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一)7%税率
按照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二)5%税率
按照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
(三)1%税率
按照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财税字〔1985〕第69号(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规定: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避免税率适用引起的混乱,财税字〔1985〕143号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一是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二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因此纳税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按照纳税人的行政区划确定的属地范围来确定其适用税率,只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情形。工矿区也依照上述条款确认适用税率执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神木县将进入撤县建市的行列,按照税总函〔2015〕511号规定,对于撤县建市的县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从全国总的形势发展来看,县级人民政府推进的撤乡并镇和撤县设市高潮将会使乡级政府机构逐步退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舞台,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适用对象也将会越来越少,差别比例税率也会逐步展现其功能弱化的一面,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将会逐步趋向单一税率计征。
因此,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抓住一点,就是以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缴纳所在地来确定其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