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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就是“霸王合同”吗?

现实困惑

某商贸公司业务人员汪某持公司收购货物合同,到某地收购水果。当地水果品种多产量高,商贸公司长年在此地采购水果。汪某到此地后,与以前发生了一些不同。当地一果农的儿子上大学学了一些法律知识,他提出汪某公司的收购合同,都没有与果农进行协商,果农只有签字的份,发生了风险都由果农承担,是“霸王合同”。果农们认真看了合同,都认为这个学生说得有理,他们提出如果商贸公司不修改合同,果农将不再与商贸公司合作。格式合同就是“霸王合同”吗?

律师答疑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适用于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其内容具备要约条件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格式合同可以简化缔约手续,减少缔约时间,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率。是交易活动标准化、便捷化的反映。格式合同可以事先分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预先确定风险分担机制,增加对生产经营预期效果的确定性。从而提高生产经营的计划性,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性。但是使用格式合同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垄断;限制对方合同自由;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容易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该商贸公司的采购合同约定,“发生了风险都由果农承担”是不合理的,果农可以不签订这样的格式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理荟萃

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这一点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时尤其突出。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