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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自家狗咬人 不能举证要赔钱
经典案例
2006年4月9日,宋某经过与黎某家共用的通道时,被其饲养的狼狗咬伤右腿。因黎某否认自家狗咬伤人,宋某遂报警,但公安部门未对上述争议作出结论。随后,宋某将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817.5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赔礼道歉。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被狗咬伤的事实,但通过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事发时被告饲养的狗与原告有过直接接触;原告大腿上有较新的伤痕;原告在发生争执后第一时间报警,并随后进行了狂犬疫苗注射及抗体检测等。被告否认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却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因此,原告诉称被告饲养的狗将其咬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依法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2006年10月,法院判决黎某赔偿宋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817.5元。
法律解析
由于狗的饲养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随意将狗放养,因此狗伤人的事件不断发生。《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黎某家饲养的狗将原告宋某咬伤后,即刻报警,并及时注射了狂犬疫苗。然而被告黎某却否认原告宋某主张的侵权事实,但又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侵权责任法》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