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里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有什么标准吗?
现实困惑
张某做生意时欠下王某50万元,现还款期限将至。由于生意失败,张某现在基本没有什么积蓄,就只有一套商品房(不是自己住的),如果必须还款的话,张某必须将该房转让。但张某心有不甘,便计划将房产低价卖予表哥赵某,以便自己能够少还一部分钱。之后王某收到张某30万元还款。王某得知张某房产是低价出售的,便决定提起撤销权之讼。法院告知王某撤销的必须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如果张某所售房屋的市场价格大约是60余万,那么,张某所卖30万元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吗?
律师答疑
案例中张某将房屋售卖至30万元的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案例中张某房屋的市场价格约为60万元,而售卖价格却只有30万元,相当于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根据上述规定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债权人王某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张某低价售卖房屋的行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法理荟萃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交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有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