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理论与实务(附微课·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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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活动中的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委托人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以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被委托的代理人,其所呈现的法律关系见图1.1。如客户在证券营业部开户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证券营业部作为代理人代理客户(被代理人)从交易所(第三人也称为相对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图1.1 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委托代理授权和法律后果

1.委托代理授权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被委托的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出被代理人授予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代理权范围,但代理权范围只是确定了代理人活动的基本界限,在这一界限范围之内,代理人必须根据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需要,以及实际情况,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例如,商业银行委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贷款而订立委托代理协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独立制订清收方案和决定清收方式。因此,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因为代理人的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动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则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2.委托代理的法律后果

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其活动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一种方式,因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自己所为的行为一样,其法律效果应全部由被代理人承受。

(二)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代理。无权代理不具备代理的实质特征,即欠缺代理权。无权代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行为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代理授权所规定的代理期限届满后,代理人仍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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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三)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

其法律特征表现为:①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②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如行为人实施代理活动时,本身具有从事职务行为的身份或者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③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关联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表见代理

原告:A市蓝天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城市合作银行A市乙支行。

原告工作人员王某持一张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A市甲支行的转账支票到被告处办理定期存款。被告员工刘某收到该支票后,通过票据交换划账转入,并在收妥该款后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500万元划入A市某电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作公司)在被告处开设的账户内。第二天,刘某将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通过王某交予原告。存单上记载户名为原告,金额为500万元,存期为一年定期。存单上盖有“某城市合作银行A市乙支行”印章及“刘某”个人名章。存单到期后,原告取款遭拒后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结果:人民法院查明,虽然被告从未收到原告存款,但原告转账支票的款项实际已划入制作公司在被告处的账户内,刘某交给王某的存单是刘某伪造的,而刘某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原告有理由认为刘某具有代理权。所以人民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该承担责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节前引例分析】

不同行业有不同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遵纪守法、执行制度,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忠于职守、当好参谋,是从事财务审计工作的根本准则。本案例中的当事人不仅违背了基本的职业道德,还构成严重违法,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发行秩序。

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才设置了制度安排,要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发挥证券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职业从业人员不能为了做业务、赚点钱,就把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抛之脑后,不仅搭进自己的声誉和自由,还损害了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