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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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所有权及合法权益保护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及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沿袭原法条文,未予修改。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共有物和公有物理论;此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法国行政法上的国家公产理论和德国的公物制度。法国国家公产理论认为,公产是依其自然属性供公众使用的财产,政府除了保存和维持这种财产之外无须加以干预。20世纪后该理论认为,公产制度不完全排除政府可以取得收益,公产制度和经济收益不是对立的。[1]德国的公物制度将公共财产认定为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一种公法意义上的所有权。

我国明确将野生动物资源归属于国家所有。本款条文的上位法依据是宪法第九条的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将保护珍贵动物的内容写入宪法,体现了我国对于自然资源保护的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生态环境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及社会价值。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一方面可以强化国家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能够强有力地开展相应的管理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可以约束私人罔顾生态平衡、肆意捕猎的逐利行为。根据宪法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意味着:第一,国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第二,国家保障野生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第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

同时,关于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的归属在民法典中也有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二、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需要科学和系统的基础理论研究作为支撑,这就需要大量专业的研究组织和人员依法对野生动物开展一系列科学研究工作。对野生动物展开科学研究不仅是人类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自然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帮助人类科学高效地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除科学研究活动外,人工繁育活动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许多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是借助外界力量保证其能够繁衍存续的活动。根据国家林草局发布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规范——总则》的规定,野生动物人工繁育(wildlife husbandry,WH)是指经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批准,依法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饲养管理,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活动。[2]根据目前已经公示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我国现在有包括梅花鹿、马鹿和美洲鸵等在内的9种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包括岩原鲤、哲罗鲑和虎纹蛙等在内的35种水生野生动物被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范围。同时,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保护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相关组织和个人在开展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活动中所需要进行的一系列必要活动,国家依法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三批)》。

注释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8页。

[2]载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