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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现实困惑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于2008年3月10日交货,乙于收到货物后1周向甲支付货款。2008年3月1日,甲发现乙有转移大笔财产的行为,为防乙收到货物无法按时向其付款,甲决定暂不向乙交货。3月10日后乙见甲拒不交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按时交货。法院会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答疑
本案属于《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果甲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乙有转移财产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可以不向乙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权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先履行了合同,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理荟萃
不安抗辩权的设置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