行政权力分布在上层,这种模式比较类似于当前的美国大学模式,学术权力由教授会主宰,决定学术事务,每个教授都有很大的自主权,而行政权力掌握在校长手中。第二种模式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集中在中层,学校管理是荣誉性的,也是委员会制的,而中层管理则是院长负责制,院长作为学术委员会的主席负责管理,这种大学组织是一种联邦制的,如当前的英国古典大学模式。[34]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英国的大学模式效率不及美国大学的效率,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必要的权力集中。目前,我国的大学内部治理模式是一种高度集中的模式,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基础上,还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以党委集体决策领导为核心的政治权力。这种高度集中的模式是三种权力高度重合的设置。大学的权力结构是在长期的历史变革当中受本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影响,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中国特色的大学权力要素包括以党委为核心的政治权力,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和以教授为主的学术权力。其中党委领导的政治权力是指在大学内部建立党的组织,以党委作为高等学校的领导核心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行政方面则以校长作为最高领导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术权力体现在以教授为主要代表的教师对学术方面以及学校的事务进行民主管理。这三种权力要素之间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互相作用而又都是不可替代的。大学学术事务管理和决策是否成功,是判断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高等学校发挥自身职能的重要因素。当前,中国的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管理模式来看,主要以行政权力为主导。当代中国大学的学术权力没有应有的位置。就组织结构而言,大学依然是国家行政体系在教育系统上的延伸,高校一直以事业单位的性质存在于国家行政体系之中,自身主要以政府模式来组织和运转。在大学的管理及运转中,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矛盾长期存在,并愈演愈烈。主要表现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冲突失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权责不明,职责不清,行政管理上偏离大学内部管理目标,学术上官本位思想成风;大学机构臃肿,改革成效不显。大学是探究高深学问的殿堂,学术性是其本质属性,必须体现在大学发展的始终。因此,正确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张扬学术权力将成为完善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的核心问题。

在大学治理过程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运行中失衡,学术权力是大学发展的基本权力,由于主体的特殊性在事务管理中带有保守性,行使学术权力时经常局限于所在的学科或专业,或领域,无法顾及全局,学术权力注重民主、平等、公平就会缺乏效率和秩序。行政权力存在于大学科层组织中,注重办事效率,但是高度追求高效却压抑学术权力的行使,难以保证学术决策的合理性,窒息学术团体的生气,背离大学本质。因此,要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协调,便是治理理论的运用,在决策过程中,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在学术方面和行政方面合理分配,明确职权,通过民主协商、共同决策,在高效决策的前提下,既要遵循知识和学术发展的规律,保证大学的学术性特征,又能使大学适应自身发展和外界变化的需要。大学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社会机构,由多种代表不同利益的人群按照不同的组织方法组成的统一的整体,大学的内部治理也相当复杂,各种权力代表团体都有着自身存在的合理性和不可替代的职责,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这些管理体系密集的交叉渗透在整个大学之中,形成了大学独树一帜的内部治理模式。

五 大学内部治理特点

大学治理作为管理的一个过程,具有以下特点:运行向度是上下互动的,治理主体是多元的,且每个主体都是一个中心,希望拥有自主权,自行管理本系统内事务,治理目的是进行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的方式是为确立共同的目标,主体间相互合作、协商,形成伙伴关系。比较高等教育家菲利普·G.阿特巴赫曾提出,大学是一个社会,它并不是整齐划一的机构,而是由拥有自治权的各种利益团体组成的。

大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组织,同时又是一个高度分权的组织。为了避免大学这一个性化特征极强的组织内部无政府化,加强科学管理是唯一的选择。大学在管理上采取矩阵模式,学者们既要维护其所在的学科,同时又进行学校和学院中行政事务的管理。在大学中存在多个利益集团即利益相关者,影响大学的决策,因此为了均衡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大学内部权力的合理配置,保证各权力主体参与大学治理。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院校管理的分权,“对于大学精神而言,尽可能保持分权决策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事”,学院是大学中学术事务最为集中的一层,当前大学建设出现“大学院、小学校”的发展模式,学院是大学的核心。“现代大学自从诞生之日起就有着‘松散结合系统’和‘有组织的无序状态’的组织管理特征,权力配置重心过高必会抑制组织的生机与活力。”[35]因此,大学的学术性特质决定大学的权力应着重分权于学院,使学院成为大学管理的重心;二是横向的分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权力分配是大学管理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保持大学学术性特色,学术权力应成为大学发展的主导权力,树立一切以学术进步为本的大学行政理念,完善学术权力的制度保障机制,以保证学术权力的实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大学的决策不能走极端,不能仅强调一方面的利益,而应在各利益相关者间寻求平衡,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教授委员会的运行要面临两种权力关系:一是外部权力,即学校及学院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二是内部权力,主要体现在教授委员会的下设组织,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作为教授委员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教授委员会既要处理好外部权力关系,又必须协调内部权力关系,使教授以专家身份参与学校事务的决策中,发挥其学术决策权和咨询建议权,避免决策事务而造成学术偏离发展。

六 大学内部治理过程

大学治理以战略导向为准,规定大学的基本架构,确保大学的管理处于正确的轨道上,并且需要内外部的显性、隐形的契约和市场机制为实施基础,通过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沟通关系,进行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以及激励约束机制等实施手段,来实现大学各个利益相关者权力的平衡这一目标。[36]就大学内部治理而言,主要将治理主体、客体对象限制在大学内部。西方的大学内部治理一般采取董事会制度、大学教职治理制度、行政领导制度,相较国外而言,我国的大学治理更注重探讨大学的外部治理结构,善于将大学治理与社会实际接轨,重视大学与外部环境间的沟通协调关系,而对大学内部治理的探讨相对不足。事实上,大学内部治理过程是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过程,在大学内部治理过程中主要是协调性和系统性的统一。加强大学内部治理,是保障师生、职工、科研人员权益,尊重知识、促进学术发展,培养人才、推进文化事业的有效保障。对大学外部治理结构的研究和完善,不仅是促进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更是综合考虑大学和各个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实际发展需要,为国家战略规划指引下的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的培养保障机制。优良的内部治理机制必须具备协调性,才能综合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交流共享机制,这也是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内在要求。协调性的特点内在地蕴含着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联性,但它们并不是杂乱堆积在一起的,而是“自觉”地构成一定系统,使大学内部治理具有系统性的特征。各层级部门、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学院都应是有机地统一在大学这个整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