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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订立补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该如何处理?
答:所谓的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如果被征收人因为对于协议性质、征收标的等有误解而签订的协议,那么实质上该协议的签订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此种情形,《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以,被征收人如果在订立补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