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注说明
《临证医案笔记》,清代吴篪著。吴篪,字简菴,号渭泉,出生年不可考,卒于道光十七年(1837)或稍早,江苏如皋人。因年少多病,遂废科举之业,精究医道,能按脉自治,并为人治病。曾任金溪县丞、太和知县等职,官至山东都转盐运使。年七旬时以足疾告退,整理所治病案,著成《临证医案笔记》六卷。
全书载案九百余则,叙方四百余首。卷一列中风、伤寒等五门,卷二列肿胀、反胃噎膈等八门,卷三列头痛、心腹诸痛等九门,卷四列虚损、血证等七门,卷五列妇人经脉类、胎孕类等六门,卷六列杂证及小儿诸证门二门。各门先列医案,后附所用方药,各方在方名下叙功用主治、组成、制法、服法等。书后附有种痘法、人参真伪辨。
本次整理以清道光十七年(1837)刻本(树滋堂藏板)为底本,以1919年上海集古阁石印本(简称“集古阁本”)为主校本。
具体校注方法如下:
1.采用简体横排形式,对原文加新式标点。
2.原书中“右”、“左”表示前文后文者,径改为“上”、“下”。
3.凡底本中繁体字、俗字、异体字,予以径改,不出注。人名中的异体字予以保留。底本中的通假字、古今字,原文不改,于首见处出注说明。底本中避讳字,不影响文义者不改,影响文义者改为原字,并出校说明。难字、生僻字加以注释。
4.凡底本中有脱误衍倒之处,信而有征者,予以改正,并出校说明;无确切证据者,出校存疑。
5.凡底本与校本文字有异,义皆可通者,原文不改,出注说明;而校本明显有误者,不再出校注。
6.原书眉批移于相应正文下,用另体小字,前加[批]字。
7.原书凡例各条前及正文方前原有“—”,今一并删去。
8.原书卷题下原有“如皋吴篪渭泉著男炳辉燮堂恩照耿斋校刊”题署,今一并删去。原书各卷末有“临证医案笔记卷之某终”字样,今一并删去。
9.原书各卷有分卷目录,今一并提出,与总目合并后置于文前。
10.原文中所涉人名、地名、书名、药名及专业术语等,较为生疏者出注说明。
11.原文中引用前代文献者,出注说明。其中引用与原文无差者,用“语出”;引用与原文有出入者,用“语本”;凡称引自某书而某书不见反见于他书者,用“语见”。
12.原文中的典故,出注说明其出处,较为生疏者简注其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