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债法案例研习I:合同之债(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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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害赔偿请求权(次请求权)

(边码7)当债务人根本未履行或未依约履行原本负担的给付义务,且这类义务可能恰好因第275条第1—3款消灭时,债权人通常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民法典》债编实质上只包含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即第280条第1款和第311a条第2款。无论如何,立法者是以此为出发点展开教义的,即便人们在实际适用,尤其是适用第281条时会有疑惑,即其是否在最终的立法表述中被完全坚持。此外,租赁合同和旅游合同的规定都包含了完全独立的瑕疵担保条文,因而必须在存在这种情况时予以检验(参见第536条及以下条文和第651c条及以下条文)。

(边码8)上文提及的“请求权发生?请求权消灭?请求权可实现?”的检验结构在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只能改动后适用。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因合同缔结产生,而是因义务违反和其他前提条件产生。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通过合同约定才能排除它。相反,可实现性的检验原则上仍适用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