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父母未得子孙含恨九泉,妻子自私不孕被诉离婚
法律故事
屋外,乌云密布,雷电交加,一场暴风雨即将来临。屋里,郑强(化名)大口大口地喝酒,用酒精麻醉自己。他不断回想着原来在这个屋子里所发生的一切,想到父母去世时因未能抱上孙子没有瞑目,想到妻子的自私与固执……
郑强是家里的独子,从小家境非常好。长大后,郑强凭借自己的努力成为一名科级干部,但是一直没有结婚对象。后来,在朋友的介绍下,郑强认识了方云(化名)。两人门当户对,郎才女貌,在交往一年之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结婚后,郑强与方云同郑强父母住在一起,日子还算和睦。对于父母来说,儿子结婚后的第一个愿望就是早点抱上孙子。为了让方云尽快为郑家生下子嗣,郑母经常给她做各种山珍海味,甚至在家里放了一尊送子观音。对于婆婆无微不至的照顾,方云感激不尽,同时也备感压力。日子一天天过去了,郑强一家每天都满怀希望地期待着方云怀孕的好消息。
时光如白驹过隙。两年过去了,方云一直没有怀孕,原本平静而幸福的生活开始被打破。2014年秋天,郑强主动提出,希望方云可以和他一起到医院检查一下一直都没有孩子的原因,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方云断然拒绝。
郑强感到万般无奈,一边是望眼欲穿想要抱孙子的父母,一边是妻子的不配合、不理解。最后,郑强独自到医院做了检查,结果显示他的身体状况一切正常。郑强回家把体检报告拿给方云看,方云大怒,吼道:“你这是在侮辱我!你把我当什么了?为你们家传宗接代的生育机器吗?恐怕你娶我回来就是为了给你生孩子吧!”郑强的父母听到争吵声,前来劝解,郑母哭着对方云说:“小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呀!我和你爸爸以后不需要你们养老,你们只要为老郑家生个孩子,我们就心满意足了。否则,我们以后就是死了也闭不上眼啊!”方云没有说话,就这样,两人的吵架风波暂时平息了。但从那以后,方云开始拒绝与郑强同床共枕,甚至以工作忙、经常加班为借口搬到宿舍去住。郑强以为方云可能就是使使小性子,等她想通了,自然就会搬回来了。
在方云搬走之后,郑强父母每天都愁眉不展,唉声叹气。2015年清明节,郑强和父母一起去祭祖。郑父在坟前声泪俱下:“郑家可能要绝后了,我对不起郑家的列祖列宗。”郑母也悲痛欲绝地说:“郑家的祖辈走过长征,在枪林弹雨下都活下来了,可是现在却要绝后了……”看着父母,郑强万分心痛。
回到家之后,郑父因悲伤过度,突发脑溢血,卧床不起。一年后,郑父去世。后来,郑母因操劳过度,积劳成疾,也在2017年的冬天去世了。然而,在郑强父母生病到去世这段时间,方云不但没有回家服侍照料,而且对家里的事一概不闻不问。面对双亲相继离世、妻子离家出走的境况,郑强心如刀绞,每天都以酒相伴,醉得不省人事。家散了,他的心也碎了……
郑强提出离婚,方云不同意。于是,郑强找了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上,郑强陈述了两人感情破裂的经过。方云为自己辩解,称还爱着郑强。方云说她内心非常害怕做母亲,但是不敢和郑强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在她小时候,父母经常因为琐事而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后来,父母离婚了,她被判给了母亲。母亲因为带着她的缘故,一直也未能组建新的家庭,为此经常斥责她。她从小就暗暗发誓,长大结婚后不会再要孩子。如今,眼看自己年纪也不小了,一旦离婚便很难再遇到像郑强这么好的男人了。因此,她不同意离婚。
法院基于郑强坚持离婚,再加上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以上且女方不愿生育,符合法定离婚的情形,最后经过调解,二人结束了这段婚姻。方云虽心有不甘,但还是为自己的自私买了单,最终接受了分手的现实。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夫妻的生育权问题。生育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可以选择行使或放弃。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妇女在生育权方面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在本案中,郑强不能强制方云生育,郑强的父母也不能加以干涉。虽然方云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但是也应该考虑丈夫以及家人的意见。婚姻需要两个人互相的理解与迁就,而不能固执己见。案例中方云坚持不生育的观念是不成熟的,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
此外,本案还涉及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同居是夫妻之间互负的义务,但夫妻共同生活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基本条件。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诉讼离婚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经过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在认定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中止,即已经分居分食;(二)夫妻双方有分居的故意,即双方或一方拒绝共同生活,但双方由于学习、工作、出国等客观原因而分居的除外;(三)夫妻双方的分居必须具有连续性。在本案中,方云因不愿意生孩子,以加班为借口,搬出与郑强共同生活的房屋,具有与郑强分居的主观故意,且实际上并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分居。也就是说,方云与郑强的分居属于感情不和的情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郑强提起离婚诉讼时,与方云分居已经满两年,且方云拒绝怀孕,符合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因此,即便方云不同意离婚,最后法院仍然以两人分居满两年、因生育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准予离婚。
夫妻间的同居虽然并非法定义务,但是有利于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婚姻道德。同时,对于一些权利,在家庭和爱人面前,要懂得适时地“放弃”,不能一味地“坚持和捍卫”,否则,有可能两败俱伤。
心理分析
自从国家放开二胎政策以来,我国的生育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降低了。面对现实,很多年轻人都表示不会选择生二胎,有的甚至主张丁克。然而,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思想影响,父母还是希望子女能够生儿育女。这时,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纠纷可能就会剑拔弩张。就像案例中的郑强和方云,二人郎才女貌,又门当户对,步入婚姻生活后原本也非常幸福,即使婚后与郑强父母共同居住,方云也能处置得当。但唯一的不和谐就是,郑强及其父母迫切希望迎来下一代,而方云却有坚持不生孩子的想法。
郑强与方云之间的矛盾发展到离婚的地步,表面上看是由于双方生育观念的不同,但实际上是因为他们不懂得沟通,而只会将问题归结在对方身上,最后把原本美好幸福的家庭推向了终结的深渊。
郑强是家里的独生子,又是革命后代,家庭环境十分优越,而且步入职场后年纪轻轻就成了科级干部,这些顺风顺水的成长经历造就了他独断专行的性格。面对妻子方云不想生育的问题,他没有用共情心去了解妻子不想生育的原因,反而在没有同方云商量的情况下,径自去医院做了健康检查。这样让方云感到了深深的压力,进而使她对生育更加抵抗,夫妻关系逐渐恶化。更不幸的是,郑父郑母又在没有看到孙辈的情况下先后离世,这使得从小孝顺父母的郑强心怀芥蒂,夫妻之间的矛盾变得无法调和。
其实,如果郑强关心方云,主动进行沟通,不难发现她对生育子女的抵触缘于童年时期的阴影。因为童年时期遭遇家庭变故,方云产生了心理障碍,对生育子女带有恐惧感,担心子女重蹈自己的覆辙,害怕单亲家庭给自己的孩子带来不良影响,从而决定不生孩子。郑强如果能了解这一原因,给予妻子心理疏导和情感安慰,双方应该不至于落得如此下场。尽管方云直到最后仍对这段婚姻抱有希望,但郑强没能给她安全感,而她也没能敞开心扉与丈夫进行深度交流,共同去寻找解决的办法,因此,这段感情只能以悲剧收场。
男女生理特点不同,女性承担了受孕、怀孕、生产子女整个过程的任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女性一般都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但是,在婚姻关系中,生育子女也是需要用心经营的一个方面,夫妻双方对此都应该有正确的认识。
生育子女并不完全是为了传宗接代,而更多的是培育夫妻双方爱情的结晶。面对生育问题,夫妻之间要互相理解、互相沟通。如果郑强和方云能够积极沟通,也许他们会拥有一个美好的生活。但是人生不是舞台,生活无法彩排,最终他们还是抱憾离场。愿他们能够从这段失败的婚姻中得到成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