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市场拓展了证券法律服务的范围
在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市场,由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历程如下:
1997年3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证监会报送的文件应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99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文件应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应当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应提交法律意见书。
2004年10月,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下发《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需由受管理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属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文件应包括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法律意见书。
2005年11月,中国银监会颁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并且报送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案。
2007年8月,证监会颁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2008年4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规定企业的发行文件应包括法律意见书。
2009年5月,证监会机构监管部颁布《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2013年3月,证监会颁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规定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应包括法律意见书。
2015年8月,中国保监会颁布《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受托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支持计划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信息,自2008年起至2016年止,我国债券融资规模一直超过股票融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全年沪深交易所A股累计筹资13534亿元[其中首次公开发行A股筹资2490亿元;A股再融资11044亿元(包括可转债2695亿元,Wind数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8953家,全年挂牌公司累计股票筹资265亿元;全年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10.71万亿元。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市场的发展是律师法律服务的重要领域。
与融资规模不完全一致的是,总体上看,相较于IPO业务及上市公司收购等业务中的律师工作,律师在债券及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参与程度及工作所需花费时间相对较小。但随着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律师在前述业务中的作用会不断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