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与适用精解](https://wfqqreader-1252317822.image.myqcloud.com/cover/91/44619091/b_44619091.jpg)
序言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证券法》修订草案,这是《证券法》的第二次全面修订。
本次《证券法》的修订力度是比较大的,修订前的《证券法》(以下简称2014年《证券法》)有240个条文,修订后条文减少到226条。在新《证券法》的226个条文中,只有57个是从2014年《证券法》平移过来的,其余169个条文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约占新法条文总数的75%)。
这次《证券法》修订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市场化。新《证券法》废除了实施二十年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在本次《证券法》修订的第一次审议稿中,仅仅规定了股票发行注册制,债券发行还是核准制。在本次《证券法》修订的第三次审议稿中,仅仅规定了科创板施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其他板块还是核准制。而最终出台的新《证券法》则全面废除了核准制,引入和规定了注册制,力度之大,超乎预期,显示了我国资本市场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决心。
二是法治化。新《证券法》在放开“入口”的同时,加大了事中、事后监管,具体表现在:引入了欺诈发行股票的责令购回制度(第24条)、先行赔付制度(第93条)、尽量将责任精确到个人(第85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88条)、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制度(第94条)以及中国版的“集团诉讼”制度(第95条)、行政执法和解(第171条)、奖励举报制度(第176条);规定了上市公司不得滥用停牌权(第110条);废除了暂停上市制度;加大了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权限,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进行罚款(第218条),大大提高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
三是现代化。新《证券法》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取得的进展。增加了新的证券种类——存托凭证,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属于证券;规定了《证券法》的域外效力(第2条);将“证券交易所”扩展为“证券交易场所”;修改了“证券市场禁入”的涵义(第221条),将对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以与《监察法》同步(第216条)。
四是数字化。新《证券法》体现了数字经济时代的一些特点。例如,将对客户保密制度升级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第41条);规定了程序化交易(第45条);明确信息披露的载体包括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废除了“指定的媒体发布”(第86条);创新了中国版的“集团诉讼”制度(第95条),这一制度是离不开大数据支撑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信息服务(第147条);证券服务机构中新增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第160条);等等。
总而言之,新《证券法》的变化是非常大的。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新《证券法》,笔者逐条对新《证券法》进行了对照与解析,对一些条款给出了适用提示,有的则给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本书的特点是:
1.新旧对照。本书采取新旧条文对照的表格形式,对法律修改之处用黑体字一一标明,便于读者快速掌握新《证券法》的最新精神。
2.逐条解读。条文解读精炼、突出重点,理论性与实务性兼顾,有效帮助理解法条并指导新法适用。
3.关联索引。在对照表中标注相关法律法规索引,有助于读者进一步检索相关规定,补充知识链,使本书成为掌握证券法规范体系的“一本通”。
本书字数适中,便于携带,是广大证券法学理论研究者和实务从业人士的必备案头书、口袋书,也是新《证券法》培训必备资料。
希望本书对于读者学习、理解和运用新《证券法》有所助益。
邢会强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