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写作指南(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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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什么是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并非是法学产生之初便存在的一种知识体系,而是法学研究进入一定阶段之后,“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1]“‘反省’也就是‘内省’,它体现了对法学研究的基本立场、研究步骤、分析框架、具体手段的审视。”[2]

严格地说,法学方法论的形成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换言之,如果一国的法学研究中出现了方法论的探讨研究,就表征着以下两个事实:[3]其一,具有可资概括的各家各派的方法及其成果,并且不同法学流派有关方法的使用处于竞争状态。第二,法学研究出现了问题,并且严重阻碍着法学学科的发展,因而迫切需要新的方法来重塑研究进路与模式。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言:“就像因自我观察而受折磨的多数是病人一样,有理由去为本身的方法论费心忙碌的科学,也常常成为病态的科学,健康的人和健康的科学并不如此操心去知晓自身。”[4]

现行的观点一般将法学方法论界定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或者将法学方法论定位为研究法律现象的各种方法、手段、程序的综合性体系。”[5]从学者对法学方法论的上述概念界定可以看出,法学方法论与方法论的本质特征是一致的:首先,法学方法论不是具体的方法,而是方法体系或者知识体系;其次,法学方法论不是技术意义上的方法论,而是哲学意义上的方法论。

胡玉鸿在《法学方法论导论》一书中肯定和推荐了我国台湾学者杨奕华对法学方法论所下的定义,即认为:“法学方法论系以一套先设的假定为准据,确定基本的研究立场,从事法学理论之建构,进而以之探讨、诠释、批判法之存在与衔接现象、法之科学技术及法之实践功能等之研究态度之学科也。”[6]此概念对法学方法论内在意蕴的阐述堪称深刻、经典,从此概念中我们可以抽象出法学方法论的以下几层内涵:[7]

(1)法学方法论是建立在某种哲学基础上的假定。“所谓假定,即从哲学思想出发,根据某种不言自明、理所当然的常识或公理性质的命题对学科所做的一种预设性的演绎推理的逻辑前提。”[8]例如,经济分析法学派对“经济人”的假定,以及古典自然法学派对“个人主义”的假定,分别建立在这两个法学派的哲学基础之上。

(2)法学方法论必须体现出特殊的研究立场和价值取向。法学方法论学派能够自成一派的前提是,该学派有独一无二的问题分析范式与价值理念取向。否则,该学派便只会淹没在法学方法论体系之中,很难独树一帜。例如,经济分析法学派对效率价值的追求,社会法学派对社会现实的关照等,均反映出该法学方法论所具有的特殊的研究立场和价值取向。

(3)法学方法论须体现出法学研究方法的程序设计与科学叙述。就此而言,法学方法论须具备“规则说明”的作用。例如,在法社会学研究中,需要大量使用统计分析、调查研究、实验对比等方法,为此,法社会学方法论就需要对如何统计分析,采取怎样的调查步骤和实验方法等问题做出规则性说明。

(4)法学方法论须具备实践功能性。法学方法论属于应用哲学的范畴。所谓应用,是指将方法论原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一般而言,法学方法论的实践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评价功能,即将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假设、研究立场等运用到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去,实现对现行法律问题的检讨与批判;其二,解释功能,即将法学方法论运用到对如何适用法律,如何进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等的解释过程中去。


[1]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132页,转引自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2] 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105页。

[3] 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4]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9页,转引自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9页。

[5]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6] 杨奕华:《法学方法论研究范畴之商榷》,载杨建华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辑:《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杨建华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53页。

[7] 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113页。

[8] 参见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对制度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0页以下,转引自胡玉鸿著:《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