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历程探微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一 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

开国大典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委员会协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立即加速确定政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的组成人选,以尽快建立中央人民政府机构。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三次会议,通过政务院及所辖委、部负责人名单。会议任命董必武、陈云、郭沫若、黄炎培为政务院副总理(后增补了邓小平),李维汉为政务院秘书长;任命了政务院政务委员及政务院政法、财经、文教、人民监察、法制、民族事务、华侨事务等7个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内务、公安、财政、贸易、重工业等20个部的部长,还任命了科学院院长,情报、海关、出版、新闻4个总署署长,人民银行行长等。同时任命朱德、刘少奇、周恩来、彭德怀、程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徐向前为总参谋长。还任命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和副总参谋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委员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等。至此,中央人民政府机构全部建立起来。这是一个全新的机构,拥有副部级以上人员500名。10月21、22日,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先后组成。10月25日,政务院组织接收委员会接收国民党政府中央各机关的人员、档案、物资。11月1日政务院各委、部开始办公。

随着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新解放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权也逐步建立起来。由于当时尚不具备召开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人民政府的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权的产生采取了逐步过渡的办法:第一步,在新解放区一律实行军事管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军事管制委员会从上而下委任人员组成地方人民政府,接管原国民党政府的一切公共机关、产业和物资,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组织恢复生产。第二步,军管会或地方人民政权在条件许可时,组织召集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人民参政议政的初期形式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过渡形式。第三步,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用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地方人民政府。这种逐步过渡的民主建政方式,既适应了当时特定环境的需要,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妥善解决了建立人民政府所需遵行的民主程序问题。

为了保证中央政令的统一和有力贯彻执行,在国家行政层次上实行大行政区制度,即在中央与省之间设立东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五个大行政区。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任命负责人员组成大区行政机构,即东北人民政府委员会,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四个军政委员会,作为所辖省(市)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同时又是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的代表机关。对上与政务院所属工作部门相对应,对下领导所属各省(市)县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原华北人民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即结束工作,所辖五省二市[1]归中央直属,另在政务院下设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

除增设大行政区外,在一些政治、历史情况比较特殊的地区,采取了中央直辖或自治的方式。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对各级地方政权的隶属关系、组成、职权、机构等作了明确规定,使地方各级政权的建立有了基本的法规依据。到1951年,全国共建立29个省、1个自治区、8个省级行署、13个直辖市人民政府,140个市人民政府及2283个县级人民政府,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一整套政权机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有效地运转起来,为新生人民政权的巩固,民主改革的开展,国民经济的恢复创造了稳定的政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