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竞争与股权质押及其后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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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股权质押信息披露相关法规

我国资本市场股权质押现象虽日趋普遍,但股权质押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尚待完善。

2013年之前,监管部门对股权质押交易的信息披露并无针对性法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交易仅需依据2005年10月27日出台的《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中所提到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以及2007年1月30日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所提到的“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相关内容,履行披露义务。

2013年5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出台,规定“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股权质押市场风险不断凸显,2015年12月29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冻结、解质、解冻)公告》,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解质、解冻的,应当适用本指引并及时披露公告。控股股东质押股份出现平仓风险的,应当适用本指引并及时披露公告及进展”。

2016年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席肖钢在2016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体系,推进简明化、差异化、分行业信息披露。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息报送和披露规则。”

可见,股权质押交易的信息披露规范工作虽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距离实现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监管还有一定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