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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边交货”在东岸还是西岸由谁来定?

现实困惑

某粮食加工厂与某饭店签定合同,粮食加工厂提供5000斤大米,饭店支付价款9000元。粮食加工厂在江东岸,饭店在江西岸,合同中约定在“江边交货”。半个月后,粮食加工厂备好货物,可是其负责人一看合同就愣住了,“江边交货”并没有说明是在江的东岸还是西岸。最后,其负责人请教了当地一法律工作者后,主动用船将5000斤大米运到河西岸。“江边交货”在东岸还是西岸谁来定?

律师答疑

本案属于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情况,履行地点一般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也可以由交易习惯、合同性质等确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时,依其约定。该约定既可以在合同订立当时为之,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债务前进行。该粮食加工厂与饭店在合同中对5000斤大米的履行地点只是约定为“江边交货”,而双方当事人地处江的不同岸,给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困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大米不属于货币或不动产,可以在债务人即粮食加工厂一方所在地江边履行,但是粮食加工厂出于种种考虑将大米运过岸是切实可行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法理荟萃

法律规定不仅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要考虑当事人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