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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派发的宣传材料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现实困惑

某果品公司因去年市场上西瓜脱销,第二年提早向各地农场派发宣传材料,宣传材料上写道:“去年我市市场西瓜脱销,希望今年各方能及时供应。如有合格西瓜,我公司必定以合理市场价采购。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西瓜上市季节,各地农场西瓜丰收,大家喜出望外,纷纷向果品公司发货。各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果品公司对源源不断的西瓜有的压价收购,有的直接不收。一农场主提出果品公司的宣传材料上写得很明确,只要农场有充足货源,果品公司都必定以合理市场价收购,现在拒收西瓜就是违反约定。果品公司认为他们所派的宣传材料只是要约邀请,并不构成要约,他们可以拒绝收购部分西瓜。果品公司派发的宣传材料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律师答疑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时,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为要约邀请。该果品公司给农场发送的宣传材料,只是希望各农场提供合格西瓜,对合格产品才会“必定以合理市场价收购”,不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不能认定为要约,只能是一种要约邀请。各农场提出的果品公司的宣传材料为要约的说法不能得到认同。

现实困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法理荟萃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而要约邀请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