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
作者姓名:马新彦
发表期刊:《法学研究》
发表时间:2011年第6期
获奖情况: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
吉林省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一 篇章结构和基本观点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惩罚性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第二部分为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理论前提。第三部分为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立法先见。第四部分为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框架结构。
损害填补功能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所赔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社会整体利益损害。内幕交易因将内幕人的获益全部转嫁为一般投资者的损失而导致的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由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恰到好处;学者因原告的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难以认定而质疑民事责任的正当性,而支持民事责任者主张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存在理论障碍。而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摆脱传统一般损害赔偿的理论困境的唯一有效方式。我国台湾和美国证券交易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我国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设计为:当日,善意从事与内幕交易反向交易的投资人有权向内幕交易人请求其买入或卖出价格与消息公开后合理时间内收盘平均价格之间差额合理倍数的损害赔偿。
二 主要创新和学术影响
本文以惩罚性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的研究为基础论证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为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以对内幕交易所导致的社会整体利益损害的科学论证,解决了因果关系认定的难题;对我国台湾的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历史性、现实性考察;构建了我国内幕交易惩罚性赔偿制度,填补了制度研究与理论研究的空白。
本文以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以民法的制度解决商法的制度难题,并以法哲学的研究方法,透过现象研究事物的本质,提出奠定理论基础的重大结论;以对先进立法的比较研究,为制度构建提出有效方案。
本文发表之后受到社会的关注与学界的好评,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先后获吉林省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