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这是一部演讲集,而非一部专论或专著。它意在论断和诘难,而非详细论证。虽然所讨论的是永恒的问题,本书却只求适时,不求不朽。
本书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我所谓)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我所谓)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一些听众担心,本书对法律与宗教的冲突没有给予更多的强调。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危险,即由于没有看到这是一种对立物的辩证综合,而将法律与宗教间的调和过于简单化了。本书的跋就部分是为了减少这种危险而写的。不过,因为跋和演讲本身提到的种种原因,我确信,关于法律与宗教分离,我们听到的太多了,而关于它们的根本一致,却很少听人谈起。我也许应该强调,我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谈论法律和宗教,即把法律视为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把宗教视为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
当流行的法律和宗教概念变得过分狭隘,并且此二者间的纽带因此而断裂的时候,社会便陷于混乱。现存的制度结构和程序失却其神圣性,反过来,社会建基其上的神圣价值被视为纯粹的伪善。最终,这种混乱状况可能让位于主张彻底变革的广泛要求。这正是我做这些演讲时美国(不仅是美国)所处的境况。有数年之久,各种激进运动鼓荡着这个国家和其他地方:青年文化,新左派,和平运动,妇女解放,黑人好斗集团和其他运动。1950年代和1960年代早期似乎已经偃旗息鼓的较大思想体系如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和各种形式的共产主义在1960年代后期也开始复苏。所有这些运动,都以各种西方文明建立于其上的基本价值(我称之为宗教价值)的名义来抨击现存的制度结构和程序。但是,它们中的大多数没有提出用以取代现存体制的、实际可供选择的制度结构与程序,另一些则是反法律和反结构的。因此,它们只能听凭“现行体制”决定一切,而后者的回应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重申“法律与秩序”而已。
1973年,在我撰写这篇导言的时候,1968—1972年间的大多数激进运动似乎已经沉寂,至少暂时是如此。我们好像已经回到一种含混的混乱状态。也许,这些演讲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适时。针对“现行体制”,它们指出,没有承诺、热情、斗争和信仰,一个民族便无法长久地生存。它们也告诉激进主义者们,倘若没有对制度和结构变革的洞察和想像,一种对法律而不仅仅是对宗教的洞察——一种实际上对法律与宗教相互作用的洞察和想像,则革命便无以成功。然而,在整个社会具有这样一种洞察和想像力的地方,革命又是不必要的;它已经发生过了。
以下四章采取四种不同的视角。第1章是人类学的:它把法律与宗教看成是所有文化都有的领域,并且认为,在包括今天我们自己的文化在内的所有文化里面,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某些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些法律的宗教成分并未经常受到当代法律学者们的重视。相反,法律通常被描述成世俗的、理性的、功利的制度——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然而,一旦人们由书本上的法律深入到法律赖以制定、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去,他就会看到浸渍于法律的神圣性的标记。美国的立法机关或法院是如此,就像任何一个部族的程序是如此一样。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第2章采取历史的视角。它论述了过去两千年间宗教对于西方法律的影响,不仅包括传统的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影响,而且还有在过去两个世纪里基督教的态度与价值已被植入其中的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这类世俗宗教的影响。这一章的主题是,我们的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在一个宗教在其中扮演了主要角色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获得许多意蕴。实际上,法律不断演进的观念,它的跨越许多世代而有机发展的观念,本身就是植根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观念。此外,在十一世纪以后的西方历史中,发展中的法律传统周期性地被大革命所打断,每一次革命都以宗教或准宗教理想之名抨击先前的法律制度,每一次革命最后也都创造了建立在这种梦想上面的新的法律制度。
第3章把注意力由法律的宗教方面转移至宗教的法律方面。这一章的视角是哲学的。它试图揭示出那些认为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或者,法律与神恩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宗教思想派别的谬误。在所有宗教、甚至最神秘的宗教里面,都有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关切,有对不但宗教团体内部、而且宗教团体乃是其中一部分的更大社会群体中的法律的关注。在犹太教和基督教里,法律被理解成上帝之爱、信仰和神恩的一个方面;犹太教和基督教都教导说,上帝是仁慈的和公正的,他是仁慈的法官,是充满爱心的立法者,而且上帝本性中的这两方面彼此并无矛盾。当代新教与天主教思想中的唯信仰论倾向,即相信实现社会秩序的结构和程序不容于人类的最高品性与蕲求,与美国许多自发公社所表露出的“反主流文化”的世俗天启主义不谋而合,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初期,这类公社曾雨后春笋般地兴起于美国各地。但是,没有结构和程序,没有规范,则自发性、欢悦、自我发现、亲密合作以及这类团体的其他崇高品质与蕲求便不可能长存下去。
第4章采取的视角很难归类。它探究西方人于革命时代(例如我们正开始进入的现时代)所面临的困境,此时,现行法律体系与宗教体系已经崩坏,并且似乎还没有出现能够取代它们的新制度。这或许可以被称为末世学的视角。生活在两个世界之间,我们正经验着旧的法律和宗教秩序的死亡,并且准备着它们的再生。正在死去的与其说是其制度结构,莫如说是这种结构赖以建立的基础(事实上,前者似乎还有明显的耐久力)。这些基础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这样一种假定:法律与宗教是生活中完全分离的两个方面——我们管理社会所需之方式,与最深刻的直觉和最深沉的献身无关,反之亦然。在这种法律与宗教截然分离后面的,乃是在过去九个世纪里一再威胁着西方人整体性的二元思维模式。主体全然分离于客体,人疏离于行为,精神疏离于物质,情感疏离于理智,意识形态疏离于权力,个体疏离于社会。对这些二元论的克服便是未来希望之所在。我们所期待的新时代乃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借由将法律与宗教的价值融合于一的各种友爱团体的经验(在从公社到联合国的各个层面上),旧的二元论的死亡将唤来新生。
摘要说明了各章主题之后,我发现本书的短小篇幅与上述论题的重要性之间很不相称。要系统和综合地研究这些题目,势必要有如艾略特博士(Dr.Eliot)的五脚书橱。 [1] 不过在另一方面,本书意在成为一项初始的研究。然而,就是由传统学术的观点来看,它也可以成为未来研究的一个有用的绪论。
事实上,上述主要论题从未成为学术文献中广泛讨论的对象。就我所知,没有一部人类学著作是直接研究法律程序中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作用的,尽管研究世界几大宗教中这四种要素的不乏其例。而且以我所知,也没有一部历史学著作直接研究宗教对于西方法律之历史发展的影响;实际上,尽管人们很难否认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对于西方世俗法律制度有过极大影响这一事实,但对这种影响的广泛研究似乎不曾有过。有为数极少的几本著作的确探讨了十七、十八世纪清教对英国法和美国法之影响,但这项研究不过刚刚开了个头。此外,尽管人们经常提到西方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的观念在历史上发源于西方基督教的观念,但是就我所知,这一问题从未被人系统地研究。
关于第3章的主题——基督教思想中的反法律倾向——已有大量论述;这一章综括了有关文献,并在注释里面引用了其中一些材料。不过,关于这一章的另一个论题——反主流文化和各种公社中的反法律倾向——却还有大量的经验研究留待完成。
最后,第4章讨论了东方基督教与西方基督教,以及基督教与非基督教宗教之间看待法律的不同态度问题。它还讨论了革命社会学与基督教末世学之间关系的问题。这些也都是经常为人提起(有时是以与它们在这里被提到的方式极相近的方式)但又未经系统研究和详尽阐释的主题。
所以,在本书基础上的进一步研究留给读者去做。如果他要将此书当作深入研究的起点,我就无须为本书的过分简略和它在取材方面的选择性而不安了(事实上,任何试图整合已有学科的研究,在这些学科的专家们看来,都会显得不彻底和具有选择性)。
然而,在被大大滥用的“学术”这个词的通常意义上,本书主要不是作为学术著作写给人们的。写这本书主要是为了提醒我自己和其他人,我们把世界划分成分隔的部分,这些部分却不是独立自足的单位,如果它们不向彼此互相开放,就会禁锢和窒息我们。律师们研习和运用他们的概念和技巧;神学院的学生们只关心精神之物;教授们则固守其本业。然而,法律诸神与宗教诸神,以及我们社会的各种其他神祇,将不能够给予我们为保全我们民族和文明的完整性所需要的洞察力和想像力。这种洞察力和想像力必定超越了现在威胁要毁灭我们的各种界分。我这里说的主要不是国家、种族、阶级、性别和世代的各种界分,而是我们头脑和心灵里面的各种界分,是我们观察事物和感受事物的方式上的各种界分。我们迄今为止一直当作分离物看到和感觉到的东西,现在必须被理解成单一历史过程中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的不同向度。
[1] 艾略特博士系十九世纪哈佛大学的一任校长,他曾主持出版过为数一百卷的“哈佛古典学术丛书”。作者这里的意思是:要对这样的题目加以详尽研究,研究者必得写出像“哈佛古典学术丛书”这样卷帙浩繁的大部头著作才成。——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