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生育制度及其变迁的社会基础
一、生育制度的意涵
(一)生育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生育是男女两性结合,孕育生命,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行为和过程。这个行为过程,如果狭义的解释,就只是一种生殖过程;如果广义的解释,则还包括生殖行为过程之前的准备阶段,也就是择偶婚姻阶段,以及生殖行为过程之后的阶段,也就是抚育子女成长的阶段。按照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观点,生育行为过程不仅仅是一种实现人类自身的种的繁衍延续的生物行为和受限于生物机制的自然过程,而且是一种社会行为和社会过程。生育行为和生育过程背后,蕴涵着一系列的社会规则,社会文化,体现出强烈的社会特性。人口生育行为其实是人的生物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生育过程是自然过程与社会过程的统一。而且,社会属性才是生育的本质属性,社会过程才是生育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过程。理由在于:首先,从两性结合、怀孕、分娩到子女的养育,整个过程都以家庭为依托。在家庭之中,子女既是父母的生育成果,也在夫妻双方关系的维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次,在新生儿成长的过程之中,他首先要与自己的父母和其它家庭成员产生联系,再与社会成员产生联系,整个生育、养育、成长的过程都处在与社会紧密联系的状态中。最后,生育选择反应了与生育行为相关的一系列生育文化、生育规则和生育观念,并且受到生育选择主体的社会地位、社会生活环境的支配和影响。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著《生育制度》一书,书中将男女两性经过择偶、婚姻,结为夫妻的过程,通过两性结合生育子女的生殖过程,并将子女抚养成人的抚育过程这一整套活动定义为生育制度。这是国内对于生育制度概念所做的较早也较为全面的一个概括。书中还特别强调,虽然追求种的延续是生育最根本的功能①,但生育制度是人类的文化行为,人类性的需要是在生育制度中得到满足的。
社会学家佟新在其所著《人口社会学》一书中则认为:生育制度是与人类生育过程紧密相关的生育观念,行为规范和物质文化设备等一整套规则和文化②。其中生育观念是人们对生育的根本看法,包括生育的动机和目的、生育子女的数量、生育的间隔、生育的性别组合、生育的态度等等;生育规范是指用于约束人们生育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如生育政策等;物质设备则指代生育行为所对应的社会物质保障,如医疗卫生条件等。该书还强调,两性生殖不等同于生育制度,生育制度要以社会分工合作为前提,有着突出的社会性。如果说有生物性,其生物性也是与社会性充分统一的。社会的延续和发展离不开作为社会主体的人,而人的延续和发展也不能脱离社会这个载体。生育的物质条件、生育观念和生育政策三者有机组合在一起,才共同构成了生育制度。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力量存在差异,因而生育制度受不同社会力量的影响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生育制度的变迁是必然规律,不以个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
本书根据研究目标的需要,结合上述生育意涵和制度意涵的界定,将生育制度定义为:一定社会通行的、反映其生育价值诉求和生育观念的生育行为规则、调节生育过程的社会规范以及使这套规则规范得以实施的工作体系。这是生育制度的内涵,而生育制度的外延,也就是生育制度所涵括的具体内容构成则可以分类为:作为正式规则的生育法规,生育政策和作为非正式规则的生育观念,生育习俗等,以及于这些规则实施配套的相关工作体系。这样的外延界定还可以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如果只包括正式生育规则的内容及其相关工作体系就是狭义的界定。如果包括了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全部内容及其相关工作体系就是广义的界定。为了使研究具有较为明确的靶向目标,使讨论的问题更加集中,本书将生育制度界定为一种狭义的概念,也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根据自己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比例关系所采取的直接干预调节和影响人口生育行为和生育过程而制定颁行的、正式的法规、政策和指导性文件、意见的总和,以及与之配套的人口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包括其组织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
(二)生育政策在生育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生育政策可以理解为:一个由政府制定的、为实现既定生育目标而实施的一系列具有明确行动取向的正式生育规则。这种生育规则作为生育制度的主要支撑,对不同人群的生育行动和生育利益分配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生育政策是一种社会政策。它在生育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如同社会政策在社会福利制度和其他社会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生育政策是生育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生育政策研究是生育制度研究中的基本内容。
生育政策的内容同样包括政策主体、政策作用对象,政策目标、目标实现方式和实现路径等一系列因素,并且通过这一系列因素的相互作用完成生育政策的运行过程。
生育政策集中表达了一个国家和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或一定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人口发展的方向目标所提出的要求,以及把人口发展引向所期望的方向而制定的各种目标和手段。生育政策的目标设置及其目标实现方式和实现路径,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政府的人口发展价值理念,也反映了其制度属性。
生育政策的参与主体较之一般社会政策更趋多元,不仅包括代表政府部门履行相关职能的生育管理服务机构,以及同样代表政府行使相关法律职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而且包括代表市场参与主体的企业组织和代表社会参与主体的社会组织、NGO机构等,特别是还包括广大的生育家庭和生育群众。生育家庭和生育群众既是生育政策的作用对象,同时按照现代社会政策和公共管理政策的理念,他们也有权利成为相关生育政策的参与主体,对涉及他们自身利益的相关生育政策进行知情选择。
作为生育政策作用对象的广大生育家庭和生育群众,其利益诉求可能与生育政策目标一致,也可能与生育政策目标不一致。虽然从本质上讲,政府生育政策目标,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生育政策目标应当反映和代表广大生育家庭和生育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区域发展环境中,仍然可能出现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与个体的、短期的利益之间的目标冲突。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出现生育家庭和生育群众与政府生育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政策博弈。这种情况并非坏事,政策博弈的过程同时也是政策目标价值导引和目标调适的过程,更是政策制定者与政策作用对象开展良性互动的机会。理想的政策博弈过程和互动结果是通过建立共同的政策价值规范和取得政策目标实现路径的共识,达成一种帕累托最优的政策局面。
本书这里特别强调生育政策,首先是因为生育政策在生育制度中所居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生育政策的变化就等于生育制度的变迁,或者生育制度的变迁,主要体现于生育政策的变化。其次,也是因为本书的研究对象主要限定于调节生育活动的正式生育制度,而较少的涉及或者不以非正式生育制度,也就是生育文化,生育习俗等作为主要研究对象。
生育制度中除了政策,还有保证政策落地和有效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和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这些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体现和代表着生育制度目标的实现方式和实现路径,是生育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意义上,它也是衡量和评价一个生育制度优劣的重要侧面和重要标准之一。所以,他们必须和生育制度中的政策目标方向一致,必须有利于政策目标的正确实现和有效落实而不能相反。否则就会使政策目标发生扭曲,影响政策声誉。他们必须和生育制度中的政策目标方向一致,必须有利于政策目标的正确实现和有效落实而不能相反。否则就会使政策目标发生扭曲,影响政策声誉。
(三)生育制度的功能
费孝通从功能主义的角度①阐述过生育制度的社会功能,认为:制度能够使人们的基本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然而满足人们的需要并非是制度存在的唯一功能与价值,其根本功能在于维系社会结构的完整。具体来说,生育制度的基本功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生育制度能够实现种的延续。在费孝通看来,男女两性从相识结合,到怀孕分娩,最后将子女抚育成人,这三者是一个完整的过程,缺一不可。生育制度要同时兼顾人们生理性的需要和社会性的需要,而生育制度用以保障种的延续的功能也贯穿了抚育子女过程的始终。第二,生育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照一定的法律或习俗的规定结为夫妻关系的一种社会制度,婚姻的稳定性直接影响着社会结构的稳定性。通常情况下,较为稳定的婚姻关系是抚育子女的前提,而生育制度旨在维系社会所必需的抚育作用。合理有效的生育制度能够以亲子关系为纽带,将亲子关系作为增进夫妻责任义务与情感的桥梁,维系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第三,生育制度能够巩固亲子关系。在社会结构不断变迁的过程当中,生育也是一个长期的、纷繁复杂的过程,但随着子代的出生和逐渐成长,他们终究会离开原生家庭,参与就业并自己组建新的家庭,亲子间关系将面临重塑,因此完备的生育制度是巩固亲子关系的基本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完整的有效手段。第四,生育制度能够促进社会的新陈代谢,实现人口的世代更新更替。原有人口死亡、新生人口出世、人口世代更新更替是社会结构完整的必然要求,而生育制度的意义在于实现更替的过程并维系社会更替的良好秩序。人口状况的稳定和均衡发展是社会结构完整的基础,人口的非均衡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而这种不稳定也会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般而言,缺乏生育能力或意愿是导致夫妻双方没有子嗣的重要原因,倘若所有社会成员都没有生育意愿,那么社会就失去了延续和发展的基础,于是以生育制度为代表的社会手段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它是调节和引导人们生育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人口世代更新更替、社会延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对生育制度功能的探讨有助于建立起以生育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文化价值体系、更加直观的了解社会微观结构。总而言之,生育制度的核心功能和真正目的在于实现种的延续,促进社会的新陈代谢和人口的世代更新更替,巩固家庭中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维系社会整体结构稳定。
二、生育制度变迁的社会基础
生育制度变迁的社会基础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口状况
生育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调节人口的再生产活动,所以人口的状况,包括人口规模、人口的性别,年龄结构以及其生育状况、变动速度和变动趋势等,都是建立人口生育制度的最基本的决策基础。而关于生育制度的变迁,不管是自下而上的所谓诱致性变迁,还是自上而下的所谓强制性变迁都不能不从其人口的基本状况和变动趋势去理解其变化逻辑和决策依据。例如2013年中国政府决定对于已经实行了3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开放单独二孩生育的限制,并在随后不到两年时间又推出了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这种变化最基本的决策依据就是中国人口态势的变化。中国的人口再生产类型已经从过去那种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的传统型人口发展模式转变为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现代型人口发展模式,妇女总和生育率连续多年保持极低水平,人口的老龄化和少子化趋势越发明显和严峻,人口的数量增长和结构变化都在朝着不利的方向变动,到了需要尽快调整的阶段了。
(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人口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比例关系。人口状况既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又受到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因而生育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于人口变动的需要和对人口规模的承载力,生育制度的变迁升级,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相适应。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所提出的严格控制人口出生数量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国内外一直具有存在广泛争议,但是如果我们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设身处地回到当时的特定历史环景和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去比较当时的人口经济关系,去理解当时国家的现代化发展诉求的话,就会看到,当时我们的人口负担的确非常沉重,高达两位数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的确成为国家现代化发展的极大制约因素。所以当时出台非常严苛的人口生育政策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危机应对,是一种对特定历史环境下的人口危机的应急干预。尽管以我们今天的认识来看,这一政策选择存在许多值得反思之处,但无可否认,这一政策设计的基本方向反映了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政策要求,是无可回避的客观必然趋势。
(三)政治环境
所谓政治,政者,政权也;治者,治理也。对政治最朴素的理解,就是政权和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几乎所有的制度,本质上都是政治制度。生育制度也不例外,必须与政治环境相适应。不管是出于增加兵源,扩充国力的需要,还是出于降低社会抚养负担的需要,随着政治环境的变化,生育制度也将表现出相应的特征,发生相应的调整。许多研究在谈到新中国初期十年,也就是新中国人口生育制度酝酿建立阶段的政策指导思想时,对毛泽东同志关于人口问题论述的正反变化感到困惑不解,认为自相矛盾。其实从当时的政治背景来看,一方面毛泽东同志作为新生共和国的政治领袖,必须对帝国主义和各种敌对势力对于中国共产党新建立的政权所抱持的各种关于人口问题的质疑和攻击给于反击,强调,“中国人口众多是一件大好事,——-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大国的领导人又不能不客观冷静的面对中国的现实人口问题和经济压力,提出“人类要自己控制自己,———实现有计划的生育”。历史是复杂的,我们在研究历史时,对于政治领导人的讲话和政策陈述都必须要紧密联系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才可以理解,许多看似反常的东西,其实是一种正常的必然的存在。
(四)理论认知
这里是指当时人们对于人口生育制度的理论认知和价值诉求。生育制度的建构既取决于人口,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客观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设计者的在人口问题上的价值诉求和对人口问题的理论认识水平。这些人口观念形态上的差异不仅影响人们对于人口状况的判断和理解,而且影响人口发展愿景和生育制度目标的设计。中国的人口理论研究最重要的发展时期和最繁荣的发展阶段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口生育制度的设计在此过程中也进行了多次微调、升级和完善,乃至后来进行大的调整,既有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环境变化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人们对于人口问题和人口生育制度的理论认识水平有了新的飞跃。不再是仅仅局限于从人口数量上进行简单的人口经济关系对比,而是对于人口的全局性统筹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于人口和其他经济社会资源环境诸多要素之间的均衡关系有了更加全面综合的认识。对人口生育制度的目标设计,不再追求简单的人口生育数量控制,而是更加注重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不仅具有宏观上的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要求,而且具有微观上的家庭发展、家庭和谐幸福的要求。
社会基础是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存续的基本保证、基本条件和根本保障。一旦这种基本条件和根本保证发生了变化,制度就必然会发生变化。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变迁的社会基础就是制度变迁的内在原因和根本条件。
① 费孝通著.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② 佟新著.人口社会学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58
① 费孝通著.生育制度 [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