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判断公司设立条件是否成就
公司设立条件是否成就?如何设立公司?这是公司设立前股东必须认真调研并做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充分论证的问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设立公司也一样。因为设立公司就像生育一个孩子,孩子生下来以后父母得养育他直至他自立;公司也一样,如果公司不能自立,股东就得一直管着它,而无法放手,既不能交给职业经理人,也无法交给下一代。所以,公司业务律师对于公司设立一直采取谨慎态度,在公司重组中也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轻易不新设,尽量不注销。
1.业务、技术、盈利模式是否可行?
进一步深入的问题还有,同行业目前技术和盈利模式状况是什么?该领域业务和技术未来发展的方向和前景如何?技术是否成熟?以永动机为例,理论上对其的探讨一直没有终止,这是科学问题,但如果把永动机项目公司化就需要特别谨慎了。即使是在倡导全民创新、全民创业的当代,对于新盈利模式仍需非常谨慎。正如当前许多互联网公司,在创新了盈利模式、拥有了大量用户的同时,如果新的盈利模式最终不能产生销售收入、不能实现财务收益,那么仍是不可持续的。最近这轮创业潮中大量高举着新盈利模式旗帜的公司倒闭就是例证。
2.公司如何定位,客户端如何定位?
从行业上讲,在当今这个时代,基本不存在未开垦的处女地。所以,无论在哪个领域都有竞争对手,而且对方已经在市场上先行一步,在公司规模、技术开发、业户和市场拓展、财务数据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新设公司必须差异化经营。精准客户非常重要。而客户的开发是先从基础客户做起,还是先从行业高端客户做起,客户划分是按照行业还是按照地域等问题都需要事先规划清楚。与客户市场对应的是销售模式,这也需一并确定。
3.如何设定注册资金,规模多少合适?
认缴制下,交易对方还是关注公司的实缴资本,即关注资本充实原则。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设定与公司拟从事的业务、规模、资金需求基本相当并缴足。对生产经营规模需要几千万元的公司设定200万元注册资本,或者公司设立时章程约定1亿元注册资本但约定30年缴足,这些情况都是不适当的。
4.股权结构是否合理?
进一步的问题还有各方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如何安排?股权安排是否能够保证公司在业务、技术和盈利模式可行的情况下走得更远?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公司经营过程中,经营失败或者经营成功两种情况下都会发生股东争议,这种股东之间的争议其实在公司设立阶段就埋下了伏笔,只是条件不成就,大家都在观望,不知道公司会如何发展,一旦公司发展坏了或者好了,问题就会暴露出来;严重的还会导致公司僵局,最终导致公司遭遇失败的毁灭性打击。
5.公司设立后经营所需资金和人员配置是否有可行的解决方案?
公司设立后的资金一定是分期投入,像盖大楼一样,打好地基后一层一层地上规模,资金需求和投入也要分期进行。人员配备也是如此,初始阶段的人员基本是股东兼任,如技术、销售这样基础岗位。公司设立后期,资金和人员都可以通过市场手段阶段性地解决,但有个前提——公司未来可行,离开这个条件,后续将无法进行。所以,在无法让市场看到公司未来可行的情况下,股东需要自己准备这两个条件,而不能一味依赖市场。
6.项目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经常被忽略的问题,我们也发现,事实上,影响公司设立的大的法律风险不多,但如果有,就可能是致命的。
7.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如何?
公司设立阶段关于未来发展规划不需要也没有条件做得很长,但三五年是需要的,有了规划,公司就可以大致清楚未来的安排和运作。例如,第一年达到以下状态:技术基本成熟,盈利模式经市场验证可行,开发了部分客户,实现300万~500万元销售收入,财务亏损;第二年技术相对稳定,盈利模式稳定,稳定本领域部分客户,实现1000万元销售收入,财务达到微亏或盈亏平衡,这时候需要追加第二笔投资,需考虑资金如何解决;第三年,在现有技术和盈利模式稳定的前提下,继续扩大本领域客户规模,增加销售收入,同时开发其他领域的客户,这个时候需考虑是否需要引进职业的销售总监和追加投资、何时引进职业总经理等问题;第四年则需考虑是否需要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开发或引进新技术,对于新技术开发需要遵循生产一代、开发一代、储备一代的安排,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哪个时点或者出现了哪种情况可以视为项目不成功、公司解散等。上述规划也可以不按照时间节点,而以某个其他技术指标做参照,如行业客户规模、销售收入、互联网项目的注册用户数等。
8.其他问题
如集团公司条件下,新公司设立后与其他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何处理?是否产生同业竞争?是否有利于集团公司对该项业务的管理?等等,这些问题也需要充分考虑。
总之,规划特别重要,需要先行,只有按照事先讨论确定的规划方向往前走,才能从很大程度上克服后续行为的盲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