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观微:郭康松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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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弘除了上述贡献之外,还曾经主持修撰《周史》,《隋书·经籍志二》云:“《周史》十八卷,未成。吏部尚书牛弘撰。”开皇三年(583),与苏威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凡十二卷”[24],史称《开皇律》。

搜访遗籍、制礼作乐在封建社会是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文化建设工程。牛弘所做的这些工作看起来属于“职务贡献”,其实并不尽然。他之所以能做出这样大的成绩与他的学术素养有极大的关系。他“精研不倦,多所通涉”。[25]“虽职务繁杂,书不释手”,渊博的学识,高级的职位,为他在隋文化的建设中大显身手提供了条件。在隋朝亦只有他堪当此任,《隋书·牛弘传》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很能说明问题:“及皇后崩,王公以下不能定其仪注。杨素谓弘曰:‘公旧学,时贤所仰,今日之事决在公。’弘了不辞让,斯须之间,仪注悉备,皆有故实。素叹曰:‘衣冠礼乐尽在此矣,非吾所及也!’”

在文化的价值取向上,牛弘偏重于尊重中原原有的传统,对“五胡”所带来的“戎文化”采取排斥的态度。例如在雅乐的取舍上就是如此。开皇九年(589),牛弘上奏说:“前克荆州,得梁家雅曲,今平蒋州,又得陈氏正乐。史传相承,以为合古,且观其曲体,用声有次,请修缉之,以备雅乐。其后魏洛阳之曲,据《魏史》云‘太武平赫连昌所得’,更无明证。后周所用者,皆是新造,杂有边裔之声。戎音乱华,皆不可用。请悉停之。”[26]认为地处南方的梁、陈继承了汉代的雅乐,没有受到“戎音”的影响,所以要对后魏、后周的雅乐加以禁止。又如在明堂的修建方案上,牛弘“以礼经为本”,“依古制修立明堂”。他排斥少数民族文化融入正统文化之中的做法,又反映出他在文化上保守的一面,唐人在这方面比他要开明得多。

在经历长达370年的大分裂之后,隋朝实现了南北统一,在完成领土统一的同时,隋朝面临一个更加艰巨的文化统一任务,以使由魏晋南北朝以来形成的各具风格的南北学术文化一体化,这一任务虽然因隋朝的快速灭亡而直到唐代才最终完成,但隋朝在这方面有创始之功,而牛弘在这一文化统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牛弘重视典籍,主张依据传统经典来制礼作乐,对统一南北文化、传承古代文明具有积极意义。

原载《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1] 《隋书·牛弘传》。按:此后凡是引自《隋书·牛弘传》者,皆不再注明出处。

[2] 《隋书·经籍志一》。

[3] 参见陈登原《古今典籍聚散考》,上海书店1983年版,第10—15页。

[4] 参见陈登原《古今典籍聚散考》,上海书店1983年版,第10页。

[5] 《隋书·音乐志中》。

[6] 《隋书·礼仪志三》。

[7] 《隋书·礼仪志三》。

[8] 《隋书·礼仪志一》。

[9] 《隋书·礼仪志三》。

[10] 《隋书·礼仪志一》。

[11] 《隋书·牛弘传》。

[12] 《隋书·礼仪志二》。

[13] 《隋书·高祖纪下》。

[14] 《隋书·礼仪志七》。

[15] 《隋书·礼仪志七》。

[16] 《荀子·议兵》。

[17] 《隋书·高祖纪下》。

[18] 《隋书·音乐志中》。

[19] 《隋书·音乐志下》。

[20] 《隋书·律历志上》。

[21] 《隋书·高祖纪下》。

[22] 《隋书·音乐志下》。

[23] 《隋书·音乐志下》。

[24] 《隋书·刑法志》。

[25] 《隋书·杨素传》。

[26] 《隋书·音乐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