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6章 什么情况下宅基地会被收回?
典型案例
如意村的村民老田,长期在省城打工,后来就在省城安家落户。老田在幸福村还有一处房屋,因为常年没有人居住,年久失修,随时都有坍塌的可能。于是,老田就打算将房屋拆除,在宅基地上建鱼塘和小花园。村委会发现后,立即阻止了建设行为,并要求老田将宅基地返还村集体,但老田拒不配合。请问,如意村村委会有权收回老田的宅基地吗?什么情况下,村委会可以收回宅基地?
以案普法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用途管制的作用在于合理保护自然资源,严格控制资源无序开发利用,寻求既保护自然资源又保障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为社会发展提供物质的基础路径,达到自然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的总体目标。《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老田没有按照宅基地的用途建设房屋,而是准备挖鱼塘、建花园,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意村的村委会可以在原批准用地的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