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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1.10.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术语与基本规定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术语与基本规定见表1-120。
表1-120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术语与基本规定
(续表1-120)
表1-121 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
① 不规则建筑及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
注:抗震设防标准是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表1-122 地震作用要求
注:地震作用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表1-123 抗震措施要求
(续表1-123)
注:1.7-表示比7度适当降低的要求,8-表示比8度适当降低的要求;9-表示比9度适当降低的要求9+表示比9度更高的要求。
2.抗震措施: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表1-124 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注:1.9+表示比9度更高的要求。
2.抗震构造措施: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1.10.2 部分行业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
部分行业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见表1-125。
表1-125 部分行业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
(续表1-125)
(续表1-125)
(续表1-125)
(续表1-125)
(续表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