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什么是方法论?
对于人们认识、理解客观世界和精神世界而言,科学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方法也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缺陷。这个缺陷便是,方法不能说明自身。换言之,方法自身无法确定在何种情形下应当使用何种方法,也不能预示在某项具体研究中,某种方法的采用是否适当。也就是说,方法自身并不必然保证认识主体获得预期的结果。由此,对方法进行科学的说明和解释便成为必要,而这正是方法论的内容。[1]
在有关方法论问题的研究史上,开风气之先的两位代表人物是英国哲学家培根和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其中,培根致力于实验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强调科学研究的哲学基础应当是经验,其方法论大致可以总结为“由特殊事例上升到较低的公理,然后上升到中间的公理,最后上升到最具普遍性的公理的归纳方法论。”[2]“与培根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上的归纳方法论不同,笛卡尔从理性主义观念出发,强调演绎方法论的重要性。”[3]但无论是培根还是笛卡尔,其真正贡献,并非仅是为现代科学提供了实验归纳法与逻辑演绎法,而是呼唤起了人们对于方法的自觉反思,从而为方法的探索以及方法论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丰厚的哲学基础。
关于方法论的概念以及方法与方法论的关系,学界存在多种观点,在此,我们仅列举两种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方法论是对方法的哲学研究。“它不应是对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罗列和描绘,而应是侧重揭示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或者说方法论原则。”[4]按照这一解释,方法与方法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5]:①方法是认识事物的技术或手段;方法论是对方法原理上的说明,其侧重于解决研究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纲领和操作规范,即应当采取什么方法来认识世界。②方法是研究过程中使用何种手段得出科学结论的行动、手段或方式;方法论是对整个学科分析思路的理论说明,它必须设定该学科研究的逻辑起点、基本范畴、前提预设以及检验手段等相关问题。③方法具有更为明显的技术性质,能够适度地保持价值中立;方法论更多地体现出学者的一种学术立场与价值判断,因而具有更明显的主观性和理论意义。
(2)另一种观点认为,方法论就其本质而言,也是一种方法,只不过它是对方法进行的理论归纳与抽象概括,是具体的、个别的方法的理论化与体系化。方法是行为主体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具体化和技术化的手段,而方法论“不仅是方法,也是理论”。[6]方法与方法论的关系是:方法具有技术性、具体性、工具性,方法论具有理论性、系统性、统一性;方法是方法论的材料、前提、对象,方法论是方法的哲学化、体系化整合。
当然,关于方法与方法论的关系问题,前述两种观点仅是代表性观点,而不是观点的全部。前述两种观点可以分别概括为“方法论是方法的哲学化”和“方法论是方法的体系化”。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并不矛盾,而是高度一致的。原因在于,两者都承认方法论是对方法的哲学化、体系化,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
[1]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2]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3]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4] 欧阳康:《社会认识方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转引自胡玉鸿著:《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5] 参见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6]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3页,转引自李可、罗洪祥:《法学方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