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书的出版目的
首先,本书旨在向实务工作者介绍普惠保险的原理以及经营和监管方面的全球实践,进而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成果惠及更多普通大众和小微企业,更好地解决居民的风险管理、养老健康财务规划等需求与保险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同时,本书能为中国保险企业“走出去”,特别是开发欠发达经济体的保险市场,提供资料。
其次,考虑国内在小额保险、保险扶贫、保险与经济增长等话题上已有不少研究成果,理论工作者可以更多关注普惠保险这一话题,为普惠金融的研究体系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中国保险业在利用科技、扶贫、缩小地区差距、财务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实践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获得了国际保险业的高度评价。各章原文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ence Supervisors,IAIS)[1]独立或合作完成,并由该组织发布。国际保险监督者协会关于普惠保险报告的案例和经验很少来自中国。中国保险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可以加强向全球宣传中国智慧,提升中国金融保险部门的国际形象[2]。
“普惠保险”的含义和意义
普惠保险(inclusive insurance)是针对保险市场上被排斥或被服务不足的群体的所有保险产品服务。普惠保险不对应具体的险种,它强调的是保险的可及性(access,availability),尤其是为弱势群体提供享受适当程度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与强势群体平等的机会。普惠保险采用商业可持续性(business sustainability),区别于社会救济和某些保险扶贫。普惠保险的服务对象比小额保险(microinsurance)更广泛,后者仅是针对低收入个人家庭和小微企业的保险产品。
保险是个人家庭、企业和社会管理风险的一种基本方法,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之一。保险被认为是实现世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在联合国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30)中提出的17项目标上,保险与其中6项有直接联系——反贫困、食品安全、就业促进、农村和城市发展、灾害救助和基础设施投资,与另外的至少5项有间接联系。而基于银保监会对普惠金融的分析[3],发展普惠保险能够促进保险业自身的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引导更多保险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往往发展水平较落后,保险业的正式员工数量有限,金融机构网店的覆盖率较低[4],从而大多数家庭和企业未得到保险服务或保险服务不足。不仅如此,发达国家也存在着大量保险服务不足的主体[5]。因此,普惠保险是关系到整个零售保险市场发展的主流话题。当前阶段,发展普惠保险是中国金融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
发展普惠保险,或者说提升保险的可及性,能助力反贫困、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某些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标,如改善人口健康状况、应对气候变化和保障粮食安全。保险人和保险中介都发现了低收入人群的商业潜力,并希望提供创新产品,建立分销合作关系。保险监管者将越来越倾向于寻求管制、提升保险服务可及性和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合理平衡。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的普惠保险方面的研究成果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成立于1994年,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目前由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监管当局自愿组成,2018年成员方的保费收入总约占全球保费收入的97%。2018年2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负责人成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历史上第一位代表新兴市场的执委会副主任。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制定和推动实施全球保险业的监管原则、标准和其他支持性材料,也为其成员之间交流有关保险监管和保险市场运行的经验和观点提供了一个平台。该组织与国际金融政策制定者和监管组织进行协调,一同改善全球金融体系。该组织的宗旨是推进对保险业有效的和全球一致的监管,从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打造一个公平、安全及稳定的保险市场,并促进金融稳定。
为了支持普惠保险发展及其监管,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自2006年起就致力于完成“可及性行事历”(access agenda),继与世界银行合作成立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扶贫协商小组(IAIS-CGAP)[6]小额保险联合工作小组之后,又成立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小额保险网络组织(IAIS-Microinsurance Network)联合工作小组,接着在2009年设立了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Access to Insurance Initiative,A2ii)。
2007年6月起,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已陆续发布了9篇普惠保险方面的论文,包括5篇探讨型论文和4篇应用型论文。其中,探讨型论文(issues paper)定位于提供某个重要话题的背景材料,描述实践进展和做法,识别监管应当考虑的内容和挑战,并作为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之后的规则制定工作的准备资料;应用型论文(application paper)是在探讨相关话题的基础上,更多为监管者提供监管建议和推荐全球已有的对策。截至2019年3月31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的探讨型论文和应用型论文共计40篇,普惠保险是第一大话题,占比超过20%。
本书从普惠保险相关话题的9篇论文中选择了6篇论文,作为本书的6章,具体请见摘要。有如下3篇论文本书没有选择:(1)2007年6月发布的关于“小额保险及其监管”的探讨型论文,由于该论文发布的时间较久远,并且小额保险话题在国内已有较多关注,故未选择;(2)至于2010年10月发布的有关“相互、合作和其他社区组织及其监管”的探讨型论文,该文被2017年9月发布的应用型论文(第5章)更新完善,故未选择;(3)2015年11月发布的有关“伊斯兰保险及其监管”的探讨型论文对国内保险经营和监管实践的借鉴意义相对小,故未选择。
本书比较关注保险核心原则的应用
国际保险监督者协会通过保险核心原则(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ICPs)为保险业监管提供了一套有效的和全球认可的框架[7]。保险核心原则由监管组织发布,主要是对保险监管、管理、发展等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为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立法与监管体系及程序提供了依据。因此,ICPs也可认为是或译为“保险监管核心原则”。同时,国际保险监督者协会也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实施具体的保险核心原则时,应当考虑到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保险业发展状况、金融体系特征、结构和发展阶段以及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网站的公开模块[8]可以找到整套保险核心原则。除引言(Introduction)之外,保险核心原则包括原则(Principle)、标准(Standard)、指引(Guidance)3个层次的内容。
国内保险监管部门和专家学者也很关注保险核心原则,至少出版了4部该主题的中文专著或译著。(1)李扬、陈文辉等[9]分析了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介绍了2000年版和2003年版的保险核心原则,继而在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公司治理“三支柱”监管框架下总结归纳了国内保险监管的规定和实践,与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要求进行比较、找出差距,最后提供完善中国保险监管的政策建议。(2)2011年11月,中国完成了首次“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FSAP),FSAP评估团在中方提供的数据、信息、自评估报告和现场评估会谈的基础上撰写了一系列评估报告,英文版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公布,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0]翻译了中国遵守保险核心原则与方法的详细评估报告。(3)保险核心原则本身也在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1]翻译了从“监管机构的目标、权力和责任(原则1)”到“危机管理中的跨境合作与协调(原则26)”的2011年版的保险核心原则。(4)陈文辉、梁涛、张晓红等[12]结合2011年版的保险核心原则,研究了中国保险监管的实践,包括监管体系、监管手段(包括市场准入与公司治理、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监管的新领域等)、监管合作与协调等内容。
保险核心原则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无论其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及复杂程度如何,也无论被针对的保险产品或服务种类是什么。因此,普惠保险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也适用保险核心原则。本书中提到的“原则”(“标准”“指引”)均是指保险核心原则(ICPs)的“原则”(“标准”“指引”)。
对于本书的出版,本人先要感谢英文文献的发布机构及作者,也要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资助,同时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金融研究所的领导和同事平时的关心帮助。
最后,本人力求译文忠实于原文,但本人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有限,且原文的长难句占比高,所以本书会存在错误或不妥之处。敬请相关专家批评指正。
王向楠
[1]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是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的一员,也是国际会计准则标准咨询委员会(Standards Advisory Council of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的一员,与保险普及化倡议组织(Access to Insurance Initiative,A2ii)是合作关系。IAIS常被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和其他国际标准制定者邀请去共同研究保险业的问题以及有关全球金融监管的问题。详见www.iaisweb.org。
[2] 这一过程中应当秉持真诚的态度和平等合作的精神。这方面的国际交流也不乏成果,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于2018年2月联合报告《全球视野下的中国普惠金融:实践、经验与挑战》(中英文版)。
[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白皮书)》(摘编版),2018年9月。
[4]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报告称,发展中经济体的金融基础建设发展是有限的。参见Ehlers,T.,《了解金融基础设施融资面临的挑战》,2014年,http://www.bis.org/publ/work454.pdf。
[5] 例如,在金融保险业高度发达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于2017年6月就保险可及性问题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其从患有癌症或已经治愈癌症的人难以获得旅行保险(travel insurance)展开,内容广泛涉及了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而处于脆弱状态的人为何难以以可负担的成本获得保险。
[6] 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onsultative Group to Assist the Poor)。
[7] 保险核心原则规定了监管制度中必要的基本要素,相当于国际保险监管的“宪法”,是国际保险监督者协会制定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ComFrame)、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Insurers,G-SII)、保险相关的金融稳定和宏观审慎(Financial Stability & Macroprudential Policy & Surveillance)等方面规则的基础。
[8] https://www.iaisweb.org/page/supervisory-material/insurance-core-principles.
[9] 李扬、陈文辉主编:《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理念、规则及中国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年版。该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早些年组织撰写和出版的重要作品之一。
[1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编著:《中国金融部门评估规划系列报告:关于中国遵守保险核心原则与方法详细评估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版。
[11]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发布:《保险核心原则、标准、指引和评估方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版。
[12] 陈文辉(主编)、梁涛、张晓红(副主编):《国际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的最新发展与中国实践》,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