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章 大理院正卿(1)

光绪三十二年,清廷宣布“筹备立宪”。预备立宪,就必须预备一套与过去不同的立宪法律,以便在立宪开始时实施。为适应这种“筹备立宪”的需要,法律改革由改造旧律,转入制定新律。法律馆由此重组。这就是董康氏前述...