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安全疏散基本参数
6.1.1 人员密度计算
1.商场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图2.6-2中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营业厅人员密度的30%确定。依据图2.6-2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商店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m2时宜取上限值。当一座商店建筑内设置有多种商业用途时,考虑到不同用途区域可能会随经营状况或经营者的变化而变化,尽管部分区域可能用于家具、建材经销等类似用途,但人员密度仍需要按照该建筑的主要商业用途来确定,不能再按照上述方法折减。
图2.6-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0.5人/m2计算。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以不计算该场所内疏散走道、卫生间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而可以只根据该场所内具有娱乐功能的各厅、室的建筑面积确定,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核定人数确定。
3.餐饮场所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餐厨比)应符合: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餐馆、饮食店、食堂的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可按表2.6-1取值。
表2.6-1 餐厅与饮食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单位:m2/座)
4.展览厅及其他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按0.75人/m2计算。
6.1.2 疏散宽度指标
1.百人宽度指标定义
百人宽度指标是每百人在允许疏散时间内,以单股人流形式疏散所需的疏散宽度。
式中 N——疏散人数(即100人);
t——允许疏散时间(min);
A——单股人流通行能力(平、坡地面为43人/min;阶梯地面为37人/min);
b——单股人流宽度,0.55~0.60m。
2.疏散宽度要求
(1)厂房的疏散宽度。《建规》第3.7.5条: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存在地下室时,则地下部分上一层楼梯、楼梯出口和入口的宽度要按照这一层下部各层中设计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1.20m。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最小疏散净宽度(每100人)不小于表2.6-2规定。
表2.6-2 厂房疏散最小净宽度
(2)高层民用建筑疏散宽度。《建规》第5.5.18条: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2.6-3的规定。
表2.6-3 高层公共建筑疏散最小净宽度 (单位:m)
(3)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规》第5.5.19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4)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建规》第5.5.20条,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2.6-4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2.6-4 剧场、电影院、礼堂最小疏散净宽度 (单位:m/百人)
3)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2.6-5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2.6-5 体育馆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表 (单位:m/百人)
注:1.本表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
2.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2.6-4的规定。
(5)其他公共建筑。《建规》第5.5.21条,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2.6-6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2.6-6 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疏散净宽度 (单位:m/百人)
(续)
注:表中层数指的是建筑总层数。
2)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3)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6)木结构建筑疏散宽度。《建规》第11.0.7条:木结构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2.6-7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2.6-7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最小疏散净宽度 (单位:m/百人)
6.1.3 疏散距离指标
安全疏散距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门的疏散距离,二是从房门到疏散楼梯间或外部出口的距离。
1.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
(1)确定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需要考虑楼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等。
(2)木结构工业建筑中的丁、戊类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60m。
《建规》第3.7.4条: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2.6-8的规定。
表2.6-8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单位:m)
(续)
2.公共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建规》第5.5.17条,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2.6-9的规定;
表2.6-9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单位:m)
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对于层数≤4层的多层公共建筑,当为敞开楼梯间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15m处。
(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2.6-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如图2.6-3所示。
图2.6-3 观众厅、营业厅等疏散距离图示
注:1.建筑物内全部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全疏散距离按括号内数字。
2.平面示意图二中的其他部位仍能满足平面示意图一中的要求。
3.住宅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建规》第5.5.29条,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2.6-10的规定。
表2.6-10 住宅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单位:m)
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2.6-10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4)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建规》第5.4.11条: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2.6-9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其中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4.木结构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建规》第11.0.7条:
(1)木结构民用建筑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2.6-11的规定。
表2.6-11 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单位:m)
(2)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2.6-11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
《建规》第11.0.8条:丁、戊类木结构厂房内任意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分别不应大于50m和6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