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转向:大数据时代的传播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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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走向成熟的传播伦理学

传播是传受双方信息互动的过程,传者与受众是传播活动中的两大主体。伦理是规范传播行为的准则,其规范的对象包括传者(传播者和媒体)和受众两部分。发展至今的传播伦理学也从这两大主体入手研究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现有的传播伦理学研究成果分为传者伦理学和受众伦理学两部分,前者包括以“传播伦理”和“信息伦理”为主体展开的研究,后者则是以“受众伦理”为主体进行的研究。国内对于传播伦理学的研究侧重在传播伦理学及受众伦理学,而媒介技术作为传者传播信息的重要手段,其伦理研究虽起步较晚,但日臻完善,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对现实传播环境的伦理研究意义重大;而国外对传播伦理学的讨论重点集中在信息伦理与受众伦理两大方面,相较于国内对信息伦理研究的势弱,国外对于信息伦理的研究更为系统、成熟。

一、传播伦理

国内关于“传播伦理”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专业著作两个方面,例如,学者范明献在文章《自媒体传播伦理:特征、问题及认知框架》中从伦理范畴、基本原则、责任伦理、网络中介者伦理等方面分析了自媒体传播伦理难题;学者吕慧琴的文章《微博时代传统媒体的传播伦理冲突与重构》结合大数据时代的重要媒介形式——微博,来阐述传播伦理的困境与思考。此外,与传播伦理相关的著作有50多本,最具代表性的是我国学者陈汝东的著作《传播伦理学》、学者钟瑛的著作《网络传播伦理》、学者陈绚的著作《大众传播伦理案例教程》等,这些著作大都结合具体案例,对各类传播活动中的伦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国外的传播伦理学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真正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代表作有罗伯特·皮斯特德的《认知传播伦理学》、理查德·乔纳森的《劝服伦理学》和《人类传播伦理学》、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等著的《媒体伦理学:案例与道德推理》、托马斯·库柏的《传播伦理学和全球变化》等。在之后的20年时间里,传播伦理学得到了深入发展,相关学者不仅对伦理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持续研究,还将视角延伸到了人类传播的普遍伦理和跨文化传播伦理等方面,代表作有克利福德·克里斯蒂安等的《传播伦理学与普遍价值观》和弗雷德·凯斯米尔编著的《跨文化和国际传播伦理学》等。陈汝东:《受众伦理规范研究:历史、现状与趋势》,载于《新闻与传播研究》,2006年第3期。

通过对传者伦理学相关文献进行详细研读,笔者发现该领域的研究内容涉及突发事件中的传播伦理研究、传统媒体传播伦理失范现象研究以及以微博、微信、网站为代表的新媒体的传播伦理研究。我国最早关于传播伦理的研究成果出现在1999年,这一年,学者单振运发表的论文《论大众传播中的道德约制——兼论传播伦理学建设》,对传播伦理学进行了明确界定,即“传播伦理学研究人们在传播活动中发生的各种道德问题,从而揭示传播道德的实质、作用和规律,提出传播主体应遵循的一系列道德准则和规范要求”单振运:《论大众传播中的道德约制——兼论传播伦理学建设》,载于《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此外,本书还对传播伦理涉及的主体,传播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发展趋势和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该领域今后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经过对各类文献的细致研读,笔者发现当前针对“传播伦理”展开的研究进行原理性探讨的相对较少,研究主要集中于传播伦理的困境、冲突、道德两难、失范表象及与之对应的归因、对策分析等方面,尚未出现对大数据时代的传播伦理问题进行研究的论文和著作。具体的研究成果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分类传播伦理研究

早期的传播伦理著作,大都以概论的形式出现。这些著作旨在全面地介绍传播伦理在各个传播领域的属性、特点及功能,研究领域涉及政治经济传播、社会与人际传播、科技文化传播、网络与新媒体传播、新闻与广告传播等。

(二)娱乐化浪潮中的传播伦理研究

电视媒体自诞生之日起就践行着“电视天生为娱乐”的准则,当娱乐化浪潮席卷传媒界的时候,传播伦理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和挑战。学者范玉吉认为当前的新闻报道唯娱乐至上,重点关注具有噱头的信息内容。他从缺乏人文关怀、过分煽情、违背专业主义、娱乐泛滥四个方面入手,深入分析了在娱乐化大潮冲击下媒体传播伦理面临的问题。当娱乐主宰新闻传播,加强媒介职业伦理教育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范玉吉:《娱乐化浪潮中的传媒伦理检视》,载于《编辑之友》,2013年第4期。

(三)犯罪新闻报道中的传播伦理研究

学者徐琼、付翔针对犯罪新闻报道的常见误区与传播伦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此类报道中存在的美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个人形象,用情绪化词语指称犯罪嫌疑人,过度描述犯罪过程、手段和细节,对犯罪行为的简单归因和不当归因等误区进行了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犯罪新闻报道的伦理规范,即“合法获取新闻素材、恪守无罪推定原则、不鼓励与刺激犯罪、不得泄密,以及不渲染血腥与暴力,不传播恐慌”徐琼、付翔:《犯罪新闻报道的常见误区与传播伦理——基于周克华案相关报道的分析》,载于《当代传播》,2013年第1期。

学者陈宁、杨春则从犯罪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暴力细节过度呈现、暴力议程设置以及犯罪事件中的盲目归因这四个方面入手探讨了犯罪新闻报道中的传播伦理及其转向。陈宁、杨春:《犯罪新闻中的潜暴力书写——兼论新媒体语境下传播伦理的转向》,载于《当代传播》,2013年第1期。

(四)风险传播中的伦理研究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危机事件频发,而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之下如何对社会环境进行正确而有效的传播是化解风险的关键。学者邱戈专门从现代风险社会的风险特征入手考察传播的风险,并最终将化解风险的希望寄托在伦理之上。邱戈:《风险背景下的传播伦理研究》,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7期。

二、信息伦理

我国的信息伦理研究大约于20世纪90年代兴起,起步较晚,与互联网引入我国的时间相近。通过整理,以“信息伦理”为主题进行的学术研究成果颇丰,学术论文近千篇,大部分从情报关系、信息处理、数据分析等方面进行表述。近年来我国信息传播飞速发展,通过借鉴国外研究成果,我国信息伦理研究也取得了一定成果。

国内学者吕耀怀认为“所谓信息伦理,是指涉及信息开发、信息传播、信息的管理和利用等方面的伦理要求、伦理准则、伦理规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的伦理关系”转引自杨义勇:《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伦理问题思考》,载于《高校图书馆工作》,2004年第1期。。沙勇忠、王晓鸿认为“信息伦理就是信息活动中以善恶为标准,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特殊社会手段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信息关系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沙勇忠、王晓鸿:《论信息伦理的决策模式》,载于《情报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4期。

由于信息传播涉及各行各业,信息伦理研究也在政治、经济、教育、军事、社会管理、档案学、医疗卫生、大众传播等领域广泛开展。鉴于本书是新闻传播学领域的研究,现仅对大众传播领域的信息伦理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主要涉及网络传播伦理和微博传播伦理两个部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伦理问题。学者钟瑛在其著作《网络传播伦理》中,首先对网络传播中的虚假、色情、垃圾及其他极端情绪信息泛滥的现象进行了分析,之后便结合网络传播的新特性提出了网络道德与全球伦理的概念。

学者王笑笑认为网络伦理失范主要表现在网络传谣、网络诈骗、语言暴力和不良信息四个方面,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网络伦理,即“法律强制、强化管理、引导自律、信息公开”王笑笑:《网络传播伦理失范如何应对》,载于《新闻与写作》,2012年第2期。

微博作为近年来风靡全国的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接收信息、获取新闻的重要渠道。而根植于互联网技术的微博,具有网络媒体特有的自由和开放性,加之自媒体传播的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微博传播中出现了很多颇具争议的伦理问题。

学者陈小雯、邓开发从手机微博直播“捉奸门”事件入手,探讨了手机微博传播伦理失范现象及其规避手段。该论文从传播参与者的道德建设和传播环境的道德建设两方面,为如何规避手机微博传播伦理失范现象提出了具体建议,对整个微博传播伦理研究具有借鉴意义。陈小雯、邓开发:《手机微博传播伦理失范现象及规避——从手机微博直播“捉奸门”事件说起》,载于《新闻世界》,2011年第7期。

随着微博的兴起,一系列“微博大V”成为众网民关注的焦点,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微博传播过程中的“意见领袖”角色,影响巨大。学者周阳就关注了微博传播中的这一特殊现象,对微博公众人物的伦理责任进行了探析。他认为微博公众人物承担着四项伦理责任,包括“真实传播的伦理责任、理性评论的伦理责任、文明表达的伦理责任、及时纠错的伦理责任”周阳:《微博公众人物的伦理责任探析》,载于《新闻世界》,2012年第4期。。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传播者,每个人承担的伦理责任也相应地增多了。

学者吕慧琴从微博入手,探讨微传播时代传统媒体传播伦理的冲突与革新。她指出微博赋予了受众自由发言的机会,普通受众掌握了传播权成为微博传播环境中的新型传播者。在微博即时、丰富、交互性的传播优势面前,传统媒体在传播伦理方面应做到“真实反映事件、挡住‘抢发’的诱惑,落实审核制度、严肃责任追究,完善管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吕慧琴:《微博时代传统媒体的传播伦理冲突与重构》,载于《编辑之友》,2012年第4期。

以上这些都是值得借鉴的措施。由此可见,微博不仅仅是一种新型媒介形式,也代表着一种全新的传播环境,对整个传播生态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信息伦理和受众伦理是国外传播伦理研究的两大重要分支,研究成果显著。英国学者露西安纳·弗劳瑞迪从哲学角度出发对信息伦理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指出信息伦理通过建构哲学体系,从宏观上为解决各种计算机问题提供了道德方面的参考标准;美国管理信息科学家曼森通过对现有研究成果和行业现状的深入分析,认为信息伦理包括隐私权、信息准确性、信息产权和信息资源存取四大核心议题;拉里·贾德教授则从传播者责任、传播效果预估及如何做到公平三个方面入手提出了指导信息时代传播活动的伦理准则。杨晶晶、谷立红、田红:《信息伦理研究综述》,载于《电子政务》,2011年第7期。此外,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来对信息伦理展开研究,研究逐渐转向应用层面。

三、受众伦理

目前,我国专门针对受众伦理展开的研究较少,主要局限在如何通过媒介素养教育提升受众素养方面。学者陈汝东是我国传播伦理研究的代表人物,他认为:“受众伦理是信息接受主体自身的道德因素及其在传播过程中被赋予的道德权利和应承担的道义责任。”陈汝东:《受众伦理规范研究:历史、现状与趋势》,载于《新闻与传播研究》,2006年第3期。学者彭雪松、黎滢从信息选择与接收、信息解析、信息再传播三个方面分析了如何规范受众行为和提升受众伦理道德水平。彭雪松、黎滢:《试论微博传播中的受众伦理》,载于《理论导报》,2012年第1期。

国外受众伦理研究的代表人物有理查德·约翰尼斯和詹姆士·奥考恩。“理查德·约翰尼斯提出了‘合理怀疑’(skepticism)和‘适当反馈’两种受众道义责任。”陈汝东:《受众伦理规范研究:历史、现状与趋势》,载于《新闻与传播研究》,2006年第3期。他认为传播是一种信息的双向互动过程,受众是传播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应当与传播者一样发挥积极的作用,共同承担相应的道德伦理责任,受众伦理作为传播伦理研究中的一大分支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

詹姆士·奥考恩通过总结前人的受众伦理研究成果,从微观角度入手为规范受众行为提出了六项伦理原则。这些原则不仅强调了交谈的重要性及保持怀疑的价值,还建议受众根据证据来对接受的报道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倡导受众透过现象看本质,对报道背后的意识形态和私人动机进行辨别。从詹姆士·奥考恩提出的伦理准则中我们看到了在纷繁的信息轰炸和多元传播的背景下,受众坚持理性、批判和逻辑的重要性,这些颇具价值的伦理准则为有效地规范受众接受行为提供了指导,对我国的受众伦理研究也有巨大的借鉴意义。陈汝东:《受众伦理规范研究:历史、现状与趋势》,载于《新闻与传播研究》,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