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大纲辅导用书:新旧大纲对照与新增考点精讲模测(A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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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考点9 法系的划分标准 【第三章第三节 法系】

法系划分的标准,主要包括法的历史来源、主导性的法学思想方法、法的表现形式及其解释方法、特定的法律制度等。

1.法的历史来源,指相关法律最初的、共同的历史来源。一般认为,中华法系的历史来源是古代中国的成文法,伊斯兰法系的历史来源是伊斯兰教的《古兰经》,民法法系的主要历史来源是罗马法,普通法系的主要历史来源是英格兰中世纪所形成的普通法。

2.主导性的法学思想方法,即指导一个法系发展的主流法学思想。比如,在伊斯兰法系,宗教神学思想指导着法律发展;在中华法系,儒家的德治思想对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发挥着指导作用。

3.法的表现形式及其解释方法,指在特定国家法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其解释适用的方法如何。在民法法系,法的表现方式主要是成文法,由法官或学者依据文字表述作较为严格的文本解释。在普通法系国家,法的表现方式主要是判例法,由法官进行比较自由的发现和裁量。

4.特定的法律制度,指具有明显特征的、可以用于辨识其法系归属的特定的制度。例如,传统伊斯兰法系有自己独特的婚姻制度,传统印度法系有独特的种姓制度,普通法系有独特的信托、约因(consideration)制度、陪审团制度,民法法系有自己的物债两分结构、法律行为理论、行政法院设置等。通过这些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可以初步判断该法律属于哪一类法系。

根据上述主要标准,法学上把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法律文明划分为不同的法系,诸如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等。随着历史的发展,有些法系已经消失,有的法系不断衰落,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