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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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条例从哪几个方面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答:国家施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明确规定。《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物权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具体要求,《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1)统一登记机构。《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打破了原有各部门分散登记的状况;(2)统一登记簿册。《条例》第二章专章对不动产登记簿册作了规定,对不动产登记单元及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的事项,不动产登记簿的介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要求,不动产登记簿保管要求,不动产登记簿永久保存及移交等进行了规定;(3)统一登记依据。《条例》作为《物权法》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具体落实,从统一登记制度、登记簿册、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对不动产登记行为进行规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依据。(4)统一了信息平台。《条例》第四章专章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进行规定,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各部门加强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工作人员保密义务,登记资料查询、复制,查询主体对登记信息不得随意泄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