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治理措施普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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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普查目的与意义

水土保持措施普查的目的在于摸清现存的、正常发挥作用的水土保持措施的类别、数量和地域分布,了解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状况,服务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国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我国水土流失类型多、面积广、强度大,危害严重。其中,水力侵蚀从东北向西南延伸,分布在年降水量大约为500mm以上区域,广泛分布于山地、丘陵和高原地区,冲刷土壤,毁坏耕地,泥沙淤积,洪涝危害时有发生;在干旱和半干旱的“三北”地区以及沿江(河)湖海的边缘地带,风力强劲,流沙活动频繁,产生各种沙埋、沙割、黑风暴等风沙危害;广阔的青藏高原、高纬度和高山地区,气候严寒,冰雪覆盖,冻土发育,形成特有的泥流、坍塌等多种冻融侵蚀。这些侵蚀危害不仅破坏水土资源,危及生态环境,而且制约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极大地影响着小康社会的实现。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不断完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执法体系;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实施大规模的国家重点治理工程;多渠道多形式增加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有效地保护了水土资源,改善了生态环境,土地生产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区域经济得到发展。

随着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发展,水土保持措施类型不断增多,质量等级愈来愈高,数量积累愈来愈大,分布愈来愈广泛。在一些地区,因退耕还林(还草)、居民搬迁、发展经济,较大地改变了土地利用状况;在个别地区,自然灾害造成了水土保持措施质量下降,甚至毁坏了措施;少数措施因质量标准低,或失效、或毁坏而失去了保护水土的作用……这些变化都会影响国家对水土流失防治基本情况的掌握,有必要完善和丰富国家水土保持信息资源,为国家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生态建设提供基本信息支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水土流失及其治理情况普查不仅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而且还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搞好水土保持情况普查,有利于谋划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长远发展思路,科学制定水土保持规划,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支撑;有利于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推进区域水土保持措施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水土保持意识和水土资源保护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第十条规定:“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水土保持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是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又是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基础。因此,作为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水土保持规划只有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重点防治区划定的基础上——归根到底是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才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水土流失及其治理情况普查是国家保护水土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重要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通过科学、系统和定量定位的普查,可以准确掌握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分析和评价水土保持效果,为水土流失防治总体部署、规划布局、防治措施科学配置等提供科学依据;可以及时、准确掌握生态环境现状、变化和动态趋势,分析和评价重大生态工程成效,为国家制定生态建设宏观战略、调整总体部署、实施重大工程提供重要依据;可以积累长期的监测数据和成果,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标准规范制定等提供可靠数据资料;可以不断掌握水土资源状况、消长变化,为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发展格局与产业布局、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技术支撑。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水土流失普查工作,都对国家的宏观决策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次是20世纪50年代,采用人工调查的办法,完成了第一次全国水力侵蚀普查,初步摸清了水力侵蚀的面积与分布。这次普查对我国生态建设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后来确定黄土高原等地区的治理重点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力地指导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二次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利用遥感技术,结合地面监测,开展了全国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查清了土壤侵蚀主要类型及分布,对全国乃至不同地区水土流失状况有了更为全面、准确地把握,并发布了全国第一次水土流失公告,全国土壤侵蚀面积367万km2,其中水力侵蚀面积179万km2,风力侵蚀面积188万km2。第三次是1999年,水利部利用遥感技术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侵蚀调查,发布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公告,全国土壤侵蚀面积356万km2,其中水蚀面积165万km2,风蚀面积191万km2,特别划分出水风蚀交错区26万km2,从宏观上掌握了水土流失的动态情况。第四次是2010—2012年,与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同步开展,综合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地面调查等技术,采用定量模型计算分析了土壤侵蚀的强度、面积和分布,查清了西北黄土高原区和东北黑土区的侵蚀沟道,掌握了水土保持措施的类型、分布和面积;土壤侵蚀面积295万km2,其中水蚀面积129万km2,风蚀面积166万km2;西北黄土高原区侵蚀沟道66.67万条,东北黑土区侵蚀沟道29.56万条;水土保持措施面积99万km2,治沟骨干工程5655座。这几次普查成果为国家制定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全国生态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保护规划》,明确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和西南岩溶地区为重点治理区,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决策实施一系列重大生态建设工程提供了可靠的、具有权威性的依据。这充分说明了水土保持措施普查工作在国家战略决策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了解水土保持发展状况,提高水利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开展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的调查,就可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有针对性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同时还是统筹协调、分类指导、提高效益地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意义十分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