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热病指南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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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说明

《温热病指南集》是清代著名温病学家陈祖恭(平伯)的代表著作。

一、陈祖恭与《温热病指南集》

陈祖恭(平伯),淞滨(今属上海市)人,其名、字文献记载不一,生平不详,约生活于清乾隆、嘉庆年间。

《温热病指南集》初刻于清·嘉庆十四年(1809年),封面有“嘉庆己巳新镌”字样,题“淞滨陈祖恭平伯父著,古疁沈之炜丹彩氏参,江白仙先生鉴定”,全书不分卷,仅1册,包括《温热病大意》《风温证条例》《湿温证条例》3篇。

二、版本源流及底、校本的选择

1.版本源流

嘉庆十四年(1809)的《温热病指南集》刻本是该书的最早刻本,即初刻本,该本保存完整,印刷清晰,简称“嘉庆本”。

初刻本问世后,道光十一年(1831)吴子音(字金寿)刊刻《三家医案合刻》,将《温热病指南集》附刊于后,名《温热赘言》,简称“赘言本”,该本个别文字与“嘉庆本”不同。

王孟英的《温热经纬》收录了《温热病指南集》,使该书和陈平伯赢得了广泛的声誉。《温热经纬》成书于咸丰二年(1852),该书取《温热病指南集》中的《温热病大意》《风温证条例》合为1篇,名《陈平伯外感温病篇》,《湿温证条例》则易名为《薛生白湿热病篇》,简称“经纬本”。

《温热病指南集》后由钱树芝刊行,因“遭寇后版片已毁,印本鲜存”,故后钱氏之孙钱培荪从其堂弟钱培廉处偶获该本以为底本,取《温热赘言》作为校本进行校注,于光绪二年(1876)重新付梓。封面有“光绪丙子夏镌,云间复园藏板”字样,卷首署“淞滨陈祖恭平伯父著,金山钱树芝愚庵氏校”,简称“钱本”。

光绪十八年(1892)的《温热指南集》由他人恭楷抄录,与《温热病指南集》相比,其书名脱一“病”字。

《中国医学大成》收集的《温热病指南集》,其所据的版本为“金山钱树芝愚庵校,同里顾尚之观光评”,简称“大成本”。

2.底、校本的选择

底本:选用嘉庆十四年之刻本,即“嘉庆本”。该本既系初刻,又系足本,字迹清晰,故作为此次校注的底本。

主校本:选用光绪二年的云间复园刻本,即“钱本”。该本经钱培荪校注,内容完整,印刷精良,故作为本次校注的主校本。

参校本:《中国医学大成》所收集的《温热病指南集》,即“大成本”。该本经前人认真核对,且印刷清晰,故此次校注用作参校本。

他校本:咸丰二年(1852年)的《温热经纬》是收载《温热病指南集》的较早的版本,也是《温热经纬》的最早的版本。该本晚底本(嘉庆本)43年,早主校本(钱本)24年。其中相关内容或多于或少于《温热病指南集》,故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此次校注取其为他校本。

三、校注的原则与体例

1.原则

以尊重原著、尽量保持原貌为基本原则,注重医理与文理并重,准确表达医理,力求文理畅达。在此前提下,对《温热病指南集》的初刻本进行标点、校勘、注释。

2.体例

(1)将底本的繁体、竖排本,整理为简体、横排本。

(2)用规范的现代标点符号对其标点。

(3)将底本中的异体字径改为正体字。

(4)对底本中的字、词、句等方面的错误予以纠正。底、校本不同者视情况而定,底本义胜者保留,校本义胜者出倾向性校记,底、校本一致,但按文义疑有误又缺乏依据未能确定者,保留原文,存疑。

(5)对底本中的冷僻、费解及具有特定含义的字词、术语等进行解释,包括注字音,释通假(用“…通…”表示),解字、词义(用现代汉语或浅显的文言注释),详出处(对成语、典故等指明出处)及明句义(解释难以理解的句义)等。

(6)同一字(词)需多次校注者,且该字(词)在本书中为同一含义(用法),则在首见处出校注记并注明“下同”,余者不一一出校。如该字(词)在不同的句子中其含义(用法)不同,则另出校注记。

(7)校勘记及注释记排列于当页之末,混合编码。

四、具体问题的处理说明

1.底本无目录,本次整理据正文增编。

2.底本无跋,本次整理据云间复园刻本即“钱本”增入。

3.底本第2篇和第3篇的具体形式均为条文,每条条文下均有自释,即自条自辨的形式。为使原著更有条理、更加清晰,故遵其顺次为条文增加阿拉伯数字序号。

4.“症”与“证”字的处理

(1)底本第2篇《风温证条例》与第3篇《湿温证条例》的标题中的“证”字皆作“症”,而钱本、大成本等版本的相应之处已经改作“证”,且“证”字较符合现代中医的普遍认知,故第2篇与第3篇的标题中的“症”字皆从钱本、大成本等版本改为“证”。

(2)底本条文及自注中的“症”或“证”据文义酌定。《风温证条例》有10条条文前3个字为“风温症”,其中每条的“症”字皆改为“证”;《湿温证条例》有17条条文前3个字为“湿温症”,其中每条的“症”字皆改为“证”。

上述“症”与“证”之处理既利于体例之统一,又符合中医之今识(“症”乃症状,“证”为证候),且钱本、大成本等已经作改,故从之。

5.底本《风温证条例》第9条按原本体例疑脱“风温症”3字,为尊重原著,不补。

6.底本《湿温证条例》第2、3、17、18、20、21、22、23、24、25、26、27条前均无“湿温症”3字,为保持原貌,不补。

7.底本《湿温证条例》第13条、第30条前3个字均为“湿热症”,而钱本及大成本均为“湿温症”。据本次对“症”与“证”字的处理原则,“症”字均改为“证”。恐曲解陈氏原意,而“热”字均不改。

8.底本《湿温证条例》第31条前3个字为“湿热病”,“热”“病”2字均不改。

9.底本中出现次数较多的不规范的中药名,不作改动,亦不出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