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研究报告:建设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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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国务院第四批30项改革试点经验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11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第四批可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经验共30项,其中包括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27项,以及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3项。这30条改革经验体现了差异化制度创新和地区特色。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具有很强当地特色和创新意义。比如,在生物医药领域,上海自贸试验区围绕加强与建设科技创新联动,率先探索推广了“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广东自贸试验区聚焦促进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先行试点了“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着力建立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在国际航运领域进行了深入探索,此次推广“船舶证书三合一办理”等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船舶领域改革试点经验。

第二,虽然设立时间只有一年,辽宁等7个新设自贸试验区提供了新经验。30条改革经验中,7个新设自贸试验区占了17条,达到一半以上。例如,辽宁自贸试验区的“保税混矿”监管创新;浙江自贸试验区围绕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投资自由化和贸易便利化积极探索,形成了“保税燃料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等5项保税燃料油供应方面的新措施;陕西自贸试验区围绕提高中欧班列的辐射能力,提炼了“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等新模式,显著提升了中欧班列的通关效率。

第三,国际船舶、保税油、简化审批手续成为改革重点。交通运输部负责的可复制推广经验有10项,如“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等。浙江自贸试验区要建设成为东北亚保税燃料油加注中心。数据显示,2016年新加坡市场港口吞吐量约5亿吨,船用燃油供应量4860万吨。相比之下,中国港口吞吐量高达上百亿吨,而保税燃油供应量仅为842万吨,发展空间很大。此外,27项全国复制推广试点经验中,很大部分措施涉及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注册成本和时间。

第四,较好地体现了对比试验、互补试验和差异化探索。这些改革试点经验来自地方,但服务于全国,更好地释放了自贸试验区的改革红利和开放红利。这些可复制推广经验体现了多元化和高水平的制度创新成果。

第四批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推广经验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有27项。

(1)服务业开放领域:“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国际船舶运输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管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船舶代理领域扩大开放”“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场站和堆场业务扩大开放”等5项。(2)投资管理领域:“船舶证书‘三合一’并联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低风险生物医药特殊物品行政许可审批改革”“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等6项。

(3)贸易便利化领域:“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保税燃料油供应服务船舶准入管理新模式”“先放行、后改单作业模式”“铁路运输方式舱单归并新模式”“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入境大宗工业品联动检验检疫新模式(福建福州)”“国际航行船舶供水‘开放式申报+验证式监管’”“进境保税金属矿产品检验监管制度”“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申报无疫放行’制度”等9项。

(4)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边检服务掌上直通车”“简化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入出境手续”“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进出港管理新模式”“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受油船舶便利化海事监管模式”“保税燃料油供油企业信用监管新模式”“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等7项。

第二类:在特定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有3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四自一简’监管创新”“‘保税混矿’监管创新”等2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复制推广:“先出区、后报关”1项。

国务院《通知》给出了具体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见表2.2)。

表2.2 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续表)

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