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哲学原理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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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该勒死年老体衰的父母”的道德是怎么制定出来的

谁都知道,分析一个比较复杂的化学或物理学概念,比如说“原子”,最重要的,与其说是定义,毋宁说是结构。同样,分析一个复杂的伦理学概念或范畴也是如此。道德是个极为复杂的概念:它的结构比定义更重要。对于道德结构的探究,可以从一个极为荒诞离奇的道德规范谈起。那是在20世纪初,欧洲一些旅行家考察达哈逊湾原始部落时惊奇地发现,该部落竟然奉行这样一种道德: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儿女就应该为他们挖好坟墓,一家人围坐在坟墓前,酒足饭饱之后,儿女们就应该将腰带系住父母的脖子,将他们活活勒死、掩埋。这样残忍的道德究竟是怎样制定出来的呢?

原来,哈逊湾原始部落生产力极其低下,即使完全平均分配食物也难保人人活命。年老体衰的父母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如果不勒死他们,就会有人因为食物不足而活活饿死;只有勒死他们,其他人才可能生活,社会才可能存在发展。这样,勒死年老体衰的父母,就具有保障社会存在发展的效用,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是应该的、道德的。所以,归根结底,哈逊湾原始部落是根据勒死年老体衰的父母的某种效用,亦即对于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的效用,来制定“应该勒死年老体衰的父母”的道德的。

依此类推,一切道德都是根据行为事实的某种效用——亦即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来制定、形成或得到认可的。就拿“应该诚实”和“不应该欺骗”来说,这两种道德规范是怎样制定的?无疑是根据诚实和欺骗的某种效用来制定的。比如说,诚实是社会合作的基本纽带,符合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最终满足每个人利益;反之,欺骗瓦解社会合作,不符合道德目的。人们认识到诚实与欺骗的这些效用,便一方面把诚实奉为行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另一方面则把欺骗奉为行为不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再比如,“应该节制而不应该放纵”的道德规范是怎样制定的?显然也是根据节制和放纵的效用——节制使人不做明知不当做之事,不致害己害人,因而符合道德目的;放纵则使人做明知不当做之事,害己害人,因而不符合道德目的——来制定的。同样,为什么会制定或认可“不应该杀人而应该杀猪”的道德规范?岂不也是因为杀人的行为损害社会和每个人利益、不符合道德目的,而杀猪则有利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符合道德目的?

可见,人们是根据行为事实对于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最终增进每个人利益——的效用,来制定、认可道德或道德规范的。行为事实如何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如前所述,亦即行为应该如何,即所谓道德价值。于是,说到底,道德或道德规范便是根据道德价值来制定或得到认可的。这就意味着:道德或道德规范不过是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而道德价值则是道德或道德规范所表现的内容。这是不难理解的。试想,“应该诚实”的道德规范究竟是什么呢?不过是对于诚实的某种效用、价值的反映和表现,它体现了诚实具有这样的效用和价值:诚实是社会合作的基本纽带,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是应该的,等等。因此,道德或道德规范,就其自身来说,只是一种形式;它包容和表现着道德价值。换言之,道德具有形式与内容的结构,它是道德规范形式和道德价值内容的结合体:它的形式是道德规范,而内容则是道德价值。

道德的这种结构,细究起来,还仅仅是道德的基本结构,而不是道德的完整结构。因为仅仅道德规范与道德价值两者,是不可能结合在一起的;二者之结合,必需一种中介。这个中介就是道德价值判断。因为道德规范固然是人们根据道德价值制定的,但是,仅仅有道德价值存在,人们是制定不出道德规范的。人们要制定道德规范,首先必须知道道德价值是什么。因此,由道德价值到道德规范的飞跃和转化,必须有一个中间环节:道德价值判断。这样,人们制定道德规范的过程,首先便是探察道德价值,弄清道德价值究竟如何,形成道德价值判断。然后,在道德价值判断的指导下,才能够制定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举例说,我们要制定“应该为己利他”或“不应该为己利他”的道德规范,首先必须弄清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形成道德价值判断:为己利他是否有利社会存在发展、符合道德目的、具有正道德价值?尔后,在这些关于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判断的指导下,我们才能够制定与为己利他的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如果为己利他具有负道德价值,便会制定“不应该为己利他”的道德规范;如果为己利他具有正道德价值,便会制定“应该为己利他”道德规范。

这样,道德实际上便由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规范三因素构成。这就是道德的完整结构。在道德的这种结构中,道德规范是道德价值判断的表现、形式,道德价值判断又是道德价值的表现、形式。于是,道德规范便与道德价值判断一样,都是道德价值的形式,皆以道德价值为内容、对象、摹本。只不过,道德价值判断是道德价值的直接形式,是道德价值在大脑中的反映,是道德价值的思想形式;而道德规范则是道德价值的间接形式,是道德价值——经过道德价值判断之中介——在行为中的反应,是道德价值的规范形式。

因此,道德价值判断有真假之分:与道德价值相符的判断,便是真理;与道德价值不符的判断,便是谬误。反之,道德规范则没有真假而只有对错优劣之分:与道德价值相符的道德规范并不是真理,而是优良的、正确的;与道德价值不符的道德规范并非谬误,而是恶劣的、不正确的。举例说,如果为己利他确实是不应该的(这是一种道德价值),那么,断言为己利他是应该的道德价值判断便与其道德价值不符,因而是一种谬误的、假的判断;而把为己利他奉为道德原则也与其道德价值不符合,因而是一种恶劣的道德原则:我们只能说这种道德原则是恶劣的或优良的,却不能说它是真的或假的。

道德的这种完整结构具有莫大的意义。由此可见,道德的思想形式——道德价值判断——之真假,直接决定道德的规范形式——道德规范——之优劣。这是由于,人们制定任何道德规范,都是在一定的道德价值判断的指导下进行的。显而易见,只有在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真理的条件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才能够与道德价值相符,从而才能够是优良的道德规范;反之,如果关于道德价值的判断是谬误,那么,在其指导下所制定的道德规范必定与道德价值不相符,因而必定是恶劣的道德规范。因此,道德价值判断之真理乃是达成制定优良道德规范目的的手段,是制定优良道德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当且仅当道德价值判断是真理,才能够制定与道德价值相符的优良道德规范,而避免制定与道德价值不符的恶劣道德规范。

那么,至此我们是否完成了道德本性的研究?否。因为道德本性表现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道德的界说;另一方面则是道德的划分,亦即道德的结构和类型:道德结构只是每种道德自身内部的划分;各种道德相互之间的划分则是道德类型。所以,在道德结构之后,应该分析道德类型。道德类型的核心问题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果真不存在绝对道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