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内评估方法相关规定与要求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和成熟,资产评估在产权交易、并购重组、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等部门和行业组织高度重视资产评估工作,先后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等规定,对资产评估的应用范围、评估方法的选择及相互验证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1]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论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论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2]
(三)《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相关规定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基本资产评估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3]
注释:
[1]参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修订。
[3]参见《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