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均质型经济的发生及其社会-文化维度
屯田制作为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制度安排,对帝国拓殖、社会整合、经济推进、文化交融均起到了主体性作用,而其中最为关键的决定性因素,是屯田制度的内在规定性及功能的发挥。屯田制的政治-经济制度安排作为历史根源,与以核心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社会-经济制度安排,以及资源有限的自然压力,共同奠定了屯堡的均质型经济形态的基础,并内在地创造出合作的需要。而屯堡的社会-文化制度安排,尤其是其中的宗教文化内涵则为合作创造了可能性,同时为合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提供了保障。
一 屯田制对均质型经济的形塑
(一)黔中喀斯特盆地与卫所分布
黔中地区是典型的喀斯特丘陵与盆地相结合的地区,在星罗棋布的丘陵间,分布着大大小小的相对平整的地块——坝子。坝子是资源禀赋较好的农耕区,土地平整肥沃、规模集中、水源良好。同时,这样的坝子又以丘陵为自然分割界线,规定了其地理范围。由于其良好的耕作条件,坝子承载了相对较为密集的人口。同时,由于朱元璋伐滇平滇之后戍守和屯种的士兵大多来自江南一带,在生活上以大米为主食,因此,军士屯种的作物也自然是水稻。而地处通滇主通道上的几乎是唯一的万亩黔中大坝,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耕作条件,理所当然地被作为屯军耕种的首选之地。
贵州是入滇的必经之地,要控制云南边疆,就必须控制贵州。为了确保贵州至云南驿路的畅达,必须在驿道沿线设立卫所,派兵保护,同时钳制各地方势力,稳定局势。因此,贵州的卫所主要沿川滇、滇黔驿道分布设置,具有“一线道”的特点,其中的“主干道”便是经湖南、贵州,至云南的“黔中大道”。在“黔之腹,滇之喉”的黔中安顺地区,平坝卫、普定卫、安庄卫呈片状分布,相互拱卫。卫所既保障了通道的安全,也保障了屯军生产的稳定,更为屯田制度在黔中地区顽强地延续提供了重要保障。
卫所不仅承担着军事功能,也是经济生产的基本单位。当卫所的军士带着武器等军事物资来到贵州时,经济生产的工具、资料、技术等中原“先进农耕文化”也被带入贵州。而卫所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则成为这种“先进文化”的集中推广和展示区域。卫所给每名军士的家庭分配一定的土地,还发放种子、耕牛等农资,传授育秧等农耕技术,修建灌溉水渠等公共工程。除了分配到军士家庭的土地,卫所中还保留了公共的土地。吉昌村的秧田一直作为公地使用,村里的农户在其上育秧;鲍家屯村的秧田占水田总面积的约10%。屯堡区有“卖地不卖族地,卖田不卖秧田”的说法,因此,即使在1949年之前,地主也少占秧田。这样的生产,一方面是村民以家庭为单位自主进行的,但同时也要受到规范、制约与调整,不是完全自发的生产活动。
(二)屯田制度的经济内涵
卫所屯田制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授予每一名军士一份耕地,如期收取“屯粮子粒”(田赋)。份地产权隶属国家,屯军以家庭为单位领种,此份责任与义务在家庭内传承,不得逃籍弃耕。
从地权制度的视角看,屯田制具体有三个维度。
其一,地权国有军管,军户承继佃耕制。屯种旗军以家庭为单位,领种一份一定面积的耕地,[1]此为国家强制义务,不得逃籍,不得弃耕,而且要完成规定的产量,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军户绝户,则此份地由国家收回。
其二,重科则制。依明制,一份屯田缴纳籽粒六石,不同的地区有可能根据情况做一定调整,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比制订的标准要高,且遇灾荒时不予减免。而非屯田的税赋则要低得多。也就是说,即使在黔中这种耕作条件较好的地区,生产的剩余也极为有限。
其三,科田制。明朝允许屯军家属及后来移民在卫所周围开垦种植,并实行低赋税制。但黔中喀斯特盆地、丘陵可耕地大多为屯田所占,科田拓殖空间极有限。为弥补耕地于家庭经济的不足,军士们的家庭特别是处于驿道附近的卫所家庭,普遍实行“亦农亦商”“副业为辅”的兼业经济。现今广布屯堡之中的兼业“专业村”,流传着昔日的“四坊五匠”“赶场经商”“制铁织锦”“建房马帮”“碾米酿酒”“磨豆腐”“做麦芽糖”等兼业营生,形成屯堡村寨内、社区间以核心家庭为单位的“换气”“来会”“场上望粒,场下交易”等经济互助形态和在一定规模内相互依存的“小而全”的生产、生活模式。此种经济形态,是以不可能以家庭私有产权性质规模性拓展耕地为前提的,深深地镌刻着屯田制的制度安排及影响的痕迹。
(三)赋税制度的变迁
从明中期开始,屯田制渐趋瓦解,至清初,卫所改为州县,屯田制正式废止。但是,按照顾诚的研究,明朝的卫所制具有双重性质:首先是作为军事单位,履行戍守和屯种的职责;其次是作为一个地理单位,履行着行政管理和税赋收取等社会经济职责。[2]正是由于卫所的第二个性质,屯田制才可以延续至清初。明初屯田制度进入贵州以后的200多年里,虽然已经表现出相当的衰退迹象,如屯军、屯田、屯粮在数量上的减少以及与之相随的科田的出现,甚至是科田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数量上呈现日渐上升的势头。但是,从屯田名称的存在、屯田科则继续等制度表征的留存方面,尤其是在基层社会的组织、管理与观念等方面来看,屯田制仍然相当完整。换言之,虽然明清更迭,屯田制对于官府而言的合法性变了,但是屯田制的许多方面得以延续,其中最重要的是税赋。
首先,从州县的赋役名色来看。安顺府亲辖地所征赋役的名色主要有秋米、丁银、官租,普定县则有屯米、科米、秋米、丁银。其中,除了改称子粒为屯米(或屯赋、屯粮)外,州县继承明代的赋役名色,几乎没有变化。可以看出,清代改卫归流以后,卫所作为一种地方管辖单位已经不复存在,但归并卫所屯田或者裁撤卫所而设的新行政单位,并没有去掉明代卫所屯田原有的屯田、科田的赋役名色与科则,屯田“形”去“神”存。对于这一点,从地方官的奏折记录或者民间碑刻等都可以得到很好的证实。清朝道光年间,安平县令刘祖宪在《安平县田赋论》中言道:
安平田有两种:一曰屯田,每三亩八分科纳粮米一石;一曰科田,每亩应粮米五升四合。屯田为官所给,科田则民所自垦,故赋之轻重悬殊至于如此也。[3]
刘祖宪的前任徐玉章在其《清理田赋禀稿》中亦言:
迨康熙二十六年,改卫设县,粮额仍依卫制,取足于屯军百户。而各百户尚有新垦之余粮以补足正额。此历来粮赋并无逋欠之缘由也。[4]
同样,田野调查发现的一些碑刻记录也可以“迂回”地证明安平县归并的卫所屯田、科田“粮额仍依卫制”,并没有在纳税科则上做调整,而且一直沿袭到民国。首先,是由本课题组发现的吉昌契约文书[5];其次,在原隶属普定卫的云峰八寨的雷屯村发现的一块断成两半的石碑,都可以证明这一点。雷屯村的石碑铭刻有以下碑文:
普定县正堂○谕:花户人等知悉,照得征收丁粮,历有旧章,因弊窦迭生,小民受累。本县体察民情疾苦,力除弊端,永定章程:除丁银照旧另纳外,科粮每石折库平库色银一两八钱,屯粮每石折库平足色银一两五钱,较定砝码,官民并执。每遇征收日期,自封投柜,不经书投之手。每年以东岳为头卯,腊月为二卯,次年二月为三卯,○数全完。如○限不定,本县即签盖提比。尔等务须勇(踊)跃上纳,○得过期不完,自取拖累。切切。
同时,在同属普定卫的九溪村的汪公庙中,保存有一块光绪十四年(1888)的石碑,碑文为:
奉普定县正堂假示,谨将原批列后:椐(据)恳禀民凌兴科、陈乔法、陈启学、朱国真,住奠安里九溪坝,额载屯粮共八十六石零三升,自未(来)管理○○○粮差○○九,田窄粮重,每年民等○○共纳粮五○○○○○○○稀少,屯田荒芜甚多,难以完成……
以上两段碑文都提到了“屯粮”,这清楚地表明,一直到清朝末年,黔中地区的“屯田制度”一直以“有其实无其名”的形式存在,这种继续就是原来的屯、科田亩,在纳粮科则上“仍依卫制”。卫所田地归并州县管辖后,屯田、科田名色以及屯田、科田的原定税则却仍然依照明代的规定。
与吉昌契约文书同时发现的还有18份祭祀地方神汪公的组织——汪公会的记录。其中有85项疑似屯田及赋税的清单,此清单上所记录的内容,作为明朝卫所屯田制的承继信息,可以为我们思考卫所屯田的清代流变提供一些参考。[6]
通过对汪公会记录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要点有四。
其一,“赋粮数”或为粮肆石,或为粮肆石在家庭内兄弟[7]间的撤分,对应着原一“分”屯田的田赋,且记录有“绝军粮肆石安佃”的内容,该记录表明,作为一个纳税单位,即使“绝军”,但“吴国云”“鲍驴”“吴正照”等户头仍然是存在的,耕作者与这些“绝军”之间构成佃耕关系。
其二,汪公会记录中的205块田块坐落地与吉昌村“一等田”完全重合,约340亩或410亩,“原立主”不可买卖。
其三,519块在买卖、典当与分家契约中的土地(除二块外),均未涉及此“一等田”地名。说明吉昌进入地权交易和未进入地权交易的土地,泾渭分明。而且,未进入交易的土地显现成片规模,田赋额与“屯田”相对应[8];可交易田则赋额与“科田”“民田”相对应。
其四,汪公会这85份清单记录的户主姓氏,与吉昌村现存家谱、墓碑、地名及口碑记载中最早入驻屯军将士的姓氏大体一致,即汪、冯、田、胡、许、吴几大姓。反映出虽历经明代至清光绪十年(1884)的社会结构变迁,姓氏符号与屯田制的经济变迁仍存在一种呼应。
雍正五年(1727),贵州裁并明代遗留的卫所,将之改归州县的工作基本结束。雍正七年(1729),申大成就屯田买卖该纳多少税契钱问题向雍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9],说明屯田归并州县管辖后,在法律意义上是可以买卖的。[10]正因为屯田可以以买卖的方式进行公开流转,从而给人一种“与民田无异”的感觉。但实际上,屯田、科田、秋田在村寨的分布与耕种情形相当复杂,由于三者税率差别很大,而地方政府除了在折银比率上有限的调整外,并没有在根本上消除三者在田赋水平上存在的差异,也没有从基层社会的组织结构方面打乱卫所原来的编制体系,进而导致屯田、屯粮等名色一直存在,延续至民国。更关键的问题是,屯田在法理意义上可以买卖,在民间社会却受到限制,成为不可买卖的土地之一。
综合以上分析,似乎已经可以得出结论:虽然清雍正七年(1729),清政府批准“黔省军田许照民田一体买卖”“每亩上税银五钱,给契为业”[11]。但截至光绪十年(1884)仍记录在汪公会中的“屯田”,仍然特别强调它们不可以买卖,并且“绝军”户与耕种者形成佃耕关系,此“屯田”所载田赋仍按屯田一“分”纳粮四石的“卫制”施行。这意味着一个根本性的颠覆:至清末,明代屯田制仅仅是政治、军事功能的消解,而赋役制度规定下的民间运作机制并未消解。对屯堡社区而言,历明至清,屯田仅仅是“结构的流动”。
二 赋税“不变”对屯堡经济的影响
从上面的考察可以看到,黔中地区的屯田制度并没有随着大的社会制度的流变而走向瓦解,而是在自身的逻辑中“隐秘”地传承下来,形成了黔中屯堡社会的经济制度,这项制度对屯堡社会的经济影响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关系的内涵:经济上的均质化
屯田制度的留存,从根本上坚持了从发生学意义上形塑出的土地这个最根本的生产资料的均质化社会分配模式。军士的家庭虽然在代代传承中有过分家析产,但其行为中所秉持的平均化逻辑使得均质化仍能得以延续。
以吉昌契约文书的分家契约为例,可以看到,屯堡家庭在其儿子长大成人后,“如树分桠”[12],就要开始在家长的主持下,在重要亲属及邻里的见证下,按照“房屋产业肥瘦搭配”[13]“并无偏见”[14]的原则“一概均分”,由各子“凭神拈阄”,“不得翻悔”。
从中可以分析出屯堡家庭分家的若干逻辑。
首先,分家以“自然法”和“习惯法”为准则,因此,它是一种传统,到了一定的阶段就要分,以上两份契约中,家长马陈氏将土地房屋一部分分给了次子马开臣,而马开臣也同样在其子“各有家室”后,将自己所得(祖父遗留分授)房屋田产再次均分给三子。其次,分家的规则是“均分”,这就使得生产生活资料的代际传承能够延续其均质化的特征。最后,分家行为的正式性。在形式上,要以白纸黑字的契约文书为凭证;在程序上,要有族长、亲长等“权威”人物的见证;在监督上,以神为凭,若遵守契约,则“天神保佑,子孙发达”,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以上的逻辑使得“亲兄弟,明算账”的规则、平均主义的准则在对神灵的敬畏中深深植根于屯堡人的精神文化之中。
(二)规模经济的限制
由于制度及自然资源的限制和压力,屯堡家庭的生产规模形成了难以突破的瓶颈。我们发现,虽然屯堡人在其母源地便有商业经营的传统,但是从吉昌契约文书所记载的200多年的历史来看,土地买卖的数量、频率和规模都较为有限。
在吉昌契约文书的272份买卖契约中,最多的是科田买卖契约,共有81份。经统计分析可以看到,单次交易数量最大的是“七坵”[15],从所载粮数上看,面积也较大,但是契约所载卖田地的原因是“为因移置”,即迁移到别的地方居住,这不同于被迫所卖的土地兼并。单次交易最多的是“一块”,共有48份契约,占整个科田买卖契约的近60%,最小面积只有四合四抄,面积超过五升的只有24份,其中超过一斗的只有9份[16]。据我们对当地老人的访谈,约两升半合一亩。若照此标准折算,则有43份交易地块面积在1亩以下,10份在1亩到2亩之间,16份在2亩到4亩之间,7份在4亩以上,最大的一宗交易也不到6亩。据载于清道光初年知县刘祖宪纂修的《安平县志》“刘祖宪田赋论”:“安平田有二种。一曰屯田,每三亩八分科纳粮米一石。一曰科田,每亩应纳粮米五升四合。”按这一标准折算的话,以上土地买卖的面积最大还不到3亩。所以,科田的买卖多是零碎的,且面积普遍不大。
另外,从卖主情况看,在所有买卖契约中,同一卖主卖2次的有18人,卖3次的有5人,卖4次的有2人,卖5次的2人,这些人卖出行为的契约共69份,占所有买卖契约的25.4%。除了“移业置业”,大多数家庭都是因为临时“乏用”“年岁饥馑”等特殊原因把自己的家产变卖,因此,当家庭经济条件得到改善后,又会重新买入家产。如冯发云于1925年因“乏用”而将自己的“正房间半、牛圈半个、东斯乙(壹)个”卖与他人,到了1942年,又分别从石美堂和许氏处购得地基和田地各一块,另还有9人也是同类情况。只有很少数家庭因困难多次变卖甚至完全变卖土地。土地买卖的这种实际情况,为保证屯堡家庭的经济均质性提供了重要基础。
从买主情况看,同一买主两次以上买入的共30人,其中买入最多的达14次,而这30人的买入契约占整个买卖契约272份中的171份,占比高达62.9%。这说明,在看似比较多的买卖契约中,交易标的大部分被相对少数的人买入,在分家逻辑的作用下,这些土地房产仍会被分割成若干份,虽然由于分家契约只有39份,我们无法判断是否所有的大规模买入的土地房产都被分了,但有3个买主同时也作为家长出现在分家契约中,他们所买次数都超过7次,而其他多数人的买卖次数和数量都相对较少和较为分散,这同样为屯堡社会中绝大多数家庭的经济均质化提供了保障。
从交易频率上看,除了前述10人共12次卖出后又在不同时间买入外(同代人),还有35份契约上写有“原业主”“老契”字眼,可理解为同一地块在不同代际的买卖,但以上两种情况的数量都较少,所以从历史的角度看,屯堡的房屋地产的买卖频率实际上是较低的。
以上制度作用的结果是,一方面绝大多数的家庭都有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另一方面也使得土地兼并的可能性被大为压缩。历史和自然的作用都使得屯堡的单个家庭不大可能聚集起大规模的土地和家产。
(三)屯堡村落地主形成的时空
屯堡地区与周边非屯堡社区的差异在于,屯堡经济的均质化带来社会关系的相对均等化,以及阶层结构的相对扁平化。
《续修安顺府志·安顺志》中,对黔中屯堡社区土地分散、难以集中在少数富户手中,从而农户经济水平较为均质的情况,有相关的记载。此书在“农民概况”一节中,将安顺全县农民界分为五类:“自耕农”“佃农”“半自耕农”“半农”“雇农”,并对这五类人等在黔中的分布做出介绍,凸显屯堡区与非屯堡区的结构差别。安顺“农民中以自耕农为最多,而以东南乡双堡一带为尤甚,竟占该地农民总数百分之七十,其余百分之十四系半农,佃农及雇农各占百分之八。南羊武乡、鸡场一带亦多自耕农,其次为佃农;县城附近,东乡二堡,石板房及东北吊屯场一带佃农最多,惟西乡幺铺及大小屯一带独多半自耕农。统计全县,自耕农约占农民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佃农约占百分之二十五,半自耕农约占百分之二十,半农约占百分之十五,雇农约占百分之五。”[17]文中所指自耕农占70%的安顺东南乡、西乡幺铺及大小屯等地,均为屯堡人世居其中的田坝区。在屯堡区内,特别是田坝区,人们对土地的占有相对均衡。
我们调查了十余个大中型屯堡村寨发现:①本村地主少,且占地平均40亩以下。②大地主几乎全是在外地经商做生意后到村庄购置土地,如西屯、周官、九溪的大地主,而非本村经济积累的产物。问及原因,年老的村民回答说靠农村的耕作和生意,成不了大地主。③无论是村内地主还是外村地主,获得土地的时间均不太长,一般是清末民初,特别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居多。这一情况与《续修安顺府志·安顺志》提供的数据相吻合。
这还可以从我们访谈的资料中得到佐证。
土改时吉昌划出地主6户。
陈金福,有200多亩土地,收300多石“水租”(谷子),他家的地也是老的留下来的,租滚租,卖粮得钱又买地,只要有人卖,他就买。他家的地是他上手三辈人发展起来的,不知开始是怎样发展起来的。他没有当过保长,自己哪样都不做,只靠人家做田地,田地收租,供三个儿子读书。国民党时期,第二个儿子在天津当交通队队长。
陈西堂,务农,他家本村土地不多,有10~20亩,但外面有田地,在平坝县肖家庄过去点的一个地名——“忙种”,是少数民族的彝族地区,有15石租地,约12亩地。田地不多,但他做生意,放高利贷,家里没当官人。
胡金介,他家在本村有田地2~3石,12~13亩田,地不多,3~4亩,有一个碾坊、一个榨坊,还开一个卖纸烟的小商店,他家请短工多。当时划分地主的标准:80个短工当一个长工,有两个长工划为地主,剥削人家劳动的算地主,用剥削率达50%以上算。他家的田地也是自己慢慢攒出来的,有钱就买点。
石美堂,又叫石汝国,他家只有10亩田,2石多,地也不多,7~8亩。因他当过保长,管过公堂(汪公殿的经堂),就被划为地主。当时只要管过经堂的,都算地主。过去他人枉道,其实田地达不到划地主(的标准),被人们当地主恶霸,这些田地也是老的遗留下来的。
罗书凡,他家田地有一斗二的租子,17~18亩田,30多亩地。田地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产量一多,余下的又买点,慢慢滚来的,他也不做生意。
还有一个地主,我想不起他的名字了,好像是冯姓。[18]
三 “农耕为主、副业为辅”的均质型经济
本书此处以我们深入调查的个案村——下坝村为案例,来具体阐述屯堡村落的均质型经济“农耕为主、副业为辅”的结构特点。
(一)下坝村的“产业”
下坝村民YDJ介绍村内的行业情况说:
下坝村原来有9个村民组,一个村民组只能收11万~12万斤谷子,一个人口分的苞谷也只有100~200斤。现在除了住房占地外,1400多承包人口,一年收的谷子就有100多万斤,一个人口的承包土地就能收1000多斤谷子,有500斤苞谷,200斤油菜籽。整个村里现在有1600多人,除了这些就没有其他的收入了,就只能靠打工挣点钱花。现在有400多人外出打工。
我们这儿副业是以加工面条为主,从事面条加工的有40~50家。村里除面条加工外,还有屠户也发展得比较好,大约有10个人是杀猪的,都是丁姓。村里烤酒的有20~30家,至于他们的规模到底有多大,我们也不清楚,烤酒一般是一星期一个周期。有2个客车跑运输。货车运输有5个,主要就是从马官拉大米、面条、油、酒到织金(县)去。用搅拌机给别人家打房盖的有3个,一个搅拌机带5个人,3个搅拌机每天就可以带15个人去做事情。狗儿车有4个。专门盖房的建筑老板有6~7个,他们一般是每家都有一套支架,他们最主要是面对下坝的工人,平均每天带5个工人去,全村共有30名工人到各村去搞建筑。石匠有15个,基本上一个月内只有半个月有活路做,主要就是给别人盖房子、砌墙。还有一家开石头卖的,雇了4个工人,他们负责把开好的石头运到客户家去。另榨油的还有5家,养殖的有4~5家,主要就是养猪,一家就是养10头猪左右。[19]
从上述访谈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下坝村的经济结构是典型的“亦农亦商、亦农亦副”,除了农业,还有面条加工、烤酒、杀猪、运输、建筑、榨油、养猪、石匠等“产业”,粗略估算,从事以上副业的有400余人,加上外出打工的400余人,全村超过一半的人从事农业以外的其他“产业”。从我们的调查问卷也可以看到,全村纯农业户只占调查总体的20.2%,由于外出打工家庭中的很多人在我们问卷调查时不在家,或在家的人不符合调查条件,所以调查统计结果与上述访谈情况有所出入,尤其是打工收入这一统计结果偏离较大,若算上这一部分,全村纯农业户的比例将会更低。
表1-1 下坝村家庭经济收入类型统计
在我们调查的其他两个样本村,其情况也类似。
表1-2 天龙村与鲍家屯村家庭经济收入类型统计
在屯堡村落内,由于兼业经营的家庭在村中比较普遍,而且村里的“副业”种类较多,从业的人数也多,而且具有一定的群体性,也即一群人从事一个行业,全村家庭的经济收入也就较为均质。但是在另一方面,从调查数据中也可以看到,三个村的纯工商业户比例均很低,天龙村由于现地处镇行政中心所在地,古时又是驿站之所,交通区位优越,一直有商业传统,所以比另外两个村的工商业从业人数多,但即便如此,其整体比例也只有5.9%。所以,哪怕有一半的人都在从事“副业”,但是却很少有家庭能完全离开土地,多是暂时把土地全部或部分给有需要的人种。
搞加工业的人,土地都是给别人种,主要是没时间去做,到以后自己想做时又收回来。但是我家还是种了1亩多田,每年可以收2000多斤大米,种来自己吃。我家有一半的地给别人种,都是无偿给的。从农民的立场上来看,土地是不能卖的,现在送给别人种,以后自己想种的时候还可以收回。土地就是我们的根本,现在虽然是做面条,如果将土地卖掉,下一代如果读不了书,没有了土地,也就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即使是外出打工,终将有告老还乡的那一天,那么以后自己的子孙怎么生活?要是农民离开了土地怎么办?[20]
(二)均质化的家庭经济
根据我们的调查,下坝村的面条加工行业显示出了均质化家庭经济的典型特征。
下坝的面条加工业[21]
下坝村做面的历史有100多年了,老人们的做面工具就是磨推手摇,用筛箩筛。自从1970年开始(下坝村)通电,集体统一用机械加工面条给马官粮食局,私人用自留地种麦子与集体兑换面粉与面条吃。
1980年,改革开放后,发展到个人做面条,我们就用自己的地种麦子做面条。90年代就开始用省外的麦子,因为种菜籽更赚钱。
我们这儿副业是以加工面条为主,从事面条加工的有40~50家。主要销往织金、猪场、普定、马官、安顺等地,都是靠批发,基本上每家都有两个大客户。我家大客户一周就拉3吨,一年可做10个月,剩下2个月就是正月过年和做农活。我家一年可做20万斤面条。
加工一般是靠自己家做,不请别人,这和经营范围、市场问题等有一定关系。那些做面条亏本而垮了的人家基本上是自己当老板,请工人来做,并且自己也不管理。这样即使他做了很多面条,但是质量比较低,也会垮的。
现在的销售量是有8年的基础才形成的,8年前都是自己拿到市场上去零售,主要是到普定、安顺去跑市场,就当是在做小生意,赚点小钱。8年前,两个人一天只能做50斤面粉,又要马推人摇的,现在生产力提高很多了。政府在资金方面给予支持,从2007年开始,农村信用社给每家贷款一万元,这种贷款不需要抵押。
下坝面条质量稳定、价格合理。在质量方面,最主要是靠自己的真诚,不要偷工减料,不要拿不好的原料做面条给别人。现在我们搞联营批发,如果我家做的面条数量不能满足客户的需要,就到别家先借点来,以后再还给他。或者有客户来了,自己家的数量不够,就推荐到别人家去,反正就是经销商来到了是不会缺货的。这样的话,经销商也就是稳定的。经营户之间也和睦相处。面条的价格都是统一的,一般是12%~15%的利润。
在下坝做面条的,我们姓叶的就占了7~8家,客户基本上是以家族的力量引进来的,然后就慢慢地推出去的。其他姓氏做面条的有:郭姓1家,马姓1家,刘姓2家,丁姓8家,支姓1家,任姓3~4家,何姓3家,等等。
作为下坝村内最大“产业”的面条加工,其均质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的规模。下坝村的面条加工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来经营的,没有合作经营,就限制了单个加工户的规模。如上述的YDJ家,主要就是他与其妻子在从事加工,孩子有时候帮点忙。即便如此,由于技术的进步,用机器替代传统的手工操作,加上农民凡事亲力亲为的勤奋,人和物的效用均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其产出的效率亦得以大大提高,一个三口之家一年的加工量达到20万斤。在发挥核心家庭生产效率最大化的同时,限制了单个生产单位的规模,避免了“大户”的出现,难以形成生产的集中和垄断,这样的均质性保证了公平性,不会出现大户独占市场话语权而形成对散户的遮蔽和剥夺。在市场的调节下,无论是整个村落的加工规模,还是单个家庭的加工规模,都达到了与市场需求的某种平衡。受制于均质性的约束,村里的加工户如果想要通过雇用劳动力来扩大生产规模,既面临质量控制的困难,也面临亏本破产的市场风险。
2.信息的享有。屯堡社会经济结构内部具有开放性。从事面条加工的准入门槛——资金、技术、市场、人力等要求都不高,无法形成垄断的格局,而且相关信息都是透明的。面条的市场价格是多少、成本是多少、利润率有多高、市场有多大、原料从哪买等信息大家都可以获得而且共享。从事加工的农户从几户扩大到几十户,就是因为信息的均质和共享,后来加入的人得到了先前进入者在诸如介绍客户等方面的分享,这一机制保证了更多愿意从事这一行业的人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风险进入市场,也使得这一“产业”对村庄的“普惠性”大大提高。
3.规则的遵守。同类产品面对的是同样的生产条件和市场环境,形成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生存共同体,因此也就必须遵循共同的规则。比如在质量上不掺杂使假,或采用共同的标准,不偷工减料,不争抢客户,相互之间互济有无,保证客户的需求,共同维护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市场信誉。因此,“联营批发”的经营方式在村中便具有了可能性,因为客户无论走到谁家,所买到的面条质量都是一样的。如此,客户与村里的加工户之间的合作也能长期持续下去。
(三)屯堡均质型经济的社会-文化维度
1.在地化经营与核心家庭的稳固
屯堡社区的经济是超越了“生存底线”的经济生产,但它又是“乡土”的经济,而不是工业化、城镇化的“现代经济”,村庄的人们既不离乡也不离土,打工者虽然暂时离开,但是无论是从中国经济社会的客观现状看,还是从我们所访谈的外出务工者的主观预期上看,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终将回到村庄。在村庄共同体里,在核心家庭的“细胞”中,家庭成员间相互体恤、相互扶持,以家庭生活的幸福为共同的目标追求,在温情的氛围下,每个人将自己的能力发挥到极致。家庭这个“细胞”便蕴藏了巨大的能量,家庭成员的生理、心理、经济等的需要也在“同一时空”中获得了满足。在整个村庄中,在同情共感的作用下,每个家庭都具有这样的蓄积能量的需要和可能。同时,屯堡社会又生长出了克服核心家庭功能不足的公共秩序。在此种机理的作用下,核心家庭的稳固而非分裂也必将使村庄走向较为稳定的社会秩序而非原子化。反观当下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不仅是社会瓦解走向家庭的原子化,而且为了满足家庭发展的需要,家庭的个别或部分成员要到别的“空间”中去获取所需的资源,从而导致连家庭这个“细胞”都被撕裂,夫妻分离,儿童和老人留守村庄,大量的社会问题因此出现。
2.以核心家庭为生产基础的“道义经济”
屯堡社会当中的核心家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基于边界清晰,信息透明的熟人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在知根知底的屯堡熟人社会中,核心家庭既有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的社会边界,亦有其经济利益归属的明确的经济边界,对于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什么是“我们的”,有着清楚的算计与界定,并且形成了屯堡人共同的经济观念。因此,在下坝村的面条加工中,一个家庭可以向另一个家庭介绍“剩余”的客户,但是一定不能抢别人家的客户。对于破坏边界的行为以及边界模糊的活动,人们一定会予以抵制。而对公共资源共同占有、共同享受的平等观念格外重要,甚至成为族群和社区的“意识形态”。凡是与社区一般家庭日常生产生活相关联,却又无法进行按户均分的社区公共资源,就成为被社区的不成文的共识和规则所保护的并由大家共同利用的“神圣不可侵犯”物。[22]
在边界清晰,讲究公平的前提下,屯堡社区赋予了每个家庭和个人发挥自己的能力、获得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空间。但是,这样的利益并不是纯粹的私利,而是要与对村庄及村庄其他人的“社会责任”相关联,即每个家庭和个人所获得的利益大小,或家庭经济状况,必须与其责任或义务相一致。在家庭间的劳务互助中,如换气,如果某家的家庭条件较好却在做饭的时候少做了一道肉菜,下次大家就不再和他换气。在村庄的公共活动中,大家纷纷捐款捐物,如果富有的人捐得太少,必然会招致村庄人们的非议。这样的“经济伦理”既强化了村庄的凝聚力,也在客观上形成了村庄共同体的较大进入成本。这样的经济也才是真正“嵌入”社会的经济。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屯堡的公共活动如抬汪公等重大事务中,“富人”即使不能付出时间成本亲自参与,也会捐出较普通家庭要多的钱物。由此,个人的经济利益与社区的社会成长良性互动,社会塑造了个人在获取经济利益时的正义性和责任感。如此的“道义经济”,使得社区中的人们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各得其所的同时,又做到对社区的各尽其责,因此,社区中的部分能力较强的个人或家庭即便有着高于一般人的经济收入水平,也会因为他们对社区公平正义的秩序的遵守而获得认同,当然也就增强了社区中不仇富的“阶层和谐”。
3.均质型经济的合作优势与劣势
从优势上看,此种合作是基于熟人社会的自律、他律及律他。仍以下坝村的面条加工为例,加工户进入这一行业的方式是经由熟人的介绍,这种方式的特殊性在于,先期进入的农户如YDJ家由于良好的质量、信誉与经销商客户等市场方建立了稳定的信任关系,面对扩大的市场需要,由于自己生产能力的限制,就将客户介绍给其他信得过的人。确定分享者时,首先是在自己的家族内,然后再扩展到其他姓氏,形成了以血缘和亲缘为纽带的合作秩序,并且,这一合作秩序也从家庭、家族逐渐走向了村庄。这样的合作不是基于契约关系的制度化经济合作,而是一种自发的“社会-经济”合作,此种合作形式正好符合上文所分析的屯堡社会的“道义经济”逻辑,因而也就进入了社区的文化监督秩序。而以雇用劳动力的方式进行的生产之所以会失败,除了市场的原因,最重要的就是监督问题,雇用劳动力生产是基于契约的非平等经济关系,其过程需要依靠正式的制度化监督,这个监督过程显然不同于家庭间的合作秩序,也无法进入社区的文化监督秩序。
相对应的,均质型经济的合作劣势在于,一方面核心家庭的限度限制了单个生产单位规模的扩大,而单个家庭在引入新的生产方式如雇佣制时,又遭遇种种不适。另一方面无密可保的“透明经济”造成了产品极大的同质性,也压抑了创新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