悉昙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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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叡《悉曇私記》

在與《悉曇字記》有關的著述中,宗叡的《悉曇私記》是最早對《悉曇字記》作出校勘、注釋的著作,在《悉曇字記》的研究史上佔據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一)宗叡的生平與著述

宗叡(809—884),或作宗睿,俗姓池上氏平安城人,真紹之族甥。真紹弘法大師空海之弟子,日本貞觀十五年(873)寂,年七十九[27]

宗叡幼年曾受習音律。十四歲時出家,從叡山十禪師載鎮學習經論。日本天長八年(太和五年,831),受具足戒。其後,就廣岡寺義演法師學法相宗義數年。後歸叡山,受菩薩戒。於延曆寺義真習天台宗教義。日本貞觀三年(咸通二年,861),於園城寺智證大師圓珍受兩部密法[28]。久之,移住東寺,從實慧受金剛界大法、真紹受阿闍梨灌頂。

日本貞觀四年(咸通三年,862)七月中旬,真如親王宗叡請從渡海。九月十三日抵達明州,隨後到越州,乘船沿着運河北上[29]。在汴州,遇阿闍梨玄慶,受灌頂,習金剛界法[30]。此玄慶,“當爲辨弘的付法弟子,主持汴州道場”[31]辨弘惠果[32]

咸通五年(日本貞觀六年,864)二月,宗叡汴州真如親王分別,真如親王一行前往洛陽長安宗叡則取道河中府,前往五臺山[33],巡禮聖跡,於大華嚴寺供養千僧[34]

隨後,至長安[35],於青龍寺隨阿闍梨法全,重受灌頂,學胎藏界法,得授金剛杵並儀軌法門等。法全法潤受胎藏法,並從義操受金剛界法,法潤義操皆師惠果[36]

更尋慈恩寺造玄興善寺智慧輪等承受秘奧。造玄法全弟子[37]智慧輪不空之法孫[38]

咸通六年(日本貞觀七年,865)六月至十月,於長安城右街西明寺日本留學僧圓載法師院求寫雜法門等[39]圓載僧,最澄門人。开成三年(日本承和五年,838)入乾符四年(日本元慶元年,877)返歸日本途中死亡[40]

後至洛陽,入聖善寺善無畏三藏舊院觀覽,得其徒授善無畏所持金剛杵並經論夾、諸尊儀軌等。南下登天台山,究教觀。依據前後時間推斷,宗叡天台逗留的時間當極短暫[41]。隨後到明州望海鎮,附李延孝船回日本[42]

日本貞觀七年(咸通六年,865)十一月十二日在左京東寺重新勘定請來法門等目錄。並於東寺啟灌頂壇,向日本僧人傳授金剛界、胎藏界密教。

日本貞觀十一年(869)起,先後任東寺圓覺寺權律師、權少僧都、少僧都、長者僧正等[43]真紹入滅後,繼之爲禪林寺根本座主[44]

日本元慶八年(884)三月二十六日,奄然寂於禪林寺,享年七十有六,坐夏五十有七[45]。或號後入唐僧正,又號圓覺寺僧正,或稱爲禪林睿僧正禪林寺僧正禪林僧正[46]

宗叡的著述,據《諸宗章疏錄》卷下統計,有:《胎藏次第》二卷、《真言疑目》、《後入唐傳》、《秘密口決》、《火布惹耶私記》一卷、《隨求八印法》一卷、《納涼房次第》一卷、《悉曇林記》(出《創學鈔》)一卷、《進官請來錄》一卷等[47]

在這些著作中,《胎藏次第》二卷、《真言疑目》、《秘密口決》、《火布惹耶私記》一卷、《隨求八印法》一卷、《納涼房次第》一卷屬於密教著作;《進官請來錄》一卷乃宗叡求得的經籍法門等目錄,原本不存,然今存有宗叡《新書寫請來法門等目錄》,其末記云:“大唐咸通六年從六月迄於十月,於長安城右街西明寺日本留學僧圓載法師院求寫雜法門等,目錄具如右也。日本貞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却來左京東寺重勘定。”《進官請來錄》或即爲《新書寫請來法門等目錄》之原本;《後入唐傳》屬於行歷記;《悉曇林記》則屬於解釋悉曇文的語言學著作。

(二)宗叡所習悉曇

從所學來看,宗叡曾學唯識學、天台宗義,然根本則在密宗。至於其悉曇文知識的來源,歷史上沒有明確記載。

咸通三年十月,宗叡到達明州,停留期間,曾經抄寫鳩摩羅什所譯《涅槃經悉曇章》,卷末記云:“咸通三年十月二十日於明州開元寺就和上姓馬氏寫之。”顯然他在入之前就已經學過悉曇了。而從他的經歷看,在知識與時間上有可能傳授其悉曇知識的是圓珍實慧真紹

日本貞觀三年(861),宗叡園城寺圓珍受兩部密法。圓珍熟悉悉曇,他的悉曇知識是在福州開元寺中天竺摩揭陀國大那爛陀寺三藏般若怛羅學的,圓珍《日本比丘圓珍入唐求法目録》:“中天竺大那蘭陀寺三藏般若怛羅夾一、中天竺大那蘭陀寺佛殿前貝多樹葉夾一、熟銅五鈷金剛杵一(有指環)。右三事,並是婆羅門三藏從西天將來。圓珍大中七年秋月,才到福州,見三藏和尚,學梵天《悉曇章》,並授夾經等,相傳本國,永充供養。”[48]圓珍《乞台州公驗狀並公驗》:“大中七年九月十四日,達福州。伏蒙觀察使婁中承(丞)顧問,安堵於開元寺。復遇西國中天竺大那蘭陀寺三藏般若多羅,學字《悉曇章》,並授貝多葉夾經等。至十二月一日,達台州。”[49]故在九月中旬到十一月之間,圓珍都隨那爛陀寺僧人般若多羅(亦即般若怛羅)學悉曇。後來,雖然圓珍長安見到大興善寺智慧輪智慧輪爲“經論之江海,文之山嶽”,但是,圓珍“緣衣糧盡,忙出上都[50],所以並沒有向他請教。至於在長安遇見青龍寺法全,只不過是運用已有的悉曇知識而已。

東寺實慧真紹,是宗叡跟隨時間較長的兩位老師。實慧真紹俱爲空海的弟子,空海的悉曇學來自青龍寺惠果惠果不空

圓珍實慧真紹中,宗叡的悉曇知識最有可能來自實慧真紹。一個重要的證據是,如ya,智廣對譯作“也”,空海對譯作“野”[51]宗叡在《悉曇私記》里多用“野”:

文“其次體文三十有五”者,“迦”等五,“者”等五,“吒”等五,“多”等五,“波”等五,“野”等十,合爲三十五也。

文“遍口之聲”者,“野”等十字也,皆遍口中呼之。

第二章以“野”字加諸字下,故至“囉”字下即成“囉野”,“囉野(二合)”即此第八章中“囉野”字也。

問:“第二章中何故唯除‘囉野’、不除‘野野’字耶?意云第二章中以半體‘野’加諸字下,故至‘野’字必有重體,何故不遮耶?”“至下正弁之。”

這一情形反映出宗叡的悉曇學知識,極有可能來自實慧真紹,也就是說空海一系[52]

其實,不管是圓珍,還是實慧真紹,他們都屬於中天悉曇。宗叡藉助自己的中天悉曇知識,在明州發現並抄寫了屬於地悉曇的《涅槃經悉曇章》,又在晚年整理注釋了屬於南天悉曇的《悉曇字記》。或許正是這種融通的趣味,才使宗叡在歷史上首次對《悉曇字記》作出了深刻、確實的解釋,沾溉後學遠矣。

(三)宗叡《悉曇私記》中對於《悉曇字記》的理解

智廣《悉曇字記》的早期解釋,《悉曇輪略圖抄序》云:“加之傳教弘法慈覺智證,面面學梵王所製文字於振旦;《東記》、《山記》、《林記》、《石記》,各各釋智廣能撰《字紀》於扶桑。”[53]《東記》,即《悉曇東記》,佚名作[54];《山記》,實即《悉曇藏》第八章,安然作;《石記》,即《悉曇集記》,淳祐作。《林記》,即《悉曇林記》,宗叡作。這些注釋《悉曇字記》的早期重要著作中,以宗叡之作爲開山。

宗叡是作之時間,當是宗叡晚年在禪林寺爲座主時所作,即日本貞觀十五年(873,宗叡真紹禪林寺座主)至元慶八年(884,宗叡入寂)間所作[55]元慶四年(880)三月安然寫成《悉曇藏》,然在該書中根本沒有提到宗叡是作,故宗叡之作或當作於880—884年之間;然古人著書,非立即就能流行,故亦或作於之前而暫時未嘗流傳於世。

宗叡是作之名稱,諸本書簽、卷首、卷尾、題下小注之題名皆不一。或作《悉曇字記林記》、《悉曇私記林記》、《悉曇私記》、《林記》、《悉曇林記》、《悉曇口記》、《Siddhāṃ私記》等[56]。以淳祐著作《悉曇集記》的稱名變化、淳祐在《悉曇集記》及《普賢院淳祐筆錄》所載宗叡之作的名稱推之,宗叡之作當本作“悉曇私記”;記,疏釋,“私記”者,自釋之義[57];然後人爲了與其他人的《悉曇字記》解釋加以區別,故稱作《悉曇林記》,簡稱《林記》。而此作之內容筆錄成編之前,宗叡或實亦曾爲弟子講述《悉曇字記》,一個證據是,在釋“其始曰悉曇,而韻有六,長短兩分,字十有二”之“而韻有六”時,《悉曇私記》云:“‘而韻有六’者,以a、ā爲一韻,乃至以aṃ、爲一韻,故有六韻。問:‘a、ā既是上聲、平聲,何得爲一韻?i、ī等亦爾。’答:‘上聲、平聲高下雖異,a音相類,以爲一韻。《韻詮》之意,專同此耳。’問:‘若言不論平、上,今同韻詮爲一韻者,aṃ、亦同可攝a字,何分爲異耶?’答……”宗叡這裏的“韻”指的是韻類,《悉曇藏》卷二《悉曇韻紐》之二“十二音”:“又如真旦《韻詮》五十韻頭,今於天竺悉曇十六韻頭皆悉攝盡,更無遺餘。以彼羅(盧何反)、家(古牙反)攝此阿、阿(引)……以彼東(徳紅反)、冬(都宗反)、江(古邦反)、鍾(之容反)、陽(移章反)、唐(徒郎反)、京(古行反)、爭(側耕反)、青(倉經反)、清(七精反)、蒸(七應反)、登(都藤反)、春(尺倫反)、臻(側詵反)、文(武分反)、魂(戸昆反)、元(愚袁反)、先(蘇前反)、仙(相然反)、山(所姦反)、寒(胡安反)、琴(渠今反)、岑(鋤簪反)、覃(徒含反)、談(徒甘反)、咸(胡讒反)、嚴(語坎反)、添(他兼反)、鹽(余占反)及以諸入聲字,攝此暗、惡。”[58]宗叡按照《韻詮》將a、ā歸爲同一韻類,云“《韻詮》之意,專同此耳”;然接着所問“若言不論平、上,今同韻詮爲一韻者,aṃ、亦同可攝a字,何分爲異耶”,如果問者熟悉《韻詮》,那麼肯定知道在《韻詮》中“暗”aṃ、“惡”本就另歸爲一類,這個疑問就不會發生,而這裏之所以發問,表明發問者不僅不知道《韻詮》,而且還把宗叡上述“《韻詮》之意,專同此耳”的《韻詮》書籍之名理解爲“韻詮”——同韻而詮解爲一韻。宗叡是熟悉《韻詮》的,這個疑問要么是他寫作時所設想的一般讀者可能會產生如此疑問而爲之辭——如果這樣,第二個“韻詮”就不可能被誤解;要么是在實際的講解中弟子確實曾經有此疑問,隨時或後來筆記成書所錄當時之疑問爾,這種情況尤其近於實情,蓋如後來杲寶宥快之講述撰述之情勢,故所稱《悉曇口記》者,不爲無因。至於《Siddhāṃ私記》之名,於“私記”前書“悉曇”二字,與宗叡此書體例不合(見此文《前言》三之(四)“《悉曇私記》之解釋體例”中“通例五”),當爲後人臆改。本文逕稱《悉曇私記》。

宗叡《悉曇私記》的内容之一是對《悉曇字記》進行校勘。

在《悉曇私記》裏,宗叡說:“‘體文,亦曰字母’者。此字爲體,增以摩多,而成十二,故云‘體文’。又此字爲母,能生十二,故云‘字母’。自下錯亂難糺,余偶勘之,頗明首尾,達者自知之。”又云:“此《記》稍分明,寫家多錯謬,閑略述其意,勘人可知。”從宗叡的敘述以及他在文中的校勘來看,當時宗叡所見《悉曇字記》之本,顛倒錯亂,有許多訛誤舛錯,這與後來安然所遇見的情況是相似的,安然《悉曇藏》卷五記載他自己所搜得的兩本《悉曇字記》也是錯亂難讀的,其文“難以審詳”[59]。正是因爲這個原因,宗叡在歷史上首次對《悉曇字記》進行了整理校勘,除了乙正倒亂,還包括:

勘誤。如“注云‘或不成字’者,下文云:‘第九以下四章用之,即更重重,全非字也。’今案:此文疑誤謬歟!可謂‘第九以下六章’,若亦可言‘第九以下至於第十四章’矣。豈但第九以下四章重重非字,第十三、第十四章而得成字乎”,即認爲在文末“餘論”中所說“第九以下四章用之”之“四”乃“六”之誤。

删衍。如“‘先書先書’者,此文可誤,重有何義”,即宗叡所見原本,其中有句作“先書此初章字,但除重及‘囉’、‘羅’三字,先書先書,合三十二字”,宗叡認爲“先書先書”四字衍。

補脫。如“文‘即將等’者,謂此文可脫落,將下等上,可有‘野’字”,宗叡認爲所見本“即將等”的“將”與“等”之間脫一“野”字。

宗叡對於《悉曇字記》校勘的意義,不僅在於整理出一個可讀的文本方面,也同時爲我們探討《悉曇字記》的版本系統提供了其它文獻所無法替代的幫助。如云:“文‘莭迦(上)、迦(平)’者,‘莭’字誤也,可作‘即’字。此文表於聲轉。”現存所有《悉曇字記》諸本中皆不作“莭”,但是宗叡的考訂表明,初期有一本此字作“莭”,其所見本在現存諸本系統之外。又云:“文‘但加半體下也’者,‘下’字亦誤,可作‘囉’字,若不爾者,當爲何義?”“半體下”三字,安然《悉曇藏》作“半體下”[60],其它版本作“半體囉”,可見在《悉曇字記》有關版本中,只有宗叡安然兩人(也是最早的兩個人)所見本一致。

在《悉曇字記》的版本源流中,宗叡所見本是現存最早的可以確知其某些具體形態的版本。由《悉曇私記》中的有關考訂綜合推斷,安然淳祐等早期版本與宗叡所見本有些聯繫。宗叡之後,《悉曇字記》歷經多次修改,雖然錯誤日漸減少,但是,離開本真狀態越來越遠了。

宗叡《悉曇私記》的内容之二是對《悉曇字記》所載讀音進行辨析。

《悉曇字記》的核心內容之一是記載語語音,“敘·由序”云:“頃嘗誦陀羅尼,訪求音旨,多所差舛。”故智廣遇見般若菩提之後,以其所傳之音與書舊翻及中天音韻比較,不無相異之處。智廣將這一比較成果是否記載在其《悉曇字記》中?如果記載了,是以怎样的方式予以記載的?要想獲得這些具體信息,就需要對《悉曇字記》本文進行深入的解讀。第一個作出這種深入的解讀的,就是宗叡。將宗叡的解讀置於語音學史上考察,最有價值的地方,除了對於體文語音性質的描述、語流音變的解釋之外,可能就是對“餘國音”的考訂了。

印度的方音,玄奘曾有介紹,《西域記》卷二:“中印度特爲詳正,辭調和雅,與同音,氣韻清亮,爲人軌則。隣境異國,習謬成訓,競趨澆俗,莫守淳風。”[61]但是,中印度與周圍鄰國的發音究竟有怎樣的差異,語焉不詳。智廣在“敘·由序”中引用了上引《西域記》之語後說,南天竺般若菩提的悉曇“與書舊翻兼詳中天音韻,不無差反”,具體的“差反”在哪些方面,序中沒有具體說明。不過,在《悉曇字記》的“根本字·體文”裏,有十個字特別注明了“餘國音”:

ga伽字:渠下反,輕音,音近其下反。(餘國有音疑可反。)

哦字:魚下反,音近魚可反。(餘國有音魚講反。)

ja社字:杓下反,輕音,音近昨下反。(餘國有音而下反。)

ña若字:而下反,音近若我反。(餘國有音壤。)

荼字:宅下反,輕音。(餘國有音搦下反。)

ṇa拏字:搦下反,音近搦我反。(餘國有音拏講反。)

da陀字:大下反,輕音。(餘國有音陀可反。)

na那字:捺下反,音近那可反。(餘國有音曩。)

ba婆字:罷下反,輕音。(餘國有音麼。)

ma麼字:莫下反,音近莫可反。(餘國有音莽。)

這裏的“餘國音”是玄奘說的“隣境異國”之“謬”音嗎?抑或是智廣說的“邊裔殊俗”之“訛”音嗎?宗叡釋云:

“右字體三十五字,後章用三十四字爲體,唯‘濫’字全不能生,餘隨所生,具如當章論之”者,須先明了反音、清濁、牙齒舌喉脣等,然猶南天竺音多異於中印度諸三藏所譯儀軌等,所謂以“惡”爲“痾(去)”。牙聲第三字云“渠下反”,以“疑可反”爲餘國音;第五字稱爲“魚下反”,以“魚講反”爲餘國音。齒聲第三字“杓下反”,以“而下反”爲餘國音;第五字云“而下反”,以“壤”爲餘國音。又舌聲第三字云“宅下反”,以“搦下反”爲餘國音;第五字云“搦下反”,以“拏講反”爲餘國音。又喉聲第五字,中天竺諸三藏皆呼爲“曩”,而今爲“捺下反”,以“曩”爲餘國音。故知此爲“餘國”,多是中天竺

宗叡實際上是憑藉着師承自金剛智不空惠果空海實慧真紹一系之中天悉曇知識,判別出智廣這裏所說的“餘國音”是中天竺音,“餘國”就是中天竺

由此,宗叡在《悉曇私記》多處對於中天南天音進行了比較,如“敘·十八章字數敘略·第十八章”釋“怛達”。特別是“敘·十八章字數敘略·第五章”宗叡釋云:

“房可反”者,撿此中音稍異餘處。中天竺三藏輸波迦羅阿目伽所翻經中皆“無可反”。又此中明第十二音,皆云去聲,不用入聲,而中天竺三藏皆用入聲。其類甚繁。故《序》云:“南天祖承摩醯首羅之文,此即其是也;而中天兼以龍宮之文,有與南天少異。”有云五天其音非一,中天爲稍分明。故知“嚩”音非必房可,而今且依南天稱房可耳。

輸波迦羅善無畏阿目伽不空名Amoghavajra。“房可反”是體文嚩va字的注音,智廣《悉曇字記》:“嚩字:房下反,音近房可反。舊又音和。”金剛智譯《金剛頂瑜伽中略出念誦經》、《蘇悉地羯囉經》,不空譯《大雲輪請雨經》、《金剛頂瑜伽金剛薩埵五秘密修行念誦儀軌》、《修習般若波羅蜜菩薩觀行念誦儀軌》、《金剛頂瑜伽最勝秘密成佛隨求即得神變加持成就陀羅尼儀軌》中,va字皆作“無可”反。第十二音即智廣《悉曇字記》:“長痾字:去聲,近惡。”不空譯《金剛頂瑜伽金剛薩埵五秘密修行念誦儀軌》、《修習般若波羅蜜菩薩觀行念誦儀軌》,“惡”注明“入,引”。

宗叡《悉曇私記》的内容之三是對《悉曇字記》的含義進行解釋。

文與字的書寫方式、拼合規則都有很大的差異,而且《悉曇字記》的記載極其簡略,因此,其所表達的具體含義是什麼,常常並不明晰,宗叡對其含義進行了疏釋。

釋詞義。如《悉曇字記》:“今詳‘訖里’之摩多,祇是悉曇中‘里’字也。”《悉曇私記》釋“祇”云:“‘祇’音祇移反,適也。”與《廣雅·釋言》“祇,適也”之訓同[62]。又如《悉曇字記》:“或兩字聯聲。”《悉曇私記》釋“連”云:“問:‘連與聯有何異耶?’答:‘共得力延反,訓釋有少異。連,續也。聯,不絶也。故知二體相續名爲連,一體不絶方稱聯,以爲異耳。’”在代,聯、連爲古今字,義同。然陸法言《切韻》以來的代新編韻書,於二字之義似稍有分別,或即爲宗叡此處所本[63]

釋句義。《悉曇字記》的某些含義,需要從上下文推考者,宗叡有所釋,如釋“生字殆將四百”句云:“‘生字殆將四百’者,略論之,或章四百餘字,或三百餘字,或三十餘字,今略云‘殆將四百’。”但是,除此之外,有些說法具有特殊的含義,非一般人尋繹字句就能夠獲知的,宗叡予以指出,如《悉曇字記》“敘·十八章字數敘略”:“第二章將半體中Ya祇耶合於初章‘迦’、‘迦’等字之下,名kya枳也、kyā枳耶,生字三百九十六。”《悉曇私記》釋云:“文‘第二章將半體中祇耶’等者,明第二章中有三:一明字體,即‘將半體中祇耶合於初章“迦”、“迦”等字之下’也。二明章名,即‘名枳也、枳耶’也。三明字數,即‘三百九十六’也。下皆準之。”宗叡對此可謂孤先發明,有功於後人理解《悉曇字記》作者的撰述之意。

但是,宗叡並不是字句必釋,而是對那些意義不明或有歧義者才進行解釋。細考《悉曇私記》,對於與字體無直接關係者,宗叡不釋,如云:“《序》及次注,如文悉之,非正釋字體,故不記。”對於含義明瞭顯明者,不釋,如《悉曇字記》“餘論”云:“後第十八云‘或當體兩字重之,但依字大呼,謂“多”、“闍”、“吒”、“拏”等,各有重成也’。‘等’者,等餘字母,並有重成之用也,但大呼之,不得言‘多多’、‘囉囉’等也。”《悉曇私記》云:“‘後第十八’等者,文意易了。”又如對於小注“上‘略’力價反,下‘略’力迦反,上‘迦’、下‘迦’並同‘略’之平、上取聲,他皆效之也”,《悉曇私記》云:“注文易了。”宗叡拒絕再作任何多餘的解釋。

分析宗叡的疏釋,雖然他解釋的對象是南天悉曇,他也盡力具體地探討了智廣的本意,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流露出他以中天悉曇爲正宗的趣味。如其釋“右字體三十五字,後章用三十四字爲體,唯‘濫’字全不能生,餘隨所生,具如當章論之”云:

然諸下時,必誕生中天;輪王興世,定託摩伽王舍。以知五天之中,中天爲最;中天之外,無有勝處。若以此理準判優劣,可道中天聲韻以爲美正,餘國清濁而多訛謬。問:“諸説法,未必中天。遊往五天,皆據土音。何以中邊弁正訛耶?”答:“若爾,諸説法非唯五天,隨應六趣悉皆説法,豈取六趣聲以爲教化乎?諸有智者可鑒此義也。”

實際上,釋尊的語言策略並不以中天音爲正爲尊,而是提倡以地方方言俗語說法,失譯《毗尼母經》卷四:“有二婆羅門比丘,一字烏嗟呵,二字散摩陀,往到所,白世尊言:‘弟子中有種種性,種種國土人,種種郡縣人,言音不同,語既不正,皆壞正義。唯願世尊聽我等依闡陀至持論,撰集佛經,次比文句,使言音辯了,義亦得顯。’告比丘:‘吾佛法中不與美言爲是。但使義理不失,是吾意也。隨諸衆生應與何音而得受悟,應爲說之。’是故名爲隨國應作。”《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等戒律文獻中皆有相似的段落[64]。作爲一個佛教徒,宗叡對於戒律應是很熟悉的,但是,在這裏,宗叡激烈地反對中天以外的方音,非常明確地主張中天音爲正,顯然這是思想文化裏尚正統之意識的流露。

不僅如此,在一些特殊的地方,宗叡還流露出他自己學派的興趣。如《悉曇字記》在列舉“悉曇”a、ā、i、ī、u、ū、e、ai、o、au、aṃ、之後,云:“義淨三藏云:‘上之三對,上短下長;下之三對,上長下短。’”宗叡解釋說:

文“義淨三藏”等者,述異解也。而儀軌中皆“謨”字之注加“引”字,“帝”字之注亦有“引”字,今以此勘會義淨之義叶於儀軌,故知六對皆前短後長者,南天竺音也。又以“暗”爲短、以“痾”爲長,義淨云以“暗”爲長、以“惡”爲短,此二説共有疑。何者?謂《大日經釋》等皆云“惡”字加長聲點,若十二轉中“惡”字爲長聲,何更加長聲點?所以“暗”爲短、“惡”爲長,難爲指南。

按照智廣南天竺讀法,a、i、u、e、o、aṃ應該讀成短音,而ā、ī、ū、ai、au、讀成長音;但是按照義淨的讀法,a、i、u、ai、au、應該讀成短音,而ā、ī、ū、e、o、aṃ應該讀成長音。宗叡引證的“謨”字即mo,“帝”字即te,按照智廣義淨二人的讀法,mo、te智廣讀成短音而義淨讀成長音。宗叡爲了勘定是非,以中天密教儀軌譯本爲據,如善無畏譯《大毗盧遮那經廣大儀軌》卷上、法全集《大毗盧遮那成佛神變加持經蓮華胎藏菩提幢標幟普通真言藏廣大成就瑜伽》卷上“謨”字下有小注“引”字[65]法全《大毗盧遮那成佛神變加持經蓮華胎藏菩提幢標幟普通真言藏廣大成就瑜伽》卷中“帝”字下有小注“引”字[66]。認爲既然“儀軌中皆‘謨’字之注加‘引’字,‘帝’字之注亦有‘引’字”,那麼,o、e讀作長音,義淨與之相合,故宗叡認同義淨的讀法。但是,對於aṃ(暗)智廣讀成短音而義淨讀成長音、(痾或惡)智廣讀成長音而義淨讀成短音,宗叡云“此二説共有疑”,即皆不認同,因爲按照一行的《大毗盧遮那成佛經疏》即《大日經釋》,“暗”、“惡”(《大日經釋》作“噁”)都爲短音,在這一點上,空海的《梵字悉曇字母並釋義》aṃ(闇)、(惡)也都是讀短音的[67],故宗叡認爲智廣以aṃ爲短、爲長固然有錯,而義淨以aṃ爲長、爲短亦有誤。顯然,宗叡是以自己學派的傳承來作爲評價標準了。實際上,在《大日經釋》裏,“惡”讀短音,然“惡”亦讀長音,只不過在讀長音的時候要在字下加一“長”字,如云:“‘阿’是菩提心,‘阿(長)’是行。‘暗’是成菩提。‘噁’是大寂涅槃,‘噁(長)’是方便。”[68]“噁”即字,本音一般讀成短音,但是在具體運用時可以讀短,亦可讀長。顯然,宗叡在這裏因牽於自己的悉曇傳承,把字母本讀與實際運用弄混了。

儘管如此,宗叡的解釋,比較充分而正確地發掘出了智廣《悉曇字記》的本義,不過有些地方所表達的觀點與後來流行的觀點有差異,主要有如下幾個地方:

其一,《悉曇字記》“敘·悉曇大意敘略·正章除字敘略”:“有十一摩多。‘囉’,此猶點畫;兩箇半體,兼合成文。(‘阿’、‘阿’等韻,生字用十摩多;後字傍點名毗灑勒沙尼,此云去聲,非爲摩多;《訖里章》用一別摩多‘里’。‘耶’半體,用祇耶兼半體‘囉’也。)”《悉曇私記》釋云:

文“有十一摩多囉”等者。第一字爲字母,亦爲字體。自第二字至第十一字加摩多,並爲十摩多。涅槃點不爲摩多,云毗灑勒沙尼,此云去聲。問:“若涅槃點不爲摩多,何文稱十一摩多耶?”答:“即注曰‘“阿”等韻用十摩多。後字傍點非爲摩多’云云,但加別摩多爲十一耳。”“此猶點畫”者,明乎摩多體非是字體,但點畫也。“兩箇半體”等者,明乎《訖里章》一別摩多,一一非字,兼合成文。問:“下文皆云摩多,今何云摩多囉?”答:“此具彼略,又如‘設利囉’云‘舍利’也。”

安然《悉曇藏》卷三《章藻具闕》之二“定同異”引《悉曇字記》作:“有十一mata摩多。R囉,此猶點畫,rya兩箇半體,兼合成文。(a阿、ā阿等韻,生字用十摩多。後字傍點名毗灑勒沙尼,此云去聲,非爲mata摩多。kḷ訖里章用一別mata摩多。rya半體,用祇耶Ya兼半體R。)……此中初云‘有十一摩多’者,出點畫也。次云‘囉,此猶點畫’等者,出‘囉’字、‘野’字半體也。”[69]按照安然的意見,《悉曇字記》原有兩層意思:十一摩多及其在實際的運用中變成了點畫符號;半體“囉”、半體“野”亦似點畫[70]

然而,宗叡的意見是:十一摩多ā、i、ī、u、ū、e、ai、o、au、aṃ、ḷ及其在實際的運用中變成了點畫符號;別摩多“里”單獨無法成字,要與其它體文兼合才能成字。因此,按照這種意見,這句話就應該點成“有十一摩多囉,此猶點畫;兩箇半體,兼合成文。(‘阿’、‘阿’等韻,生字用十摩多;後字傍點名毗灑勒沙尼,此云去聲,非爲摩多;《訖里章》用一別摩多‘里’。‘耶’半體,用祇耶兼半體‘囉’也。)”但是,《悉曇字記》的小注中最後有兩句“‘耶’半體,用祇耶兼半體‘囉’也”與正文“有十一摩多囉,此猶點畫;兩箇半體,兼合成文”是什麼關係,宗叡沒有說明。

其二,《悉曇字記》“十八章·第一章”:“右初章生字四百有八。先於字母中,毎字平書一十二文,次將摩多如次點之,則字形別也;用悉曇韻呼之,則識其字名也;其摩多有別體者,任逐便用之,皆通。此初章爲後相次六章體。”此段中“其摩多有別體者,任逐便用之,皆通。此初章爲後相次六章體”的意思是:其一,體文與摩多拼合時,摩多既有正體、又有別體的,書寫者可以就便使用正體,也可以就便使用別體;其二,這樣書寫的第一章是接着的第二、三、四、五、六、七章的字體基礎,就是說第二至第七章在第一章字體下分別加上ya、ra、la、va、ma、na即成。

然《悉曇私記》釋云:

“其摩多有別體者,任逐便用之”,謂於摩多皆有別體,須任意用之。文“皆通此初章”者,謂後後諸章字體及其摩多,皆以初章爲其軌模。文“次六章體”等者,第二以下六章之字體。

宗叡之釋,這一句就應該點作“其摩多有別體者,任逐便用之。皆通此初章,爲後相。次六章體”。表達的意思是:其一,與上面的通解之一同;其二,此章之後的所有章(第二至第十四章),都以此章爲基礎。其三,第二、三、四、五、六、七章以此章字體爲基礎,與上面通解之二同。

類似的情況亦表現在《悉曇字記》“十八章·第八章”,此章先說第八章是以第一章字體爲基礎,在其字體上面加上半體囉R、再點上摩多而成的,接着云:“又此章爲後相次六章字體,同前第二已下也,但加半體‘囉’也。”“相次”在這裏是相繼之義,“相”乃作虛詞用,句意是:其一,第八章字體是第九至第十四章共六章字體的字體範本;其二,第九至第十四章共六章是以第二至第七章字體爲基礎,分別於其字體上面添加半體“囉”而成的。

然《悉曇私記》釋云:

文“右第八章”者,別論字體也。文“字同初章,但用半體下加諸字上”者,此章中以半體“囉”加諸字上,而 “半體”者“下”字不知所由,可作“囉”字。文“此章爲後相”者,以下六章皆以半體“囉”加第二、三、四、五、六、七章諸字上。用半體“囉”,六章皆同,故云“爲後相”。文“次六章”等者,釋所以也。文“但加半體下也”者,“下”字亦誤,可作“囉”字,若不爾者,當爲何義?

宗叡之釋,這一句就應該點作“又此章爲後相。次六章字體同前第二已下也,但加半體‘囉’也”,“相”在這裏作實詞用,語句表述的意思與通解的兩層意思相同。但是,如果根據宗叡的理解,智廣原文的第一層意思與第二層意思之間是脫節的,“又此章爲後相”一句完全多餘。

宗叡之作如此理解,並不是沒有原因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能與他的宗教興趣有關。宗叡是密教信徒,在佛教裏,本就習慣於將法分爲性與相。在密教裏,有字輪觀的修行法,其觀就包括觀字相、觀字義。相,即相狀,文當爲

其三,《悉曇字記》“敘·悉曇大意敘略·悉曇字體敘略”中云:“其始曰悉曇,而韻有六,長短兩分,字十有二,將冠下章之首,對聲呼而發韻,聲合韻而字生焉,即a阿(上聲,短呼)、ā阿(平聲,長呼)等是也。”如果聯繫《悉曇字記》“根本字·悉曇”裏智廣的說法“右悉曇十二字爲後章之韻。如用‘迦’字之聲,對‘阿’、‘伊’、‘甌’等十二韻呼之,則生得下‘迦’、‘機’、‘鉤(矩侯反)’等十二字。次用‘佉’字之聲,則生得‘佉’、‘欺’、‘丘(區侯反)’等十二字。次生‘伽’、‘其’、‘求(瞿侯反)’等十二字。已下例然”,則敘中“將冠下章之首,對聲呼而發韻”的意思就很清楚:“將冠下章之首”意思是,悉曇十二文a、ā、i、ī、u、ū、e、ai、o、au、aṃ、分別與k相拼合,得到迦(ka、kā)、機(ki、kī)、鉤(ku、kū)等十二字。因此,這裏的“將冠下章之首”與其前“字十有二”、其後“對聲呼而發韻”意思是緊密連貫的。

然《悉曇私記》釋云:

“長短兩分,字十有二”者,六韻各有短長二聲,故爲十二也。“將冠下章”等者,第八以下七章皆帶“阿”音。“對聲呼而”等者,“阿(上)”、“阿(平)”一對,“伊(上)”、“伊(平)”一對,餘準可知,即以一對而爲一韻也。

宗叡認爲,“將冠下章之首”指的是“第八以下七章皆帶‘阿’音”。這樣的話,這一句就必然要與其前句、後句斷開,形成相對獨立的三層意思,即當點作“字十有二。將冠下章之首。對聲呼而發韻”,宗叡的這種意見似乎不符合智廣原意。

(四)《悉曇私記》之解釋體例

細繹《悉曇私記》對於《悉曇字記》的解釋,它有自己的體例,約有如下數端:

通例一:《悉曇私記》中引文前的“文”字,常常表明此字後乃引用的是《悉曇字記》原文,同時,該字亦有對於《悉曇字記》原文進行內容單元劃分的提示作用。但是,當接着對《悉曇字記》這個內容單元中的不同具體內容分別進行解釋時,具體內容即具體解釋對象之首皆不加“文”字。

《悉曇字記》“敘·正章除字敘略”:正章之外,有孤合之文,連字重成,即字名也。有十一摩多囉,此猶點畫;兩箇半體,兼合成文。

《悉曇私記》:文“正章之外”等者。“正章”者,上十七章也,依次生字,故云“正章”。第十八章集字不次,故云“正章之外”。“孤合”者,但獨合之,不生十二,故云“孤合”。“連字重成”者,有“多多”等同字自重,此云“連字重成”。文“有十一摩多囉”等者。第一字爲字母,亦爲字體。自第二字至第十一字加摩多,並爲十摩多。涅槃點不爲摩多,梵云毗灑勒沙尼,此云去聲。

“文‘正章之外’等者”之“文”,表示此字後“正章之外”數字是《悉曇字記》原文,也表示直到後一個“文‘有十一摩多囉’等者”(亦由“文”字領起)之前的內容,即從“正章之外”至“即字名也”屬於一個內容單元。在解釋《悉曇字記》的這個單元裏面的具體內容時,如“正章”、“孤合”、“連字重成”等原文前都不加“文”字提示,因爲這些內容皆包括在“文‘正章之外’等者”所提示的內容範圍之內。

變例一之一:題目前不加“文”字。

《悉曇字記》“題目”:悉曇字記 na-ma-ssa-rva-jñā-si-ddhaṃ娜-麼-娑(上)-囉嚩-社若-悉曇(去聲。)(已上題目。)

《悉曇私記》:“悉曇”之“去聲”。“已上題目”。“娜麼”,此云歸命。“娑(上)囉嚩”,此云一切。“社若”,此云智。“悉曇”,此云成就。

此爲《悉曇字記》之題目,包括次題、歸命頌、正題,然宗叡指示這個大的內容單元時其前面不加“文”字指示,不合通例一。準確地說,因爲是題目,可以視爲是特例。

《悉曇字記》“根本字·體文”:體文,亦曰字母。

《悉曇私記》:“體文,亦曰字母”者。此字爲體,增以摩多,而成十二,故云“體文”。又此字爲母,能生十二,故云“字母”。自下錯亂難糺,余偶勘之,頗明首尾,達者自知之。

《悉曇字記》題目後面接着兩部份內容:悉曇、體文。這兩部份內容之首各有小標題“悉曇”、“體文,亦曰字母”。宗叡已在題目中釋“悉曇”之義,故不再釋此“悉曇”小標題。釋“體文”小標題,然不於其首加“文”字提示,不合通例一,亦可視爲特例。

變例一之二:指示一般的(即除了上面變例一之一的情況)《悉曇字記》原文之較大的內容單元前不加“文”字。

《悉曇字記》“根本字·體文”:右字體三十五字,後章用三十四字爲體,唯“濫”字全不能生,餘隨所生,具如當章論之。

《悉曇私記》:“右字體三十五字,後章用三十四字爲體,唯‘濫’字全不能生,餘隨所生,具如當章論之”者,須先明了反音、清濁、牙齒舌喉脣等……

《悉曇私記》這一部分釋《悉曇字記》從“右字體三十五字”至“具如當章論之”的內容,然其首不加“文”字,不合通例一。

变例一之三:對同一内容单元中的具體內容加“文”字提示。

《悉曇字記》“敘·十八章字數敘略”:第十七章 用“迦”等字體,參互加之,有三十三字,隨文受稱,謂ska阿索迦等,各用“阿”、“阿”等韻呼之,生字三百九十有六。

《悉曇私記》:文“第十七章用‘迦’”等者,此章中以齒聲加牙聲,以遍口加齒聲,如是相參合互不次,至下悉之。“有三十三字”者,此章字母三十三字,以“娑”、“賀”爲一體,故云“三十三”也。“隨文受稱”者,以字音即立名云《阿索迦章》。文“各用‘阿’、‘阿’等韻”者,韻轉聲如前,三十三字各生十二,故成三百九十六。

《悉曇字記》中從“第十七章”至“生字三百九十有六”屬於一個相對獨立的內容單元。“有三十三字”、“隨文受稱”其首皆不加“文”字提示,符合通例一;但是對其中的“各用‘阿’、‘阿’等韻”用“文”字提示,不合通例一。

通例二:提示所要解釋的《悉曇字記》原文時,僅僅節引該句之首數字,引文結束時以“等者”提示該句其餘內容。

《悉曇字記》“敘·悉曇大意敘略·悉曇字體敘略”:其中有紇里(二合)等四文,悉曇有之,非生字所用,今略也。

《悉曇私記》:文“其中有紇里(二合)”等者,“甌”字之下次有此四文。悉曇之中雖有此四字,而非生字所用,故今略之。

《悉曇私記》這裏實際解釋了《悉曇字記》上述整個內容,但是在提示解釋對象時,僅僅節略其首句數字“其中有紇里(二合)”並以“等者”二字提示其餘未引的原文。

變例二之一:對原文的起訖進行提示,不用“等者”提示。

《悉曇字記》“敘·悉曇大意敘略·悉曇字體敘略”:其始曰悉曇,而韻有六,長短兩分,字十有二。將冠下章之首。對聲呼而發韻,聲合韻而字生焉,即a阿(上聲,短呼)、ā阿(平聲,長呼)等是也。

《悉曇私記》:文“其始曰悉曇”下“阿、阿等是”。釋曰:指“阿”等兼彰“迦”等,“迦”等皆有六韻長短,非謂唯“阿”有之……

“文‘其始曰悉曇’下‘阿、阿等是’”節引《悉曇字記》原文有關內容的第一句與最後一句,表明《悉曇私記》這裏所要解釋的對象是《悉曇字記》從“其始曰悉曇”到“即a阿(上聲,短呼)、ā阿(平聲,長呼)等是也”整個部份。不合通例二。準確地說,相對於變例二之二的情況,此可視爲特例。

變例二之二:引文結束時以“云云”提示。

《悉曇字記》“敘·十八章字數敘略”:第十六章 用“迦”等字體,以別摩多合之,謂之kḷ訖里,成四十四字。(或有加前摩多得成字用,非遍能生,且據本字言之。今詳“訖里”之摩多,祇是悉曇中“里”字也。)

《悉曇私記》:注云“且據本字言之”云云,“本字”者,即字母也,而字母三十四字,初章所限,未知加何云四十四?故改“四十”字,可作“三十”字也……“今詳‘訖里’”等者,明別摩多體。“祇”音祇移反,適也。

不用“等者”,而用“云云”提示。“云云”即“等者”之意。

變例二之三:引文結束時以“者”提示。

《悉曇字記》“敘·悉曇大意敘略·體文字體敘略”:遍口之聲文有十。

《悉曇私記》:文“遍口之聲”者,“野”等十字也,皆遍口中呼之。

從《悉曇私記》這裏的內容看,解釋的是《悉曇字記》“遍口之聲文有十”整句,以義推之,當作“文‘遍口之聲’等者”。但是宗叡節引該句之首數字並加“者”字提示,故當視此爲通例二之變例也。

通例三:提示所要解釋的《悉曇字記》原文,全引,引文結束時以“者”提示。

《悉曇字記》“敘·悉曇大意敘略·體文字體敘略”:其次體文三十有五。

《悉曇私記》:文“其次體文三十有五”者,“迦”等五,“者”等五,“吒”等五,“多”等五,“波”等五,“野”等十,合爲三十五也。

《悉曇字記》“其次體文三十有五”一句與《悉曇私記》接着所解釋的內容“‘迦’等五……合爲三十五也”完全一致。

變例三之一:提示所要解釋的《悉曇字記》原文,全引,引文結束時不用“者”提示。

《悉曇字記》“十八章·第一章”:用悉曇韻呼之,則識其字名也;其摩多有別體者,任逐便用之。

《悉曇私記》:“則識其字名”者,名即音也,字即以音爲名耳。“其摩多有別體者,任逐便用之”,謂於摩多皆有別體,須任意用之。

“‘則識其字名’者”符合通例三。但是“其摩多有別體者,任逐便用之”,不加“者”字,變例也。

《悉曇字記》“敘·十八章字數敘略”:或字一而名分。(如“沙”字有沙孚、府柯反二音,猶假借也。)

《悉曇私記》:注云“‘沙’字有沙孚、府柯反二音”,下文云“沙下反”、“府下反”,今與此相檢,字音可誤……

引用《悉曇字記》小注全句“‘沙’字有沙孚、府柯反二音”,但是其末不加“者”字。

通例四:提示所要解釋的《悉曇字記》原文小注中的具體內容,前以“注云”提示。但是,當接着對《悉曇字記》此處小注裏的內容進行解釋時,常常省去“注云”二字。

《悉曇字記》“敘·悉曇大意敘略·正章除字敘略”:此中ra囉(曷力遐三聲合也)於生字不應遍諸章。(諸章用之,多屬第八及成當體重,或不成字,如後具論也。)

《悉曇私記》:注云“及成當體重”者,謂第三、第八章也。第三章以“囉”加諸字下,第八章以“囉”加諸字上,故至“囉”字即成“囉囉”。若重體者,非此章攝,即第十八章字也。故此二章中除之。

此《悉曇私記》解釋《悉曇字記》小注中“及成當體重”一語,前加“注云”進行提示。

《悉曇字記》“敘·十八章字數敘略”:或考之其生,異之其形。(“訖里”、“倶羅”、“倶婁”等,從“迦”之省,及“胡盧”等文,摩多之異,皆是草隷也。)

《悉曇私記》:文“或考之其生,異之其形”,即注云“‘訖里’、‘倶羅’、‘倶婁’等”。“訖里”者,第十六章字也。此字“迦”下從“里”,然其“迦”殊例,隨便省下,如字也。“倶婁”字亦爾也。又“羅”從字下,其體叵了。“從‘迦’之省”者,明“訖里”、“倶婁”也。又“胡”字等加其摩多,未必一樣,以“吽”知之。“皆是草隷也”者,會違今書“吽”字諸樣不同也。

因已經提到“注云”,故其後解釋“從‘迦’之省”、“皆是草隷也”等小注的內容,皆不再加“注云”提示。

變例四之一:用“注文”二字提示

《悉曇字記》“十八章·第十六章”:已下並同,吉里反。

《悉曇私記》:注文“已下並同”者。

不用“注云”而用“注文”,但是皆起提示作用,承擔的功能一樣。

變例四之二:僅用“注”字提示,不加“云”或“文”字。

《悉曇字記》“敘·悉曇大意敘略·正章除字敘略”:此中ra囉(曷力遐三聲合也) 於生字不應遍諸章。

《悉曇私記》:注“曷力遐三聲合也”,“囉”字帶“阿”聲,故云“三聲合”。

單用“注”字提示。

變例四之三:“注云”二字皆不加。

《悉曇字記》“敘·十八章字數敘略”:第五章將va嚩字合初章字之下,名kva迦嚩(上)、kvā迦嚩(平),生字三百八十四。(“嚩”字房可反。)

《悉曇私記》:“房可反”者,撿此中音稍異餘處……

對於小注,不加任何提示標識。

通例五:節抄《悉曇字記》原文,一般不錄字。

在釋“體文”時,宗叡云:“‘體文,亦曰字母’者。此字爲體,增以摩多,而成十二,故云‘體文’。又此字爲母,能生十二,故云‘字母’。自下錯亂難糺,余偶勘之,頗明首尾,達者自知之。”在末尾,又云:“此《記》稍分明,寫家多錯謬,閑略述其意,勘人可知。”這些迹象表明,宗叡在撰述《悉曇私記》時,曾有一《悉曇字記》寫本,但是這個寫本頗多誤謬、錯簡。故宗叡在《悉曇私記》裏對其作了校勘。

不過,宗叡沒有像其後淳祐那樣,在撰述《悉曇集記》時,於各條解釋前面過錄《悉曇字記》原文,所謂“依上界表本《紀》文,依下界烈解釋辭,今之所願爲令分明也”[71]。而是僅僅節抄了宗叡自己認爲需要加以校勘、解釋的《悉曇字記》部份原文。將其節抄各條與原文一一對比,可見其節略程度很小,基本上與原文一致。但是,對於字,宗叡一般是不抄錄的。

《悉曇字記》第一章:“恐未曉悟,更每章頭書一二數字,以爲規準,後皆效此。”這裏很明白地說,每章開頭都有字用來作爲書寫範例,現存各本《悉曇字記》實亦如此。但是,宗叡《悉曇私記》引用時,都將作爲範例的字省略了,僅僅抄錄其對譯字。

《悉曇字記》“十八章·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rkna阿勒迦娜,rknā阿勒迦娜。

《悉曇私記》:文“第十四章阿勒迦娜(三合)”,此章中以半體“囉”加第七章諸字上。

最爲明顯的是“體文”中對於別體的著錄:

《悉曇字記》“根本字·體文”:哦字:魚下反,音近魚可反。(餘國有音魚講反。別體作加摩多。)

《悉曇私記》:哦字:魚下反,音近魚可反。(餘國有音魚講反。別體作加摩多。)

宗叡整理後的模樣,“哦”前不載字正體,小注中“別體作”後亦不錄字別體。

變例五之一:《悉曇字記》中特殊的符號及符號化的文,則予以過錄。

《悉曇字記》“十八章·第十八章”:半體文,哆達,又作,皆同也。

《悉曇私記》:文“半體文,哆達”等者,一一非字,相合方成,故云“半體”。“哆達”、“祇耶”者,半體文之號也。“又作”者,哆達之體如“一”字,右頭稍細。

所謂哆達,即是文中的符號Virāma。由於前者有對譯字,所以在引用時抄錄對譯字,而省略了字,這樣並不影響其敘述的連貫性及其意義的相對完整性。但是,“又作”的“”這個符號沒有對譯字來指明它,所以宗叡只好抄錄該符號,否則,就會影響其敘述與意義的表達。

《悉曇字記》“十八章·第十八章”:兩重摩多字,bhrūṃ部林(去),chrūṃ齒林(去),hūṃ吽。(已上字有第六及第十一摩多,讀之皆帶兩聲也。此是第六摩多分布於傍也。)

《悉曇私記》:文“兩重摩多字,部林(去)”者,此字具第六、第十一摩多,故云“兩重摩多”,餘字準之。注“此是第六摩多”者,“”者,點樣也,第六摩多之別作也。

此句前引“兩重摩多字,部林(去)”,符合通例五;但是引注文“此是第六摩多分布於傍也”,乃變例也。

通例六:著錄體文字音,對於餘國音與別體皆以小注的形式特別標明。

《悉曇字記》諸本,以字、對音字爲正文,反切、別體、餘國音皆作小注,如“ja社字(杓下反,輕音,音近昨下反。餘國有音而下反。別體作Ja。)”然宗叡校作:“社字:杓下反,輕音,音近昨下反。(餘國有音而下反。別體作。)”即僅把餘國音與文字的別體形式作爲小注以示區別。

通例七:《悉曇私記》對所要解釋的《悉曇字記》原文,不管是正文還是小注,不管是字詞還是句子,在提示時不管是全引還是節引,都按照原文順序,不顛倒錯綜、破壞其順序。也就是說,宗叡是以《悉曇字記》原文的前後順序爲自己引用、解釋的順序的。

然《悉曇私記》全文中有需詳議者一處,即釋《悉曇字記》“十八章·第十八章”之“當體重”句,《悉曇私記》此節所釋對象依次爲“當體重”、“多字等”、“並依本字”、“大呼”、“不得云多多”五詞條。藥師本等本原句作:“當體重兩tta多jhjha社ṇṇa拏nna那等字(並依本字大呼多則不得云多多也)”,五詞條與藥師本原文相較,“當體重”、“並依本字”、“大呼”、“不得云多多”皆直接摘錄原文詞語,未作改變;但是“多字等”,現存證據皆指向《悉曇私記》此條乃節略《悉曇字記》原文而成,即將“多”字下、“等”字上之間的數字省略而成,但問題是其中的“字”、“等”是否存在乙倒的情況,可有二解:

一是理解爲宗叡未按《悉曇字記》原文順序的錯綜顛倒引用,即原文順序先爲“等”字,後爲“字”字,宗叡倒成“字等”,但這樣理解,就使之成爲《悉曇私記》全書孤例,於理無據。

二是理解爲宗叡按照《悉曇字記》原文順序進行節略而成,即原文順序先爲“字”字,後爲“等”字,然藥師本、寛治本、元永本、大治本、文治本、慶長本、根來本、《縮刷》、《集記A》、澄禪本俱作“等字”,與此不合。《悉曇藏A》:“tta當體重(兩ta多字則jha社吒ṇa拏na那等並依本呼多等字大呼不得云多多也。”《悉曇藏C》:“今見文剩可云‘並依本字大呼多’也。”(403b)又《悉曇藏C》:“tta當體重(tta兩多字則jha社吒ṇa拏na那等並依本字大呼云多不得云tta多多也。”(460c)又有文政本:“當體重字tta(兩多字則jhjha社ṇṇa拏nna那等並依本字大呼云多不得言多多也)。”卷末《考異》云:“‘兩多字云云多多也’等二十三字皆注也。兩多等七字並文爲本文者誤。”則文政本所據底本此句原作“當體重字tta兩多字則jhjha社ṇṇa拏nna那等(並依本字大呼云多不得言多多也)”。《悉曇藏A》、文政本所據底本作“多字……等”,可與“多字等”相合。

考《悉曇藏A》、文政本,其所據《悉曇字記》版本與上引其它藥師本、寛治本、元永本、大治本、文治本、慶長本、根來本、《縮刷》、《集記A》、澄禪本皆不甚合,故其處於其它版本系統之外。宗叡所見本性質上當亦如《悉曇藏A》、文政本,這三者間有某種聯繫,其中有句作“多字……等”,故宗叡所見此句原當作“當體重兩tta多字jhjha社ṇṇa拏nna那等並依本字大呼多則不得云多多也”。《悉曇私記》之“‘多’字等”亦按照所見《悉曇字記》原文順序節略而成,並未乙倒錯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