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东可以特别约定的事项
在公司设立和运营阶段,股东可以特别约定的主要事项汇总如下。
(1)法定代表人种类;
(2)股权转让限制与程序;
(3)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期限、出资方式、股权结构;
(4)增减股东会职权;
(5)董事会构成与来源,增减董事会职权;
(6)监事会构成与来源,增减监事会职权;
(7)增减经理层职权;
(8)股东会议事规则:通知方式、时间、会议表决方式、是否规定累计表决权;
(9)董事会议事规则:通知方式、时间、表决方式;
(10)股东权利行使: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分配权、知情权的行使及其他;
(11)股权是否可以继承;
(12)解散的事由;
(13)高管的范畴;
(14)利润分配原则。
以技术团队与资金方合作设立公司(一方提供技术、一方提供资金)为例说明公司设立阶段股东自由约定公司股权结构安排问题,这是技术方和资金方都非常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在公司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双方各自的风险。在公司设立阶段,技术方总觉得自己的技术价值很高,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低了,积极性不高,也担心资金方后续资金支持跟不上。设立后如果技术可行,公司实现了设立初衷和财务收益,但双方股权比例不予调整,自己总觉得吃亏,心里不舒服。如果技术不可行,公司失败,技术方在这个期间工资和生活费还是有的,损失的主要是时间(当然也有声誉),还可以重来。如果后续资金跟不上而技术又可行,则可以另行寻找新的资金,项目不至于运营不下去。而对于资金方来说,其担心的则是技术是否可行,如果不可行或达不到预期,不仅给技术方这些股权都多了,而且公司后期一旦运营不善,项目投资风险都由资金方承担。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资金方承担着项目前期最大的风险。
所以,解决这个问题是贯穿公司始终的大事,我们建议动态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合适。
(1)初始设定一个股权比例。例如,不出资金的技术方股权比例为25%,资金方比例为75%,并根据项目初期运行所需资金确定公司注册资本和无形资产股值,如项目前期运营所需资金为600万元,则可以设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无形资产可以估值200万元。双方不要在公司设立阶段纠结这个比例,因为只有公司设立完成,运行起来才有意义。
(2)设定股权比例运营的条件。上述股权比例不是绝对的,是有条件和目标支持的,即在设定公司上述股权比例的同时可以设定公司运营目标:比如,技术经市场验证可行、实现销售收入,或者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这种目标的设定必须是客观的,可以量化的,不需要第三方验证,非主观指标;否则,在指标确认上会产生争议。
(3)股权比例调整。公司通过运营在一定时间内达到上述目标,或者经过双方确认即使不完全达到上述目标,但双方能够达成谅解备忘的,则维持上述股权比例。高于或低于上述目标(如上下浮动25%~30%),则需要相应调整技术方股权比例,可以给出一个公式,可操作。调整的方式是双方股权转让。低于一定比例或者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实现技术可行或者将技术转换为生产力和财务数据的,视为项目失败,届时项目可以终止,投资者止损。
(4)表决权比例。公司设立和运营前期的表决权可以向技术方集中,因为技术方在行业、技术上有优势。生存期完成、公司治理初步完备后再按股权比例表决。
(5)股东会上一票否决权的应用。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大会在特别重大事项,如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中需经全体股东的2/3以上多数通过,这时候就涉及小股东的一票否决权。我们认为,若持股比例低于1/3的小股东为技术方,则仍需要坚持一票否决权。
(6)股权激励方案对股权比例的调整。在初始比例确定后,也可以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对技术团队进行股权激励,一般采取期权,根据业绩考核确定。这时候股权调整的方式是增资,双方同比例稀释,技术团队需支付部分资金。
(7)分配权比例。公司运营的前期一般不涉及分配,因为公司尚未盈利,技术和业务模式尚未经过市场检验合格,所以,分配是后期的事。也就是说,到了公司分配阶段一定是公司度过了生存期,至少已经实现了初步盈利。到这个阶段,双方股权比例调整工作也基本完成,这时候还是可以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的。但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技术确实高、精、专,但技术方股权比例过低,无法调动技术方团队的积极性,则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特别保护技术方的积极性。
(8)经过调整,如果公司达到一定规模,技术方与资金方合作也逐渐默契,则无论技术方控制还是资金方控制都不是问题。但如果出现资金方过分强势控制公司的情况,技术方就会产生希望通过引进资金调整股权比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大股东的想法;如果资金方对技术方后续技术研发不满意,就会产生希望引进更好的技术方以增强公司技术实力的想法。这种情况下也需要有相应机制事先安排好,以便未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