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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欠钱不还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就无计可施了吗?
现实困惑
孙某欠何某5000元现金,到期后何某多次催促,但孙某仍拖延不还。后何某告诉孙某,如果再不还钱,就将其告上法庭。孙某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一台8成新的彩电和电冰箱以200元的价格转让给知情的好友,何某得知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一行为,孙某却称其转让合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何某的请求。
律师答疑
何某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孙某低价转让其财产给知情好友,损害了何某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撤销其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理荟萃
债务人不得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如果其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保障时,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低价转让的行为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