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考点7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第三章第二节 法的传统与法律文化】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隋唐时期,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不断发展。在人类世界的法律大家庭中,中华法系独树一帜,具有自己独特的品质和个性,具体表现为:
(1)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后者的核心内容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礼治”的实质就是强调道德教化应成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而作为暴力手段的法律只能是辅助性规范。这种理论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在犯罪发生之后予以惩治,而德教则可以禁犯罪于未萌。与强调道德教化相联系,古代中国的法律实施特别重视人的因素,执法者本身应当是有德之人,清正廉明,恭行天理,执法如山,包公和海瑞是古代司法官员的标准和楷模。
(2)等级有序、家族本位。古代中国是一个严格的等级社会,法律的首要内容就是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宗法等级身份,每一个人在社会中都有其固定的身份,每一个人都必须服从这种身份安排,并尽力按照固有的模式和标准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做到“父慈、子孝、臣忠、君仁”;古代中国又是一个家族本位的社会,家族是构成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单位,而国家本身也不过就是一个大家族和“家天下”,家族中的每一个个人并不是他自己,而是隶属于某个家族的“成员”,因此,法律要求每个成员必须尽最大努力维护家族的整体利益。
(3)以刑为主,民刑不分。中国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在历史上留下了许多伟大的法典,如战国时期的《法经》、南北朝的《北齐律》、隋唐的《开皇律》《永徽律》,明清时期的《大明律》《大清律例》等。但是,这些法典多为刑法性的,换而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是一种以刑事性或者说刑罚化为基本特色的公法文化,它突出表现在法典的刑法化、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化等方面。
(4)重视调解、无讼是求。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传统中国,基于熟人社会的背景,基于儒家“和为贵”的价值准则,“厌讼”是普遍情形。在发生纠纷时,官方和民众更乐意通过民间的调解而不是官府的诉讼来解决,这体现了中国人独特的法律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