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毒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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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百年中國禁制毒品禁令和政策

國百年以來,制定禁毒政策和法律,都是為着構建一個完整、嚴密的禁毒權力,有效地控制毒品。禁毒即為禁種、禁製、禁運、禁賣及禁吸。

中國早於清代雍正七年(1729年)已經頒佈了世界上「第一條」禁毒法令,禁制販運鴉片和不得私設煙館。後來清代的各個皇朝,均陸續制定律例和政策對付日益氾濫的鴉片毒品問題。

19世紀30年代,以英國為首的西方商人向中國大量走私販運鴉片,致令中國經濟受損,病國弱民。而中國的奮起禁毒,更引發英國對華發動鴉片戰爭,中國慘敗之後,割地賠款求和,喪權辱國。

歷史上,中國在禁制鴉片毒品最大的挫折,是於第二次鴉片戰爭戰敗之後,清廷分別與英、法、美訂立《通商章程善後條約》,標誌着外國對華鴉片貿易的合法化。當時,外洋來華的鴉片稱為「洋藥」,而清政府對內亦開放煙禁,並准許民眾種植鴉片,以稱為「土藥」的土產鴉片對抗進口的洋鴉片,這種寓禁於徵的政策至少還能挽回經濟上的利權。

清朝末年,清廷開始施行新政,並於1906年提出「十年禁煙計劃」,之後陸續頒佈多項禁煙章程和刑律,展開了中國的第二次禁煙運動。最為重要的是,中國於1909年參與在上海召開的國際禁煙會議,並形成了禁毒的決議案,成功爭取國際社會對中國禁毒的支持。

1911年推翻滿清後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繼續推行禁煙政策,最重要的是繼續傳承前清的國際禁煙會議成果,並於1912年簽署國際禁毒公約《海牙禁煙公約》。民初的北洋政府時期,陸續推行對鴉片的禁種、禁運、禁售和禁吸四個層面的政令。

中國國民黨於北伐後成立的國民政府仍然重視禁煙立法。於1935年更推出「六年禁煙計劃」。當時,對新出現的毒品如嗎啡、海洛因、紅丸、可卡因等毒品限禁最為嚴厲,規定吸食烈性毒品者必須在年內自動投戒,違令者送戒毒所,如年後仍有吸毒將處5年以上徒刑;另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處死。但是,由於外患、內戰、政府腐敗等原因,毒品問題仍然嚴重。

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隨即於1950年初發佈新中國的第一條禁毒法令──《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禁煙禁毒委員會」,由民政、公安部門及各人民團體派員組成,以從組織上保證禁毒工作的進行。通令還規定了禁毒的政策和措施,指出對製造、販運、銷售煙毒的毒販和眾多吸食者,採取區別對待的政策,並且要求各級政府嚴厲查禁種植罌粟。

門牌禁令

清朝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

福建省福州府屏南縣正堂木刻印版的紙質《門牌禁令》除反映中國古代地方基層縣政對戶籍及治安管理的發展之外,更刊載了二十五條的《大清律例》條文。

當中一項條文是關於禁售鴉片、私營煙館的懲治則例,這則例早於雍正皇朝期間頒行,可說是世界上最早頒佈的禁毒法例禁令。

該法令明確規定:興販鴉片者,照收買違禁貨物例,枷號一個月,發邊南充軍,私開鴉片煙館引誘良家子弟者,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地保、鄰佑人等,杖一百,徒三年。

大清律例新增統纂集成

道光初年修改本 卷二十 兵律關津

《大清律例》有關禁制鴉片的條文是載於卷二十「兵律關津」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項。興販鴉片者及私開鴉片煙館引誘良家子弟條文,於雍正七年開始,當時尚未有吸食的罪名。其後於嘉慶、道光年間定有軍民人等及職官購買吸食之罪;又定有栽種罌粟收槳及購買煙土煎熬,照賭博治罪,屬於漸次加重。

虎門銷煙圖

日本浮世繪師橋本貞秀繪畫

載於日本嘉永二年(1849年)《海外新話·卷二》

19世紀30年代,道光皇帝欽命林則徐為「欽差大臣奉旨查辦廣東海口事務大臣節制水陸各營總督部堂」到廣東查禁鴉片煙毒。

1839年6月3日,林則徐將從英國商人收繳的鴉片連同從民間收繳的煙膏及煙具,在東莞虎門銷毀,共歷時23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