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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定位 【39】 职业禁止 [链接点P18]
关键词 ①3年至5年 ②人民法院
考查点 1. 刑事责任的实现包括给予刑罚处罚、非刑罚处罚措施或者仅仅定罪而免予刑事处罚。
2. 非刑罚处罚就其性质而言不是刑种, 不具有刑罚的性质、作用和后果, 而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其适用的前提是对罪犯免予刑事处罚, 具体是指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行为作有罪宣告, 但对行为人不给予刑罚处罚。
3. 非刑罚处罚措施:
(1)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 免予刑事处罚的,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 赔偿损失: 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不需要被害人主动提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直接判处。
(4) 职业禁止:
①性质: 保安处分;
②内容: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
③对象: 一般认为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人可以适用该规定;
④期限: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期限为_____①;
注意点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⑤适用机关: ____②;
⑥后果: 犯罪分子在执行中违反职业禁止规定的, 一般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 2015年10月31日以前犯第37条之一第1款所列罪的不适用修正后该条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